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富、伍传科、伍业彪、夏叶民、董成明: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富、伍传科、伍业彪、夏叶民、第三人董成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四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劳务费98.7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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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韬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奇尔路商贸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奇尔路商贸有限公司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0902.5元及违约金15270.75元(按所欠货款50902.5元的30%计算);以上合计:66173.25元。二、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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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宏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晓东与被告方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方宏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晓东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元。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2元,由被告方宏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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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捷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捷杰物流有限公司49150元;二、被告江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捷杰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9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捷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4.5元,由被告江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2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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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翔、合肥思之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建群与被告程志翔、合肥思之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志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卢建群货款24800元;二、驳回原告卢建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无,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卢建群负担310元,由被告程志翔负担2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志翔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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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良照与被告宋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宋中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良照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宋中权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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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陈陈: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吉艳与被告夏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夏陈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吉艳借款本金85000元;二、被告夏陈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吉艳逾期利息2926元;三、驳回原告孙吉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42元,由被告夏陈陈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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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世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见卫锋与被告宇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宇世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见卫锋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见卫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宇世荣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0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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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倍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才与被告刘小旭、合肥倍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才房屋租金9300元;二、驳回原告刘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才负担150元,被告刘小旭负担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倍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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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聂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聂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01621.61元及费用(费用以201621.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33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32元,由被告聂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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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财: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永海与被告王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有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永海借款本金17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永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财产保全费1780元,合计4320元,由原告孙永海负担590元,被告王有财负担37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有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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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满怀: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勇进诉被告章满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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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思绪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沈云、万晓毅: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忠伟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市新思绪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沈云、万晓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琥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展辰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货款296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暂计为700元((自2019年12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莲莲:本院受理原告俞能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标准,自起诉日起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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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焕成、王利苹:本院受理原告裴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借款利息320000元,合计47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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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本院受理原告石磊与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违约金68000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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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靓娇心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鹏飞诉被告安徽靓娇心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刘鹏飞与被告安徽靓娇心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6日签订的《签约合同书》;二、被告安徽靓娇心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鹏飞返还代理费37900元;三、驳回原告刘鹏飞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47元,由原告刘鹏飞负担247元,被告安徽靓娇心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定远县安良路德名车汇、张晚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佰铱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定远县安良路德名车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佰铱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晚霞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定远县安良路德名车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6.5元,由被告定远县安良路德名车汇、张晚霞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岗岗: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克前诉被告汪岗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克前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宗柱: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艺斌诉被告葛宗柱、蔡凤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艺斌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张艺斌清偿欠款利息149650元(其中本金1825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按月息2分计算,后期利息自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祥惠: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杰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祥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杰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长春都市花园雪居阁B座302室物业管理费1337.7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晓雨: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敏诉被告董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敏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荣光:本院已受理原告余俊诉被告朱荣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给原告租车租金款36450元整;2.被告自2019年12月19日起以364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起诉之日止支付给原告利息1450元,后续另算,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良峰:本院已受理原告高献民诉被告孔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献民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孔良峰偿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180元及利息395元(利息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月9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5日,之后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新龙、王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世纪梧桐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新龙、王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世纪梧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垫付费用552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世纪梧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安徽省世纪梧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负担80.5元,由被告刘新龙、王维芳共同负担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新龙、王维芳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桂宁: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桂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368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4368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桂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381.9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5元,由被告王桂宁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盛球、陈小鸿:本院受理原告杨庆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盛球、陈小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庆年借款本金277500元;二、被告郭世俊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庆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3143元,由原告杨庆年负担800元,被告夏盛球、陈小鸿、郭世俊负担234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盛球、陈小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德杉:本院受理王大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盛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盛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15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西省盛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3600元及违约金13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1619.