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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15 1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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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华、袁学峰、丁毕博、李超: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6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光华、(2020)皖 0111民初2165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袁学峰、(2020)皖 0111民初216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丁毕博、(2020)皖0111民初2166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超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光祖、曹仁、黄启兴、朱峰: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6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付光祖、(2020)皖 0111民初2166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仁、(2020)皖 0111民初216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启兴、(2020)皖0111民初216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峰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礼新、吴刚、刘存斌、郭萍: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6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礼新、(2020)皖 0111民初216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刚、(2020)皖 0111民初2166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存斌、(2020)皖0111民初216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郭萍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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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芳、余应连、王安东、李发洋: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67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克芳、(2020)皖 0111民初216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余应连、(2020)皖 0111民初216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安东、(2020)皖0111民初2167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发洋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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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辉、闫友仁、张建明、涂全求: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67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龙辉、(2020)皖 0111民初2167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闫友仁、(2020)皖 0111民初2167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建明、(2020)皖0111民初216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涂全求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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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玉、陈军、陈传荣、郝其刚: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6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宏玉、(2020)皖 0111民初2168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军、(2020)皖 0111民初216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传荣、(2020)皖0111民初2168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郝其刚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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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长海、滕安秀、胡红梅、陈前亮: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68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高长海、(2020)皖 0111民初2169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滕安秀、(2020)皖 0111民初216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红梅、(2020)皖0111民初2169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前亮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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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杨、陈勇、崔杰、张紫剑: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69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杨、(2020)皖 0111民初216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勇、(2020)皖 0111民初216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崔杰、(2020)皖0111民初216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紫剑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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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洁、邹磊、杨波、伍建国: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洁、(2020)皖 0111民初2170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邹磊、(2020)皖 0111民初217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波、(2020)皖0111民初217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伍建国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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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国平: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0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喻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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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春水、徐晓明、宋云峰、杨华: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春水、(2020)皖 0111民初217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晓明、(2020)皖 0111民初217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宋云峰、(2020)皖0111民初217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华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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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苗苗、郑天骄、乐伟、黄云: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孟苗苗、(2020)皖 0111民初2171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天骄、(2020)皖 0111民初217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乐伟、(2020)皖0111民初217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云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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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高超、李丹、阮莉莉: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1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林、(2020)皖 0111民初217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高超、(2020)皖 0111民初217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丹、(2020)皖0111民初217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阮莉莉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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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宜仙、曹勇、都继生、吴先盛: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2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狄宜仙、(2020)皖 0111民初2172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勇、(2020)皖 0111民初217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都继生、(2020)皖0111民初2173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先盛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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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嘉伟、朱东升、施茜、徐汉波: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3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殷嘉伟、(2020)皖 0111民初2173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东升、(2020)皖 0111民初217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施茜、(2020)皖0111民初2174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汉波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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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翟县东、范元茂、张仕伡: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丹、(2020)皖 0111民初217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翟县东、(2020)皖 0111民初217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范元茂、(2020)皖0111民初217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仕伡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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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泳阳、郑元珠、葛炅、张志杰: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泳阳、(2020)皖 0111民初2174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元珠、(2020)皖 0111民初217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葛炅、(2020)皖0111民初217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志杰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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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资福、王林福、林太保、陆正源: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巫资福、(2020)皖 0111民初2175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林福、(2020)皖 0111民初2175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林太保、(2020)皖0111民初217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陆正源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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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英英、张霞、孙士龙、闫冬冬: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6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鞠英英、(2020)皖 0111民初217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霞、(2020)皖 0111民初2176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士龙、(2020)皖0111民初2176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闫冬冬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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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秋冬、徐兰兰、王大岗、郑大侠: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宋秋冬、(2020)皖 0111民初217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兰兰、(2020)皖 0111民初217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大岗、(2020)皖0111民初2176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大侠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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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豪、吴律、胡刚、李宁: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子豪、(2020)皖 0111民初217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律、(2020)皖 0111民初217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刚、(2020)皖0111民初217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宁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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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福、蒋发菊、冯澄澄、张梨: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明福、(2020)皖 0111民初2178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蒋发菊、(2020)皖 0111民初2178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冯澄澄、(2020)皖0111民初2178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梨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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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诚、付学芳、邓启明、李芬: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79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龚诚、(2020)皖 0111民初2179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付学芳、(2020)皖 0111民初217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邓启明、(2020)皖0111民初217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芬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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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汤极秀、李翔、杨坤文: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8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青、(2020)皖 0111民初218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汤极秀、(2020)皖 0111民初218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翔、(2020)皖0111民初218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坤文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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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吕红、曾平锋、谢路燕、蒙观莲: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8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吕红、(2020)皖 0111民初218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曾平锋、(2020)皖 0111民初218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路燕、(2020)皖0111民初2181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蒙观莲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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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生、邓伯鑫、王杉、宋禹飞: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8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大生、(2020)皖 0111民初2181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邓伯鑫、(2020)皖 0111民初218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杉、(2020)皖0111民初218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宋禹飞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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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源、韩发合、刘桦、夏博: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8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高源、(2020)皖 0111民初2182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韩发合、(2020)皖 0111民初218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桦、(2020)皖0111民初218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夏博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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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娜: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8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丽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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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晓玉、蒋先传、张晓牛:本院受理原告孙厚丰诉被告窦维钧、闫晓玉、蒋先传、张晓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36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30万本金及利息483682.19元(以30万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9月30日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款清息止),合计783682. 