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道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家武诉被告江道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6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诉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货款6251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30元,由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君杰:本院受理原告陈登宝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清、徐吉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桂湘诉被告张永清、徐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清、徐吉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宝文诉被告张永清、徐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应存:本院受理原告鲍现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1民初1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海之风大酒楼: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你履行东市监罚字[2019] 22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本院审查,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东市监罚字[2019] 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 2021)皖0122行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翟春林:本院受理原告韩永向诉被告黄浩、翟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浩、翟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永向借款本金191561.4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利息为164745.9元,自2020年3月14日起以尚欠本金191561.4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被告黄浩、翟春林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翟春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月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月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月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24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 由被告杨月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望江宾馆:本院受理的原告佘金桃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本春、姚义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珍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詹磊: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4315号原告田雪诉被告詹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詹磊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庆海: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2606号原告金立进诉被告戴庆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戴庆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守俊、范玉婷、束从秀: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5746号原告费文军诉被告史守俊、范玉婷及第三人束从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利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超诉被告戴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戴利军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162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瑞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瑞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瑞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7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徐瑞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景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勤诉被告李景明、阮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国原告李成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李成勤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夹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有一批生产设备对外进行公开竞价,现公告如下:
一、生产设备:为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出厂的晶体生长设备(CZ- 90AI)共计49台。
二、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管理人接受有意者咨询和报价。
特此公告
附:管理人联系人:李律师13866185380
管理人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
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