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士稳:本院受理的(2020)皖0123民初339号原告赵猛、(2020)皖0123民初342号原告许秀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39号、(2020)皖012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广翠:本院受理原告崔仁清、被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高店乡人民政府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广翠:本院受理原告崔仁清诉被告赵广翠、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及肥西县高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治国:本院受理原告董增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宗元: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丽诉被告何宗元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46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陈丽与被告何宗元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永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汪永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杰:本院受理原告唐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德伟:本院受理金庆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庞得喜(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505134797)、六安市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MT1EP58):本院受理原告杨清元与被告庞得喜、六安市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周志和、胡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清元、被告周志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杨清元上诉请求:1.改判(2020)皖0103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四被上诉人另外在支付上诉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被上诉人六安市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庞得喜、胡良忠就拖欠借款本金16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周志和上诉请求:1.撤销(2020)皖0103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2.被上诉人六安市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就拖欠的被上诉人杨清元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3.被上诉人庞得喜、胡良忠、上诉人周志和就拖欠的被上诉人杨清元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被上诉人六安市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庞得喜、胡良忠、上诉人周志和共同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杨清元、周志和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端义兵: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20837号原告徐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婉莹、安徽可禄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6582号原告江平诉被告吴婉莹、安徽可禄依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坤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军武、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5552号原告李清福诉被告范军武、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二中、连云港质居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5913号原告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二中、连云港质居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学梅: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8628号原告姜家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步青:本院受理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步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徐步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80元;驳回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由徐步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剑波:本院受理李勇与被告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张剑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勇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12.5元,由张剑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庆奎:本院受理合肥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蔡庆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蔡庆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52757.98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起以代偿款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4.8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00元,由蔡庆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锐:本院受理杨卫浩与汪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汪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卫浩货款12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2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驳回杨卫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9元,减半收取1629.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429.5元,由汪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高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8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许明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8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亚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秦亚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82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进、许文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宣以妹诉被告王进、许文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00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进、许文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返还原告宣以妹工程保证金80000.00元,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当上述利息标准超过年利率6%时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2872.716元整,违约金1083.46元,总计3956.17元详见后附违约金计算表;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德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德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5490.94元整,违约金5499.90元,总计10990.84元详见后附违约金计算表;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寿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寿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2507.70元整,违约金752.33元,总计3260.03元详见后附违约金计算表;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友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友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3527.02元整,及违约金3564.75元,总计7091.77元详见后附违约金计算表;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翠莲、霍俊:本院受理原告周驷平与李翠莲、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950元及利息12412元利息按2020年10月LPR3.85四倍计算自2019年4月12日暂计算2020年11月13日,后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息合计为58362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合计8700元由二被告承担;以上一、二项合计67062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伯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伯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栋408室房屋物业费13487元,已产生的违约金2439元,计159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栋408室房屋物业费13487元,已产生的违约金2439元,计159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10栋1002室房屋物业费12896元,已产生的违约金2333元,计152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靖: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王靖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3493.74元、利息8258.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52.30元、消费手续费685.22元,以上合计64590.23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6日,之后持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周、杨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华平诉被告王道周、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华平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两被告支付利息36470元(以其中10000元为基数,按同行业拆借利率15.4%,从2016年1月15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7210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15.4%从2016年1月16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29260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后续诉讼产生的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周:木院已受理原告方国珍诉被告王道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国珍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700元;2.被告支付利息23485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行业拆借利率15.4%为准从2015年10月7日起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应付利息33485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后续诉讼产生的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林: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光沂诉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光沂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26103元(以18000元为基数按同行业拆借利率15.4%为准从2011年4月23日起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应付利息26103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后续诉讼产生的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少先: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宗青诉被告张少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宗青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洲: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立新诉被告王贤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立新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货款60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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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海峰:本院已受理原告毕超超诉被告费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毕超超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891.36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原告2020年9月4日(含)前的利息24569.35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原告2020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至款清止,本息暂合计92460.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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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仔健: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漆仔健、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漆仔健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8986.0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漆仔健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2500元; 3. 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漆仔健名下的哈弗牌汽车(车牌号为皖A385B0)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5.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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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同: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宝岛诉被告王青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宝岛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计15867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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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丹: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玉诉被告徐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玉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12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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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茂众商贸有限公司、王新、王翠英、王政,史学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6910000元、利息1190401.77元、复利2102529.55元(以691万元为本金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被告一未能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前完成上述债务的清偿,应当支付原告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合计10202931.32元; 2. 判决原告对被告四、被告五的贷款抵押物(位于合肥市潍溪路118号汇丰广场商3幢405-41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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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霞: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纯水岸18 幢C-05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92063号)进行价格评估。现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09.57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20) 2228 号评估报告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长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