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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2-09 14: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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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霞:本院已受理原告迟立云与被告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晓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陈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41278.91元及利息1393.0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4日为1393.05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342671.96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以上合计345171.96元;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北路199号天然轩10幢604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传根: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晓晨与被执行人蔡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晓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 2020)皖0103民初49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传根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2幢207室(蜀008999)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103执21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 2021)皖0103执21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圣泰克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鉴定质证通知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现原告安徽圣泰克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其1#厂房、7#办公楼工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八法庭发表鉴定质证意见,逾期本院将依法视为放弃发表鉴定意见权利。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伟之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伟之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袁浩立即向原告合肥伟之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2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98.8元(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1日起开始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按照资金占用利息6%计算,后续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袁浩向原告合肥伟之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1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袁浩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照庭:本院受理原告宋琼诉被告张照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琼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照庭向原告宋琼偿还借款本金77903.37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照庭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7539900,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5日。出票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收款人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的银行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7539900,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5日。出票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收款人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30200231,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26日。出票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收款人颍上县集中招标交易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的银行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30200231,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26日。出票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收款人颍上县集中招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席俊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义仙与被告席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席俊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义仙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别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义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410099.98元,并支付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应以410099.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徐东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徐东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皇马花园A5幢504室[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8)合不动产证明第002606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芹、杨存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侯荣与被告侯芹、杨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侯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侯荣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 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43279. 55元及利息(利息以43279.5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增菊、杜马龄: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友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谈增菊、杜马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谈增菊、杜马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友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14.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友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道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武道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道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53125. 23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6881.54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为6881.54元,之后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武道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柴玉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友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柴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柴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友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23.9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友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俊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范俊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范俊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4477. 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447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范俊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514.4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安棚、黄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郭安棚、黄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安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7967.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7967.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郭安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876.6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9884. 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9884.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5522. 6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姜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伟、姜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0809. 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080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 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湘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陈湘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湘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967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17592. 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06.9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的利息,以796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湘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朝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朝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76006. 38元,并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7146.68元(违约金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为7146.68元,之后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刘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孙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52865.55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27101.64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为27101.64元,之后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必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窦必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窦必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72326. 93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11746. 69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为11746.69元,之后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蒋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9893.23元;二、被告蒋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截至2019年2月18日的利息为2614. 15元、滞纳金及其他费用为12089. 62元,之后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判决生效之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合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世锋、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江世锋、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世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63. 72元、利息1892. 13元、违约金1899.44元(利息、违约金已计至2020年11月4日),上述款项合计23755.29元,并自2020年11月5日起以透支本金19963. 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世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江世锋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礼貌、丁典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立良与被告张礼貌、第三人丁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礼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立良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立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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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百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维成与被告杨百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统0102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维成欠款68900元及利息(利息以68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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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祥、孙玉芳、孙余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克来与被告汪永祥、孙玉芳、孙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永祥、孙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克来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7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孙余军对汪永祥、孙玉芳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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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德安与被告孙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0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德安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9 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孙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德安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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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燕、王家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海燕、王家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63664.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63664.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6300.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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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张项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刚、张项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90464.17 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以理赔款9046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6959.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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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道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夏道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夏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9681.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9681. 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 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夏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256. 9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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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云明、张幼存: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何云明、张幼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何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5896.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5896.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何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786. 6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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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绵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陈绵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05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贷款本金1125929.01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72806.52元,之后的利息以1125929.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陈绵辉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足额清偿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有权对被告陈绵辉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长丰县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5-104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79002883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5元,减半收取为769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92.5元,由被告陈绵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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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开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印开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05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印开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2794.18元,并支付违约金2429.36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为13895.27元,后期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以92794.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被告印开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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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阳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阳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1476357.56元、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截至2020年11月2日为利息余额162813.68元、利息罚息14652.05元、本金罚息5002.81元;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以1476357.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阳羊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阳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老街商品城2幢506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9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3元,减半收取937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176.5元,由被告阳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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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田中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84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中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219.6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为7928.97元,此后利息自2020年12月8日起以99219.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94元,由被告田中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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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吴胜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06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399.76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为2485.18元,后期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以49399.7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吴胜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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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晋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王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晋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591574.52元,并支付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截至2020年11月12日为利息56018.57元、罚息3019.95元、复利4470.31元;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以591574.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王晋超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权以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对被告王晋超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梁园路北苑市场1幢204室房屋【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0826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5元,减半收取496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767.5元,由被告王晋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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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270721.13元、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截至2020年11月2日为利息余额29090.04元、利息罚息2565.71元、本金罚息1129.5元;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以270721.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张俊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张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836号山水间花园21幢802室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号: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824001659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7元,减半收取277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573.5元,由被告张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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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红、沈家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王新红、沈家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6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新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1214909.18元,并支付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截至2020年11月12日为利息136226.54元、罚息7032.87元、复利12869.77元;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以1214909.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1倍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王新红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对被告王新红、沈家杰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10-605房屋(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9992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915元,由被告王新红、沈家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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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克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徐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84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克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借款本金292753.79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6450.26元,此后的利息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克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5000元;三、如果被告徐克琴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徐克琴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井湾社居委幸福家园1幢606室(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62156号)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7元,减半收取2943.5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13.5元,由被告徐克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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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庆柱、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徐庆柱、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68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庆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546元、利息9120.62元、违约金2215.37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徐庆柱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庆柱追偿;三、若被告徐庆柱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徐庆柱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MU8365帝豪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4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4元,由被告徐庆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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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彭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7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彭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7490.0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彭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彭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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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山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杨山秀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7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山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049.7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杨山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9.5元,由被告杨山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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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林忠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776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500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2月10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1093.6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24元,由被告林忠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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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被告梅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4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皖0102民初14461号民事裁定书(补正),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梅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2760.97元、违约金4366.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为18433.62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梅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197元,减半收取109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98.5元,由被告梅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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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方有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93193.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3193.0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福鑫混凝主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50元,由被告方有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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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本院受理原告肖建中诉被告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肖建中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不超过2000元);二、驳回原告肖建中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魏明负担498.5元,由原告肖建中负担1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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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本院受理原告吴昊诉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04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昊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张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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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金:本院受理原告蒋晓东诉被告胡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皖0102民初2837号民事裁定书(补正),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德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晓东返还借款本金24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晓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胡德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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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陈明信、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68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明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715.13元、利息9070.07元、违约金1682.65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陈明信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明信追偿;三、若被告陈明信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陈明信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P8C133柯斯达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4.5元,由被告陈明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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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方春:本院受理原告孙忠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方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忠和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闫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00元,由被告张方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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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暂扣无人认领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决定依法对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被依法暂扣的无人认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清理。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请当事人持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强制措施凭证,本人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等,到我大队相关部门依法接受处理或办理相关法律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我大队将对被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