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1年01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27 15:34:39
点击下载:

杨磊:本院受理原告杜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9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嵘芊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3、瑶海区铜陵路88号城市绿苑东区11幢505室归原告所有,暂估价值130万;4、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7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佳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4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借款人民币74715.44元,并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违约本金5%)人民币3735.77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暂计18422.9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文祥: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广彬:本院受理原告宣自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陈:本院受理原告程先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新:本院受理原告王传云诉周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东方世杰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夏伦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8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邦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涛诉被告王邦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749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十堰奕朗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奕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23民初345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十堰奕朗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03564. 80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1038.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金德祥:本院受理的徐小丽诉被告金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18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德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小丽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法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264.50元,由被告金德祥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国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圣春诉被告江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512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福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福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还欠款17412.4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293.47元(按照24%的年利率,暂至2020年11月16日,以后顺延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结清的酒店消费款项1009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19日下午16: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力勋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力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力勋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货款4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元、保全费9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24元,由被告上海力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先法: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先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先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3472.7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周先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伟: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与被告曹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7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欠款本金39985元以及利息8019.83元;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79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99元,由被告曹伟负担1333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负担26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会美: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杨会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7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会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欠款本金29150.59元以及利息5399.71元;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88元,由被告杨会美负担1170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21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昌霖: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与被告陆昌霖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7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昌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欠款本金28867.63元以及利息6490.49元;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42元,由被告陆昌霖负担1182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负担26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7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欠款本金20564.07元以及利息2609.46元;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8.5元,由被告刘伟负担1027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13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欢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陶欢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陶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9693.89元、利息29940.69元、违约金3537.5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40元,由被告陶欢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浩:原告陈周胜与被告庞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庞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周胜欠款21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欠款21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周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0元由被告庞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奎:原告尤媛与被告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尤媛借款本金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10.85元;二、驳回原告尤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95元,由被告张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萍: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216931.10元,并支付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应以216931.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杨萍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杨萍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88号城市绿苑东区2幢公寓楼805室[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66941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4340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85元由被告杨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容贤、林巧芝: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曹巍、曹容贤、林巧芝、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1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巍、曹容贤、林巧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131.5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违约金1728.6元、透支利息3616.98元,合计29477.08元;二、被告曹巍、曹容贤、林巧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曹巍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巍追偿;四、如果被告曹巍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曹巍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皖L5D206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90元由曹巍、曹容贤、林巧芝、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昂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昂辉、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昂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8476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违约金2221.05元、透支利息5834.63元,合计46531.68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昂辉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昂辉追偿;三、如果被告昂辉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昂辉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皖AVJ69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10元由昂辉、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裴培、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裴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291.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违约金2056.14元、透支利息6003.06元,合计33350.4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裴培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裴培追偿;三、如果被告裴培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裴培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皖EH520P号帝豪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28元由裴培、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李阳、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418.9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违约金1500元、透支利息10014.12元,合计54933.04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李阳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阳迫偿;三、如果被告李阳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李阳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皖KR330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6元由李阳、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向守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向守其、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孪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向守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72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违约金2383.07元、透支利息4556.98元,合计24660.05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向守其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守其追偿;三、如果被告向守其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向守其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皖S3Q79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60元由向守其、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长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高长伦、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长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19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违约金2480.78元、透支利息10220.21元,合计55894.99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高长伦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长伦追偿;三、如果被告高长伦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高长伦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皖A67P1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47元由高长伦、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礼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赵礼胜、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4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礼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0858.1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违约金2007.34元、透支利息7093.2元,合计39958.68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赵礼胜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礼胜追偿;三、如果被告赵礼胜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赵礼胜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皖AA2P6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90元由赵礼胜、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王勇、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教、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031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违约金1574.64元、透支利息4381.86元,合计36266.5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王勇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勇追偿;三、如果被告王勇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王勇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皖P4C718号吉利全球鹰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0元由王勇、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猛:本院受理的原告凌霞诉被告朱猛、合肥昊邦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2、被告自2015年10月12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抗抗:原告王嫚诉被告鲁抗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皖0102民初1032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王嫚嫚对判决结果不服,于2021年1月21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即王嫚与鲁抗抗二人的婚生女昂瑾晨由其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27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家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道荣诉被告董家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南京宁润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华国岭、姚海玭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南京宁润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11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华国岭、姚海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熊熊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11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熊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童润松、王银仙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11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童润松、王银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尹慧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11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尹慧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孙思齐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11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孙思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平诉被告安徽日畅奕天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邵由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 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王小平对于本院作出的(2020) 皖0111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原告王小平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文彬、张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彬、被告张勤、被告郑晓辉、被告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650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南懂味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懂味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硕付: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胜诉被告安徽昶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硕付、安徽昶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长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春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被告李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8367.10元,支付利息、罚息13068.14元,合计351435.24元及罚息(自2020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7.3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娇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李春雷对被告李娇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的,判令原告有权对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皖江春晓花园1幢1单元1402室(房地产权证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60023416号)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811民初1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道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胜航商贸有限公司、曹伟:本院受理原告伍喜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伍喜龙货款774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46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伍喜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5元,由被告曹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光海:本院受理原告章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邢光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瑞货款1029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298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章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075 元,由被告邢光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老合月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崔广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玉与被告合肥老合月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崔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世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58750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佳佳旺工贸有限公司、肖各顺、刘智光:本院受理原告阮昀诉被告合肥市佳佳旺工贸有限公司、肖各顺、刘智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宏斌、安徽诺壹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百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县华顺铸造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8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1116560元及利息(以1000000 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按PLR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起暂计38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业清: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9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90342.91元; 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提交工程决算文件之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 元及利息693803.71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0. 3625%的一点五倍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0元; 2. 确认原告对于被告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质押在原告处的3000 箱沱牌十年原浆酒和180箱沱牌柔和礼盒酒享有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东友、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东友、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孙东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20000元及利息472627.04 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自2020年11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0元; 2. 确认原告对于被告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质押在原告处的589箱沱牌八年原浆酒、2000 箱沱牌十年原浆酒、3092 箱沱牌二十年原浆酒享有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693803.71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0.3625%的一点五倍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0元; 2.确认原告对于被告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质押在原告处的462 箱沱牌十年原浆酒、1363 箱沱牌二十年原浆酒和556箱金裕皖酒享有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泽俊: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沁园食品商行诉被告李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沁园食品商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08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红艳: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闫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6151号裁定书,责令你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闫红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颍河路家天下花园5幢-8幢及商业6-1604/6-1604上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亚会: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李亚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6150号裁定书,责令你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亚会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77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2幢住宅2902号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正和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辉偿还原告吴正和两笔借款计10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3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2月27日起计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倩诉被告张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3.7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施斌、钱群、顾春雷、江文武、沈金龙、孙成法、孙德巨、孙智理、陶双元、陶征金、王青、奚茂松、杨信达、叶金龙、袁国辉、张会来、张平昌、汪建德、陈二子、许恩志、杨方平、张尔金、张明宏、李铁军、侯从军、涂成发、肖一国、谷定财、韩正文、施斌、侯守新、梁金凤、凌自泉、凌自荣、马长贵、潘国兵、万多义、吴事勇、姚国舟、于家骏、朱上升、朱云刚、于坤若、徐霞、常乐等与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半岛公司”)签订的位于寿县新桥阳光半岛《商品房买卖合同》;江文武(2-8-2)、王红(37-2-2901) 、黄刚(37-6-1903)、 程翠平(38-8-901)、潘友佳(37-14-2306) 、姚焰斌(37-8-2804;37-8-2903)、常兵(37-11-702) 、周奇(38-3-2206)、 王红(37-2-2901)、何六弟(37-4-2503;37-4-2603)、管书梅(37-3-1405;37-4-2408)、成平(38-8-502)、熊灿琼(37-8-1801)、潘云生(14-9-1)、邵建华(37-2-2402)、刘玉玲(37-5-2301;37-9-2406)、何梅芳(37-1-2804;37-1-3002)、张梅英(37-2-2605)、蒋耀龙(37-4-2907)、顾勤龙(37-10-3003)、殷越峰(37-12-2603)、杨文忠(37-12-2803)、刘爱华(37-12-3003)、张孙权(37-13-2102;37-13-2503;37-13-2504、37-14-2005;37-14-2105;37-14-2202)、朱易彤(37-13-2203;37-13-2204)、沈国平(37-13-2603)、童元中(37-13-3003)、高成林(37-14-1905)与阳光半岛公司签订的位于寿县新桥阳光半岛上述房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你方未向阳光半岛公司实际支付购房款,且你方对阳光半岛公司不享有债权,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上述房屋尚未建成,阳光半岛公司未能交付,你方与阳光半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现通知你方解除你方与阳光半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你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月27日

