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1年02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2-04 15:52:12
点击下载:

金营营: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莹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营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1032.32元及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义洲、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陶汝中诉被告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义洲、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铜、谢永香:原告江凤诉被告周铜、谢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铜、谢永香偿还原告江凤借款人民币420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铜、谢永香向原告江凤支付律师费用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533元,由被告周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玉武: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玉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67584.81元及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怀宝、王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宝诉阮怀兵、王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福喜、张正莉:本院执行的兆仁控股有限公司与田福喜、张正莉追偿权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7046号执行裁定书: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田福喜名下皖NBF355号小型普通客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黎先文(身份证号码34282619720108161X):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凯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英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忠伦、席庆伦诉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专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众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专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2018年8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于2019年2月28日终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租金204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56元 ( 以年租金72000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自 2 0 1 8 年 8 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2元,由原告2332元,被告负担4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其军:本院受理原告黄宗录诉被告瞿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第6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瞿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宗录机械劳务费41000元及利息2239.6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0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宗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6元,由原告黄宗录负担200元,被告瞿其军负担4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戈光鑫:本院受理原告洪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圆圆:本院受理原告刘成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购房款2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811民初2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道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季洪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季洪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季洪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3496.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496.13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7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季洪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500.9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6.5元,由被告季洪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新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新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3324.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324.4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249.9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8.5元,由被告张新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新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新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6414.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6414.78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5286.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4.5元,由被告张新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忠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余忠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余忠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4410.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410.9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0.5元,由被告余忠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传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传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4567.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567.29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247.9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6元,由被告周传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克艾、丁长琴、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杨克艾、丁长琴、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克艾、丁长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透支本金62376.77元,并支付违约金及截至2020年5月1日的利息807.6元[违约金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2020年5月2日起的利息以62376.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杨克艾、丁长琴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克艾、丁长琴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8.5元,由被告杨克艾、丁长琴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伟华、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周伟华、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透支本金38661.11元,并支付违约金及截至2020年5月1日的利息3495.88元[违约金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2020年5月2日起的利息以38661.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伟华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3元,由被告周传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晓君、胡玉梅、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王晓君、胡玉梅、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晓君、胡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透支本金85856.7元,并支付违约金及截至2020年5月1日的利息10505.68元[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2020年5月2日起的利息以8585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晓君、胡玉梅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晓君、胡玉梅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115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8.5元,由被告王晓君、胡玉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欣、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王欣、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透支本金63601.13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5月1日为7269.32元,自2020年5月2日起的利息截至2020年5月1日为7269.32元。自2020年5月2日起的利息以63601.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欣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2元,由被告王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家生、李光秀、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杨家生、李光秀、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家生、李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透支本金95641元,并支付违约金及截至2020年5月1日的利息6947.41元[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2020年5月2日起的利息以956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杨家生、李光秀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有权以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对被告杨家生、李光秀抵押的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以北、湖光路以西滨湖景城(东区)42号楼2单元602室(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330378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杨家生、李光秀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家生、李光秀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26元,由被告杨家生、李光秀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斌、何荣、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许斌、何荣、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斌、何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透支本金128160.56元,并支付违约金及截至2020年5月1日的利息15821.63元[违约金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2020年5月2日起的利息以128160.5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许斌、何荣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有权以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对被告许斌、何荣抵押的位于巢湖市北外环路南、凤凰山路北侧凤凰山庄16号楼1101室【皖(2016)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502003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许斌、何荣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斌、何荣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许斌、何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跃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跃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跃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684.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周跃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凌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储凌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储凌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022.9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储凌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吉伟: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芳诉被告毛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 民初14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毛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芳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被告毛吉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波、钱广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波、钱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1元,减半收取4300.5元,由被告潘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道宇、袁秀娟、蒋首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蒋道宇、袁秀娟、蒋首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蒋道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借款本金709643.7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8日为31299.53元,此后的利息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蒋道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5000元;三、如果被告蒋道宇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蒋道宇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2幢2925(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36415号)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6元,减半收取5543元,保全费4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513元,由被告蒋道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洪、王大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国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惠:本院受理原告奚家亮诉被告黄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洪、王大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刚强:本院受理原告吴雪莲诉被告方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11民初113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伟:本院受理原告黄娟诉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11民初11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梦玲:本院受理原告汪翌夏诉被告张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11民初14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敏:原告翁晓燕与被告张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晓燕返还货款1960元并赔偿损失19600元,合计21560元;二、驳回原告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514.2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168.4元(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光翠:本院受理原告周娟诉被告徐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徐光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娟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332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上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71元,主被告徐光翠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军:本院受理原告盛咏麟诉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咏麟155040元;二、驳回原告盛咏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田原告盛咏麟负担1650元,被告吴军负担3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军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世: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杨尚诉被告张德世、张世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57000元欠款并自欠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卫霞诉被告朱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25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贺丰:本院受理合肥市蜀山区鑫源烟酒店与杨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孝群:本院受理原告曾建平与肖孝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肖孝群支付原告货款2436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36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黄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圣之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圣之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黄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尹黄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圣之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07941.0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起以807941.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圣之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50元,由原告安徽圣之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由被告尹黄清负担10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尹黄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电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玉汝于成商贸有限公司、李莉丽: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玉汝于成商贸有限公司、李莉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玉汝于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93879.13元并支付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合肥玉汝于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莉丽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栈塘小区9#202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42081号)房屋在49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合肥玉汝于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98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59元,减半收取5079.5元,保全申请费297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9049.5元,由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13.5元;由被告合肥玉汝于成商贸有限公司、李莉丽共同负担853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运峰、陈瑞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士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岸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金晶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恩徽:本院受理的原告冷冰雪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剑秋:本院受理原告高丹丹诉被告李剑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76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270,000.00元;2、被告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7.5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止、以2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利息为45,983.70元);(以上暂计:315,983.70元);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合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干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如飞:本院受理原告和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缴清所拖欠的所有服务费3650元;2.被告承担迟交物业费所产生的滞纳金400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阚东平:本院受理原告和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缴清所拖欠的所有服务费4159元;2.被告承担迟交物业费所产生的滞纳金5691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徐景兰与被申请人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相关申请材料,如有异议,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