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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22 10: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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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创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茹金子: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洁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确认原告张洁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动力运动中心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17日签订的健身房入会申请、私人教练协议无效;2、判令两被告返还会员卡费和课时费共计11180元,并支按付资金占用利息541元(以1118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7月18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21日),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经生、赵杰:本院已受理原告宣守杰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43500元;二、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庆新:本院已受理原告江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庆新立即偿还原告江夏借款本金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伟伟、郭玉妹: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马伟伟、郭玉妹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1013号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守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夏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夏守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62778.84元,并支付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应以62778.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夏守云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夏守云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临泉路阜康嘉苑4栋3-306室房屋「房地权肥东他字第016582号]房产折价成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为879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79元,由被告夏守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浩:本院已受理原告黄俊与被告杜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杜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俊借款6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3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2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在此基础上扣除5000元);二、驳回原告黄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28元,减半收取6464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64元,由被告杜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祥、许炳勤: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祥、许炳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祥、许炳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4578.74元及利息(分别以实际垫付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垫付之日起分段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鲍祥、许炳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艳龙: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艳龙买卖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满财、王满娥: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满财、王满娥买卖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肥西紫蓬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吴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芝与被执行人合肥市肥西紫蓬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市肥西紫蓬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紫蓬镇农兴街道房地产(包括办公、厂房、仓储用房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紫蓬0279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肥西国用(2006)第0575号]。经委托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已作出安徽德信安房评(2020)第07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结果总价为肆佰柒拾柒万贰仟伍佰元整(¥4772500.00)。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加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海斌、颜月娥:本院受理江仁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6352号。因江仁领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海斌、颜月娥:本院受理原告江仁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军:本院受理原告汪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郑东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坤诉被告郑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656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东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坤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37171.67元,此后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法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14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颜存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飞诉被告颜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39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颜存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飞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含被告已归还的2万元利息);依法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278.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颜存山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炳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广赢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海、贺广友: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化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娄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安广钢管租赁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伟:本院受理原告朱仁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209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恒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雪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496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翟玉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翟守圣、翟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安徽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翟守圣和翟玉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大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81000元和利息(利息以48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大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50元,由被告安徽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279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张乐先与被告陶劲松、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乐先支付理赔款108099.56元;2、驳回原告张乐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元,由被告陶劲松和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另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882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分期本金253060.41元、分期手续费3387.82元、分期逾期付款违约金2200.05元、利息19784.56元,以上合计278432.84元(违约金、利息等暂计至2020年7月21日,之后持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3、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车辆在上述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所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超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家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4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与淮海大道交口北郡小区14幢1606室房屋的交接手续;2、被告立即办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与淮海大道交口北郡小区14幢1606室房屋的权属登记委托手续、提交办证资料并据实付清办理产权证所需全部费用;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收房违约金32787元(该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以总房价40082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最终应计至被告实际收房之日止);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圣元、费玉芹:本院受理原告葛明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8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5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杨玲: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谢杨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杨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代偿款9348元;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4元,由被告谢杨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芳:原告林克隆与被告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克隆借款61000元;二、驳回原告林克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40元,由被告方芳负担2130元,由原告林克隆负担1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丹丹:原告刘学莉与被告郭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学莉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学莉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郭丹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爱武诉被告胡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蓉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霞诉被告陈蓉蓉、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3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暂记3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炎:本院受理的原告齐行辉诉被告李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1900元,并自起诉之日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守刚诉被告宋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张伟立即偿还原告潘守刚借款3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伏金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文件诉被告伏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42221元及逾期利息2971元,合计45192元,(逾期利息2971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8日,之后自2020年10月9日起,以422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旭: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泽军诉被告方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4272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丽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3594.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17.22元(以43594.32元为基数,自2016年02月0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492.8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亚晨: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涛诉被告王亚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梦玲:本院受理原告汪翌夏诉被告张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4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伟:本院受理原告黄娟诉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太,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昌海: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富诉被告朱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 , 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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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文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迪阳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文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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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飞与被告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飞货款114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1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7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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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阿杜门窗店与被告张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瑶海区阿杜门窗店窗户定做款62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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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恋竹:本院已受理原告甘勇波与被告朱恋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恋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甘勇波货款29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甘勇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朱恋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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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磊:本院已受理原告毛芳洲与被告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芳洲借款79000元及利息(以7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6%标准自2018年9月22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韩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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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明、金素艳: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明明、金素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4250元、鉴定费37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由被告徐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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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斌斌: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优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斌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斌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优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欠款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由被告郑斌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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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方新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 民初10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方新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3759.93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为20381.1元,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12月2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21.5元,均由被告方新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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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马鞍山驭无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8716号原告安徽裕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马鞍山驭无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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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来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功平:本院受理原告桑任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吉荣: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7595号原告盛桂芝诉被告姚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明军、卫爱云: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21098号原告黄志斌诉被告徐明军、卫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伟光: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孙伟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晚0111执6954号裁定书,责令你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伟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西侧鸿路北城明珠11幢1916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与刘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6952号裁定书,责令你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阜阳北路中奥花园1幢506室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吉理: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与张吉理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6951号裁定书,责令你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吉理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阿奎利亚一组团135幢1503室房产(合产字第8110287149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褚树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农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2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舒兴海不慎遗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工作证,证号:皖法H30140103,特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