公告

郭静秋(34-1-16)、卫平山(34)、李敏(34)、卫晓宝(34)、武晓兵(34)、张敏侠(34)、陈阔(34)、孙光荣(14)、王涛(34)等所认购的位于寿县新桥阳光半岛项目上述房号的房屋,请您于2021年2月20日前到管理人领取通知书并携带通知书、原认购单、定金收据原件、支付定金的银行取款凭证或者银行账户流水以及身份证等资料到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定金结算退款或重新办理选房合同签订相关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月27日

公告

王良超/周文会(37-2-1705)、丁荣(37-3-708)、张友敏(38-5-2501)、郝梅梅(37-13-2303)、陈静(37-5-2801)、李阳(37-4-1505)、王修为(37-9-1903)、汪家才(37-9-1404)、高云飞(37-4-2004)、范志军/毕井银(38-4-1601)、钱云锦(38-1-2603)、王有伟(37-11-2202)、丁涛(38-2-1202)、张芹(38-3-1501)、卞士海(38-4-801)、杨振(37-2-406)、蔡明贵(37-15-701)、代长珍(2-9-9A-B)、李霞(38-4-603)等所认购的位于寿县新桥阳光半岛项目上述房号的房屋,请您于2021年2月20日前到管理人处领取通知书并携带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款的收据原件或发票原件、支付购房款的银行取款凭证或者银行账户流水以及身份证等资料到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结算及后期交房相关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