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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14 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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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阮东:原告李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赵阮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梅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赵阮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7元,由被告赵阮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 民初12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军、刘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军、刘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公积金逾期贷款39774.6元;2.被告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2729.59元(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如下:分别以代偿款4748.88元、35025.7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2019年11月04日起,按照年利率5.80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此后仍按照年利率5.80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详细计算见附表);3.被告支付原告为追偿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10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新东、胡慧婷:本院受理原告方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32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存龙、张华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翟文静:本院受理原告翟本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明清:本院受理原告徐依依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世玉: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齐飙:本院受理曹清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宝:本院受理原告管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2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四川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许祥: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0661号原告安徽新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四川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许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涛、李晨: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2775号原告陈华兵诉被告金涛、李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金涛、李晨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本院受理原告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汤宜胜、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第4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2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0)皖0103民初第485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汤宜胜给付上诉人拖欠的工程款320000元,被上诉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汤宜胜、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杨、张钊、褚作品:本院受理原告吴天兰诉你们及古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刘维维、刘海燕、韩正文、胡亦娴、夏芸、方璋、孔俊、胡晓娟、陶娟起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九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7114、7117、7119、7120、7121、7122、7123、7124、7125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宁:本院受理原告吴昊与被告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昊借款本金20000元,并分别自2018年12月19日起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攀:本院受理原告鲁传芳与被告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鲁传芳借款本金40000元,逾期利息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祁门县新安云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祁门县新安云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37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顺祥:本院受理原告钱光明与被告郑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郑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光明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20年7月8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玉芳: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平与被告曾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伟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昌英:本院受理原告沈丽丽与被告苏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昌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丽丽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沈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冀光食品批发部: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卓尔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冀光食品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瑶海区冀光食品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卓尔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六安市卓尔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梨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梨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梨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861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维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维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维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923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严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727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业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业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业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684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968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8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艾云均:本院受理原告黄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万阳:本院受理原告何永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航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葵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航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平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滨勇、魏诚:本院受理原告陈传艮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诺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黑白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光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夏盛球:本院受理原告程宏卓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康、汪正鹏、安徽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邢明月诉你们损害肥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余进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400元、利息3376元,合计48776元。(以本金45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8%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利息,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忠: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台诉被告陈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和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城联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和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 2020)皖0103民初第13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租金86923.2元,并同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元,由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470元,由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玉荣、马玉芳、安徽果果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荣、马玉芳、安徽果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马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马玉芳、安徽果果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马玉荣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玉芳、安徽果果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玉荣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9元,减半收取215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54.5元,由被告马玉荣、马玉芳、安徽果果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州名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卓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名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送达(2020)皖0102 民初10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广州名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卓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5元,减半收取123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32.5元,由被告广州名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凯:本院受理原告谢彬彬诉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彬彬归还借款本金665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6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19元,由被告张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小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249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陈小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7970.8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王海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文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879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被告王文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惠:本院受理原告奚家亮诉被告黄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08:50 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州亦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华康青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华康青与被告广州亦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7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二、被告广州亦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康青退还加盟费用550000元;三、驳回原告华康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50元,由被告广州亦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帮忠:本院受理原告孙宏刚诉被告殷帮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8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殷帮忠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宏刚支付运输费用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6元,由被告殷帮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东升、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告王辉诉被告贺建亮、周东升、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王辉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针对原告王辉的上诉请求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5份,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二审审理。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新之岳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新之岳通讯器材经营部货款77960元和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7796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新之岳通讯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887元,由王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重庆星空陪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伟诉被告重庆星空陪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浪涛鲸农副产品配送服务部、邢敦柳、唐宏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敦柳、唐宏彩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卫伟、周静、沈李保:本院受理原告魏茹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宝智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卫伟、周静、沈李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茂武(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02150094):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鼓楼欧亚特服饰大世界与被告戴厚宽、第三人陈茂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不得执行(2020)皖0103执2095号搬迁公告;2、请求确认原告的次承租人身份,并依法确认原告继续承租该标的的权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苗群(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101042317):本院受理原告欧乃俊与被告汪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苗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乃俊借款本金16538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最高不超过6000元);二、驳回原告欧乃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汪苗群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银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诺仪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银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道喜、叶章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道喜、叶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娟、李顶欢、杭州奇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捷诉被告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娟、李顶欢、杭州奇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司元务诉被告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林林、杨子闯:本院受理原告桂定旺诉被告杨林林、杨子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启菊、潘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刘延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德记诉你与张宏、孙林、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3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强、王丽娜:本院受理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圣群:本院受理原告周典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少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郭少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王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存波:本院受理的王成龙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