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得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宁、李明、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明、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7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阳陆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陆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沈阳陆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90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守国:本院受理原告田成诉被告刘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刘守国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86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本院受理原告沈录诉被告王军富、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军富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72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长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叶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违约金、透支利息合计107898.84元(违约金、透支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9日,后续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收费标准》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数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志友:本院受理原告万和玉与被告卫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20万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赔偿利息损失直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刘建、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群益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诗云:本院受理原告董巍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原告董巍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皖150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英俊:原告王启家与被告朱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启家货款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启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朱英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昌默:原告陈德怀与被告朱昌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昌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德怀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8 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德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80元,由被告朱昌默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丹:原告合肥瑶海区张彪粮油店与被告吴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张彪粮油店货数723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张彪粮油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吴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周瑜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王贤燕与被告合肥周瑜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1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贤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5元,由原告王贤燕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峰:原告牛文与被告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2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文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牛文借款本金300000 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牛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90 元,减半收取38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45元,由被告张文峰负担4004元,由原告牛文负担64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飞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90(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为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丹: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裕森建材商行与被告吴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裕森建材商行货款177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0元,由被告吴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袁自云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袁自云课程培训费208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赵香芬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香芬课程培训费716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香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李西安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西安课程培训费248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汪维秀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汪维秀课程培训费25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维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詹玲玲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詹玲玲课程培训费16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詹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王来柱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来柱课程培训费65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来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孙世超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孙世超课程培训费2066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世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方昕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方昕课程培训费216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李忠艳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忠艳课程培训费1664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6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亚来、李逸雪: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玉兰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庆海、合肥市包河区福庆源珠宝店:本院受理原告赵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春林:本院受理原告孔惠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子祥:本院受理原告茆悦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玉芳:本院受理原告朱少秋与施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万5千元整,及对应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攀登: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5栋1112室房屋物业费11981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885元,计1386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静: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栋1701室房屋物业费13703元,已产生的违约金2477元,计161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旭: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栋403室房屋物业费9773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768元,计1154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7栋704室房屋物业费13357元,已产生的违约金2413元,计157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静: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栋1201室房屋物业费10655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516元,计1217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安兰: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9栋707室房屋物业费7974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441元,计941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策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远胜: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2栋1302室房屋物业费9480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714元,计1119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传芳: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12栋1804室房屋物业费11500元,已产生的违约金2505元,计1405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柳康: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栋1410室房屋物业费9773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768元,计1154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腊梅: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9栋406室房屋物业费7974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441元,计941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晶诉被告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宁仁涛:本院受理原告周守柱诉被告宁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9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松阳:本院受理原告韦建豪诉被告罗松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国俊:本院受理原告郑礼磊诉被告王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静静诉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孙俊与被告张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欠付利息95879元,共计495879元。(其中100000元本金,利息自2015年7月24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其中300000元本金,自2015年9月8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姚静荣(警号028043)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东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朱敏哲(警号340661)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声明作废。
遗失安徽华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编号3610-oo16766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