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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60天内未作表示视为放弃继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19 09:41:41

编辑同志:朱某曾订立遗嘱,明确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在其去世后赠送给远房亲戚蔡某,蔡某知道该遗嘱内容。朱某去世后蔡某前去吊唁,但一直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请问蔡某还有权继承上述房屋吗?

读者:朱雪莉

朱雪莉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朱某去世后,蔡某对遗嘱内容及朱某去世的事实均知晓,因此如果蔡某自朱某去世之日起满六十日没有明确作出意思表示的,则视为其放弃受遗赠,即丧失了上述房屋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该套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朱某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则该套房屋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