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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13 14: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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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敏、张蓉蓉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号0111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朝元:木院受理原告袁立安诉被告韦朝元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洪良:本院受理原告张倩萌诉被告俞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你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9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苏皖兴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苏皖兴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苏皖兴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违约金303.78元;二、被告安徽苏皖兴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交通违法罚款1650元;三、驳回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7元,由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327元,被告安徽苏皖兴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0元。现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叶:本院受理原告陆学军诉被告王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陆学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13元,由原告陆学军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音帮勤: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被告音帮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音帮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娟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72元,由原告李娟负担1312元,被告音帮勤负担90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音帮勤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勃:本院受理原告张远红与被告王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大军、王淑丽:本院受理原告张健与被告陈大军、王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0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叶婷婷与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97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继来:本院受理原告徐影与被告王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6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鄂义乐:本院受理原告何洁与被告鄂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岭缘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岭缘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礼权、汪杰: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阮礼权、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旱年:本院受理原告程世放与被告胡旱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云久、邵海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娟与被告李云久、邵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应:本院受理原告徐家如与被告李德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德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鑫钢管租赁站、孟军森诉被告王德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敏、钱兴锋:本院受理原告袁龙辉诉被告姚敏、钱兴锋、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悦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德轶:本院受理原告张传东诉被告合肥悦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德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81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启柱:本院受理原告马振祥诉被告陈启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久渊: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道兵与被告黄久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久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道兵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3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道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0 元,减半收取20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840元,由被告黄久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怀府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省怀府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永刚、郑绍春:本院受理原告陈茂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2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汽车保证金3.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2、郑绍春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邸乾峰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2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中证教育课程购买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课程服务费人民币688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26144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王刚与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签订的《分链云商项目合同》,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刚服务费16000元;二、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刚律师费2500元;三、 驳回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世涛:原告赵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黄世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敏偿还借款1180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7644.8元(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8日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由被告黄世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敏:本院受理原告朱菊芝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装修款4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坏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租金损失1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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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兴九:本院受理原告王飘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劳之利服装有限公司:原告合肥东晨绣花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劳之利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东晨绣花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74046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74046元为基数,前期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后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 减半收取855元, 公告费800元, 合计1655元,由被告会肥劳之利服装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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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立亮、付星星、魏霞:本院受理原告邵玉芝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清求:1.判令撤销被告向第三人之间转让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王刚社居委茗阳水岸B5幢105室房产百分之一的房产份额的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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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虎:本院受理原告何元章诉你与陈夕军民间借贷纷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0元及自借款提供之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3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3月16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7月18日, 利息暂计98325元; 35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6日起算, 暂计至2020年7月18日,利息暂计110425元),利息暂合计20875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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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刚、铜陵市诺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联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朱福根、王元喜、叶有英: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1051219.6元(至2018年5月31日,此后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罗刚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聘请律师费3940元、保全担保费4000元;三、被告铜陵市诺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联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朱福根、王元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铜陵市诺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联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朱福根、王元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罗刚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90 元, 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鉴定费8800元,合计63190元,由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760元,被告罗刚、铜陵市诺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联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朱福根、王元喜负担5143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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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军哲: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钱军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93.03元及违约金4669.3元(按未付款46693.03 元的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0元,由被告钱军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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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德明、丁焕义: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费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7300元及违约金71369元,合计158669元;二、被告丁焕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丁焕义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费德明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70元,由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0元,被告费德明、丁焕义负担43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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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维军、沈翠玲:原告合肥新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新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875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66875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新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60元,减半收取5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80元,由原告合肥新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78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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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林:原告李永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吕学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永胜劳务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吕学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 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450 元,由被告吕学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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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芝:原告余翠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涛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翠花支付货款63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25 元,由被告张涛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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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刻:本院受理原告何嘉倪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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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福如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景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永样与你们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斗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斗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3民初16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斗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6672.5元;二、被告安徽斗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2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2元,被告安徽斗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斗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赢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赢余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3民初16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赢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金41217.5元;二、被告安徽赢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969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0元,被告安徽赢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赢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好鲜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软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好鲜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马鞍山好鲜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鑫达涂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徽家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鑫达涂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鑫达涂料经营部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仁炎: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民诉被告胡仁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胡仁炎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无为海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海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无为海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梅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东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梅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梅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东升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锦尚窗帘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媛媛、管辉:本院受理原告高玉红诉被告余媛媛、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余媛媛、管辉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富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富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大富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福家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抗抗:本院受理原告王嫚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王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03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东: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4334.74元整,及违约金3341.91元整,总计7676.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目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玉美: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4344.23元整,及违约金3349.22元整,总计7693.4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永美: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纬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3879.95元整,及违约金2991.28元整,总计6871.2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瑞: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02元(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及滞纳金240元(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以上合计10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松: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29元(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及滞纳金609元(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以上合计26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成胜: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78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及滞纳金623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以上合计27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厚银: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228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及滞纳金668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以上合计28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其廷: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52元(自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及滞纳金616元(自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以上合计26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岗、程丽: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544元(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及违约金611元,合计31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煜:本院受理原告范承俊诉被告司煜、杨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洋: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朝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钱朝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济航知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陶明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磊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一品整装合同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53179元,并支付违约金5531元(违约金自2020年5月18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合计5871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月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85242元,并支付违约金18288元(违约金自2020年7月30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日)。合计10353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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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巧(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807073118)、南成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407280710):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成与被告陈胜巧、南成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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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宏: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世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6310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崇铱: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崇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6309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言彪: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言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6303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友军: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6289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传德: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传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6316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晓毛: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章晓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6299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