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菲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分期本金188665.99元、分期手续费4085.37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2319.52元、利息2420.18元,以上合计197491.06元(利息等暂计至2020年03月25日,之后持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车辆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钰: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峰、管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暂计17648.4元(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0926.32元;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为6722.08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茆志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殷保周诉你与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殷保周的诉讼请求。殷保周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要求将本案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殷保周的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雄峰:本院受理原告范宏珍与被告储雄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戈双双、米华宏:本院受理原告王瑞瑞、李清泉诉被告戈双双、米华宏、胡纪武、米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戈双双、米华宏、胡纪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瑞瑞、李清泉购房款10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正);二、驳回原告王瑞瑞、李清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80元,由被告戈双双、米华宏、胡纪武负担3040元,原告王瑞瑞、李清泉负担54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被告胡纪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二审法院查明本案全部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共同返还被上诉人王瑞瑞、李清泉购房款10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改判上述款项由被告戈双双、米华宏共同承担;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戈双双、米华宏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磊:本院受理原告王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王岩与被告乔磊离婚;二、婚生女乔诗纯由原告王岩抚养,被告乔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乔诗纯年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王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乔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春武:本院受理原告魏则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吴春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则侠借款本金58000元;二、驳回原告魏则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被告吴春武负担640元,原告魏则侠负担12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春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道银:本院受理原告廉初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陈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廉初元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廉初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32.5元,由被告陈道银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霍邱县安迪凯工艺品有限公司、李磊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霍邱县安迪凯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运费38456元及利息(利息以384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8%,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磊垒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被告霍邱县安迪凯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原告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61.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霍邱县安迪凯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玉宏、杨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久之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杨明、韩玉宏共同偿还原告安徽久之链科技有限公司欠款61776元及利息(利息以617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杨明、韩玉宏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久之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29.5元,由被告杨明、韩玉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妮:本院受理原告田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伟借款17150元及利息(利息以171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田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5.5元,由被告李妮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小涛:本院受理原告陆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范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翔借款78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60000元借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2月3日起计算;18500元借款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被告范小涛负担900元,原告陆翔负担3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小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正菊、孙家顺:本院受理原告孙学梅、齐金陵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方正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学梅、齐金陵代偿款266949元及利息(利息以26694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学梅、齐金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3元,减半收取294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41.5元,由被告方正菊负担3452元,原告孙学梅、齐金陵负担289.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碧波:本院受理原告汪良凤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卢碧波连带赔偿原告汪良凤各项损失合计159915.7元;二、驳回原告汪良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425元,原告负担1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学勤: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汪学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21日的超期租金、基本保障服务费合计664.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66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汪学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国永、徐昊、庞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陆国永、徐昊、庞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610元及利息(以861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5元,由被告陆国永、徐昊、庞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玥: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春燕借款10000元;二、被告张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春燕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张玥负担102元,原告张春燕负担11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春燕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苑:本院受理原告王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张文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濛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张文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霍秀荣:本院受理原告钟世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原告钟世全与被告霍秀荣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霍秀荣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良俊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良俊工程款46557元及利息损失(以4655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良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广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同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东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广文、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童铺人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其应、曹根平、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其应、曹根平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皖0111民初1088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陈其应、曹根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飞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其应、曹根平、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其应、曹根平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皖0111民初108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陈其应、曹根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格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其应、曹根平、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其应、曹根平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皖0111民初1088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陈其应、曹根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合肥市天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8日指定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为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合肥市天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999号新城国际D座41楼;邮政编码;230071;联系人:邵卫星;联系电话:19956026572,0551-645661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合肥市天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王登峰:本院受理原告朱克翠诉被告王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礼佰诉被告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礼佰装修预付款24800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1220元,由被告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云扬诉被告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严云扬装修预付款21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1125元,由被告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红岩、代明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陈红岩、代明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波、崔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彭波、崔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朋朋、季筱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王朋朋、季筱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毕瑞武、欧左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毕瑞武、欧左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娜娜、倪恒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江娜娜、倪恒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朝友、陈嫦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徐朝友、陈嫦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亚洲、陈晓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程亚洲、陈晓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林、李芬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林、李芬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庆龙、孙艳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汤庆龙、孙艳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春伟、陈梦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吴春伟、陈梦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梦志、郭金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梦志、郭金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伟、高秀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高伟、高秀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冬生、王铜玲: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沈冬生、王铜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银秀、马天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马银秀、马天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世华、陈卫月: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陈坤与被执行人葛世华、陈卫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0111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你们至今未履行。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查封裁定、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磊:本院受理原告丁超与蔡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房屋转让费60000元及利息7939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以后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6793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桦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刘三军诉被告安徽桦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桦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其登记的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27号锦绣豪庭小区5栋304室”予以变更、或撤销该住所地地址的登记;二、驳回原告刘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三军负担100元,由被告安徽桦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桦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亿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蓝色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亿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退还原告的参展费用共人民币4500元;2、赔偿原告的会展准备杂费损失人民币共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拓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徽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安徽百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徽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买受人丁晨交付的购房定金3万元支付给原告安徽拓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驳回原告安徽拓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百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安徽拓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上海徽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徽拓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红晖:原告安徽歌得便利商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红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晖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歌得便利商店有限公司返还租金167895元;二、被告王红晖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歌得便利商店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费用损失34737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9元,由被告王红晖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红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青华:原告林月娥诉被告彭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林月娥与被告彭青华签订的关于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枞阳路301号25幢407室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买卖房屋协议》;二、被告彭青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月娥定金1万元及房款1万元;三、驳回原告林月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林月娥负担260元,被告彭青华负担5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青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学:原告安徽浊水清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安徽浊水清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学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程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三、被告程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浊水清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0日至搬离时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月使用费1200元标准予以支付(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浊水清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程学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世宝:原告冯良增诉被告宁波智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世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良增劳务费71579元;二、驳回原告冯良增对被告宁波智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被告王世宝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世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盛球、陈小鸿:原告杨庆年诉被告夏盛球、陈小鸿、夏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盛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庆年借款925000元;二、被告陈小鸿、被告夏吉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庆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0 元,由原告杨庆年负担2000元,被告夏盛球负担123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盛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季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罗季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季楠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计至2020年3月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违约金、交易手续费合计148388.8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违约金、交易手续费按《民生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的计算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8元,由被告罗季楠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罗季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超:原告胡冬冬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冬冬借款2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被告王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赵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玲诉被告汪家好、合肥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佳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美玲对本院做出的(2020)皖0103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宜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安云诉被告董宜洋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71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安云与被告董宜洋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夏能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上派镇海艳超市、赵海燕、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良田食品商行、合肥合明硕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康润食品有限公司、台州市美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毕东东、刘光喜、合肥翔睿轩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纳得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长付、合肥源融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粒味坊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已审结。原告合肥翔睿轩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纳得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长付、合肥瑶海区良田食品商行及被告肥西县上派镇海艳超市、赵海燕对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巧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张巧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 示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申领《安徽法制报》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公示如下,欢迎各界监督。举报电话:0551-65179831
刘超 徐奥萍 李庆锋
安徽法制报社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