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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11 14: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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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翠英:本院已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1.被告朱翠英给付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73827.59元(垫款截止到2019年5月25日,实际金额按截至被告还款时实际已发生金额进行计算)及利息7087.45元,共计80915.04元(利息自垫款日起算,根据合同违约约定按日息0.05%计算,暂时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实际金额按截至被告还款时实际已发生金额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晏文、 赵景芬: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联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整,利息91000元(暂从2019年3月份计算至起诉之日起),合计44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琪: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被告支付200000元货款;2、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7月20日,利息金额4814.79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迎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17155.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57.90元(违约金以理赔款17155.4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0.06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4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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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正:本院已受理原告葛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8600元(按月息2%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止,之后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合计986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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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宏涛: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常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汪宏涛立即向原告支付酒水款共计79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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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盛球: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道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黄沙、水泥款39000元及利息4095元,共计:43095元(以3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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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寒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300元及利息暂定4464 元(2018年8月25日-2019年8月20:以29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2020年7月21日:以29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以后以29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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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仓:本院已受理原告仇明松、刘婷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并自2020年1月31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日为52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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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卫红: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407709.47元,(截至2020年09月23日,其中本金365605.99元,费用42103.48元) ,并承担自2020年09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周仁才、王艾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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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彪: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黄春奎饲料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2940元;2、判令被告以18294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直到款清之日;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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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亮:本院已受理原告赖成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万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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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根: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水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6400元和利息10元(暂计数,以364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请求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为364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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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季时食品有限公司、董帮琴: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玉珍诉你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申请人李玉珍2020年5月份至2020年7月份劳动报酬合计6441.29元及利息(利息以6441.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计时食品有限公司、董帮琴: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允诉你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申请人王允2020年5月份至2020年7月份劳动报酬合计6265元及利息(利息以626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