王兴生:本院受理原告朱正国、邢存珍与被告王兴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第14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兴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原告朱正国位于合肥市双岗街1幢403室房屋(不动产证书号为庐044381号)的抵押权(合庐230010542),并协助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朱正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420元,被告王兴生负担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常杰:原告杨庆杰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负担公告费4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永:本院受理原告张自立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359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焕生:本院受理郭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永:本院受理原告姚先金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364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光荣:本院受理原告陈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花祥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116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跃春:本院受理原告刘成生与被告王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跃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成生借款本金10439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钰、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汪钰、张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4505.91元、未付保费3155.66元,合计57661.57元;二、被告汪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54505.9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0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春华、戚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费春华、戚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费春华、戚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81551.64元、未付保费7362.13元,合计88913.77元;二、被告费春华、戚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81551.64元为基数,自2018年l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束庆海、王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束庆海、王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束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1528.9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1528.94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束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5246.53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5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强、赵岩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强、赵岩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67070.8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7070.8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4703.13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5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圣宏、鲍广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圣宏、鲍广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圣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2756.8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2756.8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王圣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901.33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双胜、张小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朱双胜、张小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朱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5945.1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5945.18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朱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4832.33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明俊、汪本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明俊、汪本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5108.3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5108.3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张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6489.13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4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保林、谢晓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袁保林、谢晓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袁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1388.2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388.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袁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5060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玉林、张永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蒋玉林、张永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蒋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1148.4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148.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蒋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674.46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毓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葛毓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葛毓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8289.3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5447.94元为基数,自理赔当日即2015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理赔款22841.45元为基数,自理赔当日即2015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葛毓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4765.4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经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经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刘经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1094.0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1094.0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刘经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9157.5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朋:本院受理原告尹权诉被告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236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皖0102民初12368号民事裁定书(补正),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尹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94元,由原告尹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杨升:本院受理原告杨平诉被告马杨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马杨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平借款本金3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5元,由被告马杨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振、刘博龙:本院受理原告许晓梅诉被告张振、刘博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晓梅支付房屋租金4650元;二、驳回原告许晓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张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莱克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书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书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付书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6651.0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付书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戴方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戴方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7元,由被告张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东:本院受理原告夏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鑫:本院受理原告鲍念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茂金:本院受理原告唐上纲诉被告李茂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满天星花艺诉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8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永龙:本院受理原告鲍传兵诉被告韩永龙、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韩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鲍传兵货款1162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鲍传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锐:本院受理原告王义慧与被告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科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飞、徐丙政、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波:本院受理原告唐晚霞与被告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唐晚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45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59元,由原告唐晚霞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守兵:本院受理原告倪晓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宏:本院受理原告贺济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卞宇坤:本院受理张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元、卫青、胡茂俊、董万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远征:本院受理周春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石玉林:本院受理原告方莉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世强:本院受理原告胡凌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勇:本院受理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靖:本院受理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雍芳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雍芳借款本金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王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华、张超、赵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张超、赵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华、张超、赵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660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为:代偿17195.99元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代偿9410.81元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2元,由被告张志华、张超、赵晴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壮:本院受理原告陈强与被告陶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陶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强货款11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13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50元,由陶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春如:本院受理原告姚宝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13100元(利息计算明细附后),暂合计人民币1231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代理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明:本院受理原告胡武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明立即向原告胡武华支付货款67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陌多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英华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青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凯旋门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李青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凯旋门五金经营部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货款845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205.36元(以8458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9391.47元;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4813.89元,以后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