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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2-04 15: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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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爽(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0807043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2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博桥(身份证号码422201197604244217):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伟志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6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帅:本院受理原告赵卿诉被告胡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案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景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意星数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景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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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嫚嫚、陈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蒋嫚嫚、陈伟、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9111.6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江淮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SC2330) 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富诉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3000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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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杰:本院受理原告程玲与被告李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培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玲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李培杰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程玲有权对李培杰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戚继光路交叉口皇马花园二期C级团62幢604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2006476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6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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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声:本院受理原告丁锡山诉被告王洪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利息10000元,后续另算,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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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良辉、合肥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武良辉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67682.1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至报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 ; 2、判令被告武良辉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3、判令被告合肥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对原告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玉山、合肥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0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违约金合计272453.4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3月1日,此后至报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第一、二、五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霸道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K326B9)抵押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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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金悦汽车用品经营部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金悦汽车用品经营部维修款8000元;2、被告高伟自2017年7月28日起以所欠修车款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合肥瑶海区金悦汽车用品经营部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金悦汽车用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9元,由被告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举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袁举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袁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94276.7元,并支付费用(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为10600元,之后以尚欠本金94276.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袁举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正根: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正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正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65169.73元,并支付费用(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为8013元,之后以尚欠本金65169.4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李正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春: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范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范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73092.53元,并支付费用(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日为23117元,之后以尚欠本金73092.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范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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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艳辉、陈硕: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704436.83元及利息2644.7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4日为2644.78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707081.61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以上合计709581.61元;三、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两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1幢202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四、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仁杰、李必宏、赵知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被告李仁杰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78137.1 元及利息16.2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月12日为16.24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278153. 34元;二、被告李仁杰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以上合计280653. 34元;三、被告李必宏、赵知连对被告李仁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504号钢小宿舍1幢2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五、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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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英:本院已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9360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共计14360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波: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余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5523.09元、逾期保费3451.6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523.0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9元,由被告余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胥发茂: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胥发茂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胥发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1419.17元、逾期保费1013.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419.1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92元,由被告胥发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昭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吕昭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昭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7175.59元、逾期保费1495.5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175.59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8元,由被告吕昭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雪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雪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雪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7323.2元、逾期保费2589.9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323.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94元,由被告杨雪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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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敬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敬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敬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7136.67元、逾期保费3273.0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136.6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杨敬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细娥: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余细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细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7936.25元、逾期保费207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936.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96元,由被告余细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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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民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民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民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4897.04元、逾期保费2476.9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897.0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9元,由被告陈民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道霖: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道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道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9967.78元、逾期保费3673.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967.7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4元,由被告刘道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云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邢云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邢云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7620.81元、逾期保费4146.0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620.8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8元,由被告邢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跃:本院受理原告李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2700元,利息62706元(暂计至2020年9月1日,自2019年3月5日起以本金272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玉娟:原告合肥市大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赵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大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前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后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赵玉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合肥市大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5元,由被告赵玉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豪俊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范德涛:本院受理原告李本益诉被告范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917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道勤、黄宁:本院受理的周金群诉被告张道勤、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086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清萍:本院受理原告张伦翠诉曹清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化祥: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绿水青山生态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任永松:本院受理2021皖0123民初329号原告肥西县绿水青山生态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九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苏友美、杨甫中:本院受理2021皖0123民初426号原告徐世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1年1月18日,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简称清算组)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侨兴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经清算组调查,认为本案无法完成强制清算,具体理由如下:一、财务账册不全,无法完成审计工作。二、主要资产状况不清。三、侨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强制清算工作。清算组遂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侨兴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依照上述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