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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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合肥市新惜缘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合肥市新惜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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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宏:本院受理原告张其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郭瑞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其勇工资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郭瑞宏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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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永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蒋永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永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9243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243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蒋永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6614. 93元。案件受理费32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34元,由被告蒋永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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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杨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673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杨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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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士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870元。案件受理费2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8元,由被告李士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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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道海与被告王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道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5元,由被告王德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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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乐: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兴朝、李凤亭与被告马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玉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兴朝、李凤亭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马玉乐负担717元,原告丁兴朝、李凤亭负担12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玉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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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杉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悠然服饰店与被告张杉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杉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悠然服饰店货款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元, 减半收取1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5元,由被告张杉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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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良园与被告李帅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良园租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2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27元,由被告李帅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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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勤鹏、陆在堂: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强与被告陈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陆勤鹏、 陆在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喻先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陆勤鹏、陆在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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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锋: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强与被告陈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海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强借款本金124600元, 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4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为1535元,由原告秦强负担155元,被告陈海锋负担13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海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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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晓勤、庞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荚晓禹与被告汤晓勤、庞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汤晓勤、 庞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荚晓禹借款本金1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总和不超过1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汤晓勤、庞玉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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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梦: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大建与被告李启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启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大建货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83元,由被告李启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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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大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富伟与被告陶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 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陶大伟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 元,由被告陶大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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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鸣: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辉亮与被告王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辉亮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王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家宝: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正平与被告黄家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家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正平各项损失共计32176.81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黄家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马:本院受理原告朱祖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此为本金,2012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年6%利率计算利息20843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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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多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国赞诉被告合肥多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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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赫旺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窦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胜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3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828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282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为450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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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巧:本院受理陈国俊与李崇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李崇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国俊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25元,由李崇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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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夏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夏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17527.63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为25307.62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1580.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380.5元,由夏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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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1154.0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31154.08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为2279.54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违约金以及本案诉讼费等款项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李军名下的抵押物皖RC8783哈弗牌汽车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99元,由李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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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继保: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徐继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徐继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817.15元,并支付违约金、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7日利息为2075.07元,之后利息以透支本金8817.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1月27日为1979.48元,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240元,由徐继保负担130元。公告费800元,由徐继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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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万坤: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盖万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盖万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2621.5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172121.57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为19360.91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违约金以及本案诉讼费等款项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盖万坤名下的抵押物皖S7L677凯迪拉克牌汽车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1元,减半收取2070.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870.5元,由盖万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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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计卫、孔令菊: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唐计卫、孔令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唐计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1658元,并支付违约金、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7日利息为25759.85元,之后利息以透支本金1316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1月27日为3260.25元,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99元,减半收取174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49.5元,由唐计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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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张会会: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张飞、张会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飞、张会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794.9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7794.92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为1746.2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违约金以及本案诉讼费等款项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张飞名下的抵押物皖SX3093东南牌轿车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74.5元,由张飞、张会会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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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其阳:本院受理戴东强与戴其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戴其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戴东强借款8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由戴其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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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强生:本院受理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孔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孔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1月14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203.5元。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39.5元,由孔强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挺、王琦: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孙挺、王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孙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91911.58元及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6年11月1日起以理赔金额91911.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孙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6540元;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孙挺负担123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公告费800元,由孙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欢欢、夏圣雨: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李欢欢、夏圣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李欢欢、夏圣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0095.55元及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8月2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李欢欢、夏圣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7547.75元;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元,由李欢欢、夏圣雨负担532.5元。公告费800元,由李欢欢、夏圣雨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梅丽(公民身份号码132929197804093463):原告耿爽与被告刘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梅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爽借款本金545595元及利息14803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之后以5455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顺延计至借款本金款清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6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梅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琪俊(身份号码340123198307252590):原告张彦梅诉被告赵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彦梅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元、利息107979.67元(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14年3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合计212979.67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波(身份号码341202198310171315):原告张彦梅诉被告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彦梅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利息34506.22元(截至2018年9月23日的利息为8600元,此后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18年9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详见计算清单),合计114506.22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志川:原告苏连杰与你、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苏连杰要求你支付工资8962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亚玲、龚仁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玲、龚仁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