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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2-19 1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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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本院根据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交2019年12月27日制作《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载明:债权金额为26131369.47元。破产管理人认为中强公司已停止经营,目前已知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并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符合裁定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转破产案件,多数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受清偿。自本院裁定受理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至今,债权人及债务人均未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现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另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存楼、李莲莲:原告汪德建诉被告李存楼、李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莲莲偿还原告汪德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7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汪德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李莲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保玉:本院受理原告陶庆根与被告邱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邱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陶庆根货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庆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邱保玉负担200元,由原告陶庆根负担13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灵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知里、张侠、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夏知里、张侠、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艳侠、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薛艳侠、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剑波、夏宏涛:本院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青地产有限公司、杨万总、王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万青地产有限公司、杨万总、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师伟、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贺师伟、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振猛、张晶晶、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靳振猛、张晶晶、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书堂、黄锦洲:本院受理原告韩飞凡与你们及合肥市行知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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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雷石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雷石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423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8日起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青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童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童青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525569.32元及利息8046.68元(之后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以525569.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7%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桃园路合浦东村30幢604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与被告王成、张孟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成、张孟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燕货款839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茂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茂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茂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8108.65元;并自2020年3月23日起,以125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以26645.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24764.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以24764.67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5%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水岸花园10栋402号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雪花、童金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崔雪花、童金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崔雪花、童金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128065.83元及逾期利息7835.53元(之后利息自2020年12月2日起,以128065.83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肥浙商城9#楼9-129室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小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李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李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363870.72元及逾期利息23348.92元(之后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以363870.72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戚继光路交口花溪龙庭27幢402室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科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钱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钱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210391.91元及利息11179.35元(之后利息自2020年12月2日起以全部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新村前1幢607室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常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袁常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常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865.94元、利息6864.44元、违约金200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抵押物(皖NM4916大众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张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48.64元;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范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559.78元,利息1422.48元,违约金1500元;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慧芳、耿广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杜慧芳、耿广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慧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6600.74元、利息3622.59元、违约金2817.19元;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龙、刘思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王海龙、刘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2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高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2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2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张信、李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王张信、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2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松桂(身份证号码342826197006184314)、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91340121738936075J):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松桂、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周松桂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以及自2017年3月6日起按判决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利息为1194352元);2、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俨慧与被申请人沈涛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申请人张俨慧称,申请人张俨慧与被申请人沈涛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沈涛于2018年4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沈涛,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122号1幢504室。下落不明人沈涛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沈涛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沈涛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沈涛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苏娜(身份证号码340103197912304029):本院受理原告许祖坤与被告孙宏斌、安徽省徽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胡苏娜、孙聪、佘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孙宏斌、安徽省徽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240万元,并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4年4月10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利息为959200元);2、被告胡苏娜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孙聪、佘德柱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照书、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铧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照书、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启兵: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徐启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祁书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勇:本院受理倪晓辉申请执行倪有朋、毛凌云、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余勇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金宇天地城综合商业/33/35#33-2813室【产权证号:皖(2019)肥西不动产权第0012393号】房屋平均价格为4647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冬冬、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新区德海便利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包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维江、张申扬:本院受理原告费为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海峰、庄仲昌:本院受理原告陈宏光与朱海峰、庄仲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垫付款项23.3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魏秀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份综合管理费844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客户投诉先行赔付的费用77780元;3.判令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上述管理费本金为基数,按1%/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赤炎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为15362.62元,即8441*1/100*182=15362.62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羽少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拥军:本院受理原告敬书亮与被告安徽羽少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货款636720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其林:本院受理原告杨丽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67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 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玉琪、叶桂萍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67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秀菊:本院受理原告凌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庆: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员诉你赡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68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陈鹏:本院受理原告谢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68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九洲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995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兵、孙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748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士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家慧宾馆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实学、靳玲:本院受理原告濮维芳与被告方实学、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0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濮维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其中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从2020年8月21日起予以计付支持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濮维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濮维芳负担4890元,由靳玲负担1900元;公告费800元;由靳玲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青杰:本院受理原告薛华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26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以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4.25%)为1275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付玉轩、付逊雅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0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玉轩和付逊雅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二、驳回原告付玉轩和付逊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陈杰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兴锋、姚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煋皇家具有限公司与放告钱兴锋、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9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钱兴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煋皇家具有限公司货款49927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99272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 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煋皇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0元,减半收取519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65元,由被告钱兴锋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樊世全:本院受理原告陈军与被告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樊世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6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军劳务费41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5元,由被告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颖玻璃装饰有限公司、陶磊: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所与被告合肥鑫颖玻璃装饰有限公司、陶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鑫颖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成所定金29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成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5元,由原告王成所负担262元,被告合肥鑫颖玻璃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63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大山:本院受理原告凌能为与被告倪大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2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倪大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凌能为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合计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倪大山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汪浩、张子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46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汪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65495. 04元及保费7102.26元,合计72597.3元; 2、被告汪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72597.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3、被告张子玄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汪浩需偿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理赔款65495.04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被告汪浩负担。该裁定书主文为: (2020)皖0102民初10469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5行中“截至2020年4月9日汪浩应交保费为7102.26元。”补正为“截至2020年4月9日汪浩应交保费为7102.26元,后汪浩于2020年8月27日偿还了52000元。”;第5页第17行至第18行中“理赔款65495.04元及保费7102.26元,合计72597. 3元;”补正为“理赔款13495. 04元及保费7102. 26元,合计20597.3元;”;第21行中“以72597.3元为基数”现补正为“以20597.3元为基数”。第25行中“理赔款65495.04元”补正为“理赔款13495.04 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琳: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被告邢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邢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勇借款本金268200元及2020年4月1日前的利息13800元(2020年4月1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82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15%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83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300元,被告邢琳负担553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万志、铁岭东北城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朱万志、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铁岭东北城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朱万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货物损失85025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30元,由朱万志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本院受理原告沙新朋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1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酒店经营合作协议;2、被告返还双倍定金400000元; 3、被告返还原告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共计72422.42元(自2017年8月2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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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赛北、王影、时志艳、王赛赛、耿华、李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管赛北、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82600. 96元;二、被告管赛北、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按照本金182600.96元和年利率15.4%,从2018年10月3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时志艳、王赛赛、耿华、李敏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90元,由管赛北、王影、时志艳、王赛赛、耿华、李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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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雪玲、温州施乐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诸暨市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1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雪玲、诸暨市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施乐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邵涛2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汪雪玲、诸暨市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施乐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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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被扣留车辆进行依法处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2021年2月9日之前被我大队依法扣留逾期未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进行清查处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