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世新:本院受理原告胡竹清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大峰、单兵兵:本院受理的张超诉被告李大峰、单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184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杜永安:本院受理原告丁晓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发荣:本院受理原告司大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肖峰、胡桂兰、段丽、肖大贵、汪正祥、肖虎、安徽千屹峰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照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峰、胡桂兰、段丽、肖大贵、汪正祥、肖虎、安徽千屹峰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照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万晓毅:本院受理原告陈琼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3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刘荣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万元,并支付利息51604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算至2019年5月21日止为2666元,以15.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自2019年5月22日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47016元,以1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0年9月18日为1922元。后期按照年利率15.4%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20660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本院受理的原告冀杨与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柴松、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王新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6158410):本院受理原告韩邦明与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宜胜、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邦明工程款3379243元并支付利息(以337924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600元,由原告韩邦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守权:本院受理原告杜娟、刘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菲文: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被告朱菲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朱菲文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逾期本金136997. 13元,逾期利息1991.2元,逾期费用13587.82元(其中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6月8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15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谷子、谷习维诉被告合肥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子、谷习维请求依法判决: 1.解除原被告双方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 2.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购房款2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莉:本院已受理原告汪阳华诉被告张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阳华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整,以及利息3000元; 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从英: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左从英、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左从英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1216.20 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左从英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2500元;3.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左从英名下的名爵牌汽车(车牌号为皖AQG269)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5.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军:本院已受理原告唐章英诉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章英请求依法判决: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5005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以10000元为基数,暂从2017年7月15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按年利率15. 4%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玉龙:本院已受理原告高立红诉被告彭玉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高立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671.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三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张三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9780.86元,并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应收未收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应收未收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为5260.41元;此后利息以319780. 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逾期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张三峰名下位于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社区通达路云河湾D-37幢2402(不动产登记证明: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43725号)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此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3. 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 元; 4. 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成俊: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家环诉被告胡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家环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清: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光翠诉被告张永清、朱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光翠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5125元(自2017年8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5%暂计利息至2020年9月30日,后续款清息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霍浩然、付正芳:本院已受理原告凌森诉被告霍浩然、付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凌森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燕:本院已受理原告侯国庆诉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国庆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650元和利息9841.4元,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按年利率15.8%, 合计32491.4元; 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长友诉被告安徽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 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开锐:本院受理原告卫一凡诉被告黄开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叁仟伍佰元整,并自2020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炎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黄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938.12元、利息6170. 0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7108.21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日,后续利息、罚息请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3.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海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李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0108.5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85. 85元、管理类费用3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为6689.9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陈文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9876.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15. 74元、取现手续费369.01,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6387. 18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晓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姚晓甫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2477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07.91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12973. 05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文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罗文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917.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359. 93元、取现手续费2541.79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9日为17289.89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晴华:本院受理原告孙攀诉被告吕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吕晴华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7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恒:本院受理原告叶乃银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张恒偿还原告叶乃银借款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王媛媛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暂算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藏庆川: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卿与藏庆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923.79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18日暂计至2020年9月26日,以后发生的利息顺延计算至本清。)计:14923.7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王翔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整,并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379.56元(利息以2万元整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3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逾期利息379.56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健、韦朝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站支行”与被台张健、韦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院0102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 被告张健、 韦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141643. 31元、利息9220.44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141643. 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张健、韦朝霞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对位于安徽省三河镇北街三角区90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肥西字第100018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0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负担1886元,被告张健、韦朝霞负担4120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黄力、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徐华、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黄力、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徐华、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1546680.21 元及利息(利息以1546680.21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9月3日按月利率1.68%计算,自2015年9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黄力、张燕华、张晓峰、徐华、王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9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799元,由被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黄力、张燕华、张晓峰、徐华、王强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浩、翟春林:本院受理原告何勇诉你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200966. 84元(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利息计算明细附后),以上款项合计420966.8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敬贤、李长周、宋波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敬贤、李长周、宋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瑞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瑞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褚朝贵:本院受理原告朱红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包河区宏普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朱根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恩祥: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吴恩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吴恩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26393.29元,并支付费用(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为19364元,之后以尚欠本金126393.2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吴恩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全体职工:本院根据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3日依法裁定受理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破产程序中,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企业的财产。
二、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三、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前,应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以上要求,望遵照执行,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青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受理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4日指定该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6日前,向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中心城四号楼3层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42800;联系电话:汪春明(0)181056650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青阳县人民法院
合肥徽硕贸易有限公司、蒋瑗媛、陈兵、江伟、刘湘任、李晓东: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鹏、郑玉玲与被执行人合肥徽硕贸易有限公司、蒋瑗媛、陈兵、江伟、刘湘任、李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鹏、郑玉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瑗媛、陈兵、江伟、刘湘任、李晓东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7#商铺(合庐字第130027207号)、合肥市庐阳区位于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9#商铺(合庐字第130025909号)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执恢1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21)皖0103执恢143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永梅:本院受理原告范恒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范恒兆与被告张永梅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范恒兆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宝骐扬晨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祥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芜湖宝骐扬晨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粤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54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4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2650元,减半收取63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25元,由被告芜湖宝骐扬晨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晓娟、李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夏洋惠诉你们退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夏盛球:本院受理原告陈润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春华、陶刚: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古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古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①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②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吴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勇:本院受理原告洪飞诉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童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飞入股本金33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洪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245元,由被告童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解光荣与被告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海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被告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华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兴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凤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圣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长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晋元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玉姐:本院受理原告陈洪国与被告孙玉姐、张春芳、陈仕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陈洪国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4000×11个月);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523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2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87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325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1500元;4、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清理暂扣无人认领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决定依法对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被依法暂扣的无人认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清理。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请当事人持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强制措施凭证,本人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等,到我大队相关部门依法接受处理或办理相关法律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我大队将对被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2021年2月10日
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被扣留车辆
进行依法处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2021年2月7日之前被我大队依法扣留逾期未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进行清查处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