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晴晴:本院受理原告孙东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300元、误工资9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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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吴香兰、徐弈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吴香兰、徐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9元,减半收取319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94.5元,由被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0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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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本角:本院受理原告齐丽诉被告黄本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本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齐丽各项损失合计34490.66元;二、驳回原告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丽负担5元,由被告黄本角负担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本角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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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丹:本院受理原告赵文诉被告徐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徐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文借款2009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6%标准分别以12277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7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赵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7元,由赵文负担50元,徐丹丹负担4637元;公告费800元,由徐丹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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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林林、肥西县胜定园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柱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文月: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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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亚运诉被告李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84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亚运借款本金6万元、代为支付的管理等费用计16437.9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以76437.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408.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李克明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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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琴利: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传能诉被告周琴利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84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刘传能与被告周琴利离婚。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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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元、赵会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维豹诉被告王家元、赵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80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家元、赵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清偿原告李维豹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自2018年5月14日起以22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402.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王家元、赵会玲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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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玲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丰亮诉被告徐玲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空调等家电货款89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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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叶香诉被告安徽将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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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琦:原告葛志豪与被告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志豪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志豪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葛志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陈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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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鑫:原告丁龙梅与被告范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范金鑫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龙梅借款6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6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龙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范金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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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国:原告丁建平与被告黄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永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建平借款本金1740415.94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740415.9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950元,由原告丁建平负担5478元,由被告黄永国负担2547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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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妹:原告桂守焕与被告张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传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守焕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桂守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张传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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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原告秦雯与被告胡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志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雯房屋租赁费15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胡志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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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森:原告张杰与被告孙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2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杰货款6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欠款6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杰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25元由被告孙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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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芬:原告朱雪龙、费文婷与被告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卢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雪龙、费文婷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雪龙、费文婷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8元,保全费8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03元,由被告卢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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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兵:原告何春晖与被告孔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春晖借款本金384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38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春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孔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圣开: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祥明诉被告蔡圣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披告蔡圣开立即归还原告陈祥明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为56370元,之后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共计116370元;2、判令被告蔡圣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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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传丽: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被告姜传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姜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欠款本金134469.59元以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金额为20793.5元,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姜传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10元,由被告姜传丽负担4132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负担107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昌勇、宋汝梅:原告韩香与被告张昌勇、宋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昌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香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香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张昌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高早: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被告林高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高早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欠款本金53959元以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金额为21035.8元,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高早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60元,由被告林高早负担2532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负担82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被告姚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姚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欠款本金53339.63元以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金额为10883.28元,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姚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70元,由被告姚杨负担2265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负担20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长山(身份证号码340111197404276017):原告徐昌胜诉被告王长山、孟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昌胜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120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强(身份证号码341203197407134010):原告张恩伦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恩伦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8020.8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之后款清利息止。合计:258020.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家领、武昌胜、胡建利、王云、周大康:原告许志与被告田家领、武昌胜、胡建利、王云、周大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家领、武昌胜、胡建利、王云、周大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许志代为支付的赔偿款39173.34元;二、驳回原告许志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华钧:原告合肥瑶海区鑫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谢华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谢华钧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鑫运建材经营部欠款人民币2146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14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鑫运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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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家胜:原告费贤柱与被告詹家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费贤柱与被告詹家胜于2019年11月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詹家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费贤柱支付租金1000元、水费227元及物业费2651元,合计人民币3878元;三、被告詹家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费贤柱支付违约金15000元;四、驳回原告费贤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修平:原告付郑浩与被告徐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修平支付原告付郑浩欠款人民币463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63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付郑浩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照、王琼:原告王学凤诉被告陈华照、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华照、王琼偿还原告王学凤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学凤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勇:本院受理原告王衡诉被告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衡本金1501333元及利息(至2019年12月19日利息为37121元,之后的利息以15013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22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22元,田原告王衡负担1522元,被告曹勇负担25800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华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振豪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葛朋、孔莉莉、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5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4988.72元、透支利息6045.11元、违约金1500元,共计人民币62533.83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第1、2、5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诉请对被告一名下的传祺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SGF500)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志军、张姚华:本院受理原告杨道忠、管理平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道忠、管理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00元,由原告杨道忠、管理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水庆亮:本院受理原告孟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孟博与被告水庆亮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合肥巧护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手术室安装合同》;二、被告水庆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博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10166.67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水庆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博律师代理费6800元;四、驳回原告孟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60元,由被告水庆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仲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仲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8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维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顾维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莫彬、安徽盛景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道华、谢长青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44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克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4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都市科技工业园分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4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林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林蓝浩鞋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5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5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怀跟:本院受理原告崔广卫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5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怀跟:本院受理原告崔广卫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5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樊世全:本院受理原告朱仁勇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5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学海:本院受理原告胡红兵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5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泽中、方雪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1968.67元、贷款本息33950.30元,合计35918.97元,并以35918.97元为基数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10月25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项明、项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惠众木业商行诉被告项明、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1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惠众木业商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79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兰兰:本院受理原告徐运军诉被告许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徐运军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17600元,并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戴庆海、汪杰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闻刘成与被告戴庆海、汪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0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长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业翠与被告谷长号、方蓓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11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封全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封全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3128元自2015年08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健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健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4472元自2014年08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中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中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5908元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继猛、赵绍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魏继猛、赵绍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4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继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47358.5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47358.5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元,保全费4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3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负担235元,由被告魏继猛负担18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单国玉、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善霞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4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41200.67元,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文宇雄:本院受理原告谢蕾、刘会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6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743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74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城美:本院受理原告代平诉被告徐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翟玉坤、安徽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凤年、季其桂、王舒琪、王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清萍:本院受理原告张成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洁:本院受理原告谢然诉被告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672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晓生:本院受理原告苏家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娟娟:本院受理原告刘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成稳与被告宇娟、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宇娟、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成稳借款本金140325元,自2019年10月24日起以1403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已付的11500 元从上述利息欠款中扣减;二、驳回原告张成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已受理原告阮仁锋诉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仁锋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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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辉亮、汤珊珊: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玉桂诉被告马辉亮、汤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桂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马辉亮、汤珊珊共同偿还原告刘玉桂借款本金160000 元,并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26日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2020年5月27日至款清日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截至起诉日,利息损失为10931元),暂合计17093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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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圆、赵玲、代光伟: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圆、赵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租金本金1321169.33元及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 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0元,减半收取8390元,由被告朱圆、赵玲、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圆、赵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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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中:本院受理原告王道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道云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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