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玲、张南南、王玉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殷玲、张南南、王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殷玲支付原告挖掘机款本金178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355.24元,合计219855.24元(违约金41355.24元是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之后违约金仍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9 年6月10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南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王玉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4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银卯、康晓勇:本院受理原告李丰庭诉康晓勇、王银卯、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登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2021年4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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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昊:本院受理原告宋娇娇、唐永贵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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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财:本院受理原告李有林诉被告王有财、夏成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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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彭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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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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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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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志鹏、长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法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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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美:本院受理原告吴林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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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仁仁水暖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38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瑶海区仁仁水暖五金经营部支付货款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 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仁仁水暖五金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0元, 由被告韩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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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本院受理原告郑振与被告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237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陈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振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9日的利息4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682. 5元由被告陈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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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星辰:本院受理原告何相阳诉被告蒋星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 民初1397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皖0102民初13977号民事裁定书(补正),判决内容为:被告蒋星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何相阳返还借款本金19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7.5元,由被告蒋星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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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飞:本院受理原告陶海军诉被告姚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姚文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海军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陶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被告姚文飞负担540元,由原告陶海军负担52. 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文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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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保玉:本院受理原告陶庆根与被告邱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邱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陶庆根货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陶庆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邱保玉负担200元,由原告陶庆根负担13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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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31.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王桂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8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蔡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4883.43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蔡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云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云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2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云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09.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云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付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付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付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7104.6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杨付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8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金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高于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王金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倩倩诉被告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黄倩倩与被告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二、被告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倩倩支付租金10000元、违约金4000元;三、驳回原告黄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75元, 由被告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正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高于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正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松付340121197310058855:本院受理原告吴保云、张少芝与被告林红超、王琴、何松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返还两原告多付差额667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忠磊:本院受理原告施金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梅路丰交通设施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通安安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梅路丰交通设施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黄梅路丰交通设施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合肥通安安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840元及违约损失110044.8元(以15284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以上合计26288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陈凤:原告李明兴诉被告杨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8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陈凤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明兴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违约金6379.4元;2、驳回原告李明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杨陈凤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陈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正金:原告姚德安诉被告郭正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德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姚德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胡晓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诤谏、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倍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诤谏、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诤谏、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白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9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军洪诉被告陈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陈志强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锦辉:本院受理原告杜琴与周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0162.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浩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王浩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违约金、透支利息合计101539.14元(违约金、透支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12日,后续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收费标准》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庆芝:本院受理原告叶善茂与被告张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志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冯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21329015元;2、被告冯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3740.47元(已经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此后的违约金按照本金21329.15元和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被告冯志鹏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冯志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雷、张广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9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雷向原告支付136066元,违约金暂计算7499.61 元(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之后顺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合计143565.61元;2、判令被告张广勇、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长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长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5000元整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祯、武汉柏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超诉被告郑祯、武汉柏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一祥(身份证号码340825198709181538):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荣华诉你及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 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骏毅(身份证号码342423199909060599):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旭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孟军(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04082536):本院受理的原告倪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家军(身份证:340802197611270015)、芦宁义(身份证: 340811198110245840):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家军、芦宁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们名下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一街83#(房地权证宜字第50093541、50093542号)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664886元,含装潢价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申义:原告史先祥诉被告方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申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先祥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史先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亮:原告张和兵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和兵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和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健:原告王洁诉被告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洁借款本金3947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的利息为2896元;自2020年2月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义远: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德平诉被告唐义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合肥市瑶海区铜陵新村10幢503)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皓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垚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高斌诉被告单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建国、王芳:原告徐维洋诉高建国、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建国、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维洋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97920元,并自2014年2月22日始,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维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海超: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清叶诉被告李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艳、陶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胡艳、陶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8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少文、安徽陌年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克芝诉被告陆少文、安徽陌年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86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玉才、李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才、李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91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亮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曹后军木门经营部诉被告程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春:本院受理原告方祥传诉被告张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阮建兵诉被告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檀泽星:本院受理原告潘志富诉被告檀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霞、王广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霞、王广应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霞、王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1584.57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霞、王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被告代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代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履约保证金2693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亚来、李逸雪:本院受理原告李彦泽诉被告刘亚来、李逸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亚来、李逸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彦泽各项损失5392.25元;二、驳回原告李彦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楠、合肥鑫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扬诉被告金楠、合肥鑫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扬各项损失11579.14元;二、驳回原告刘扬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陈:本院受理原告田先安诉被告袁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整(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