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路、李群:本院受理原告张新玲与被告张路、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路、李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新玲借款本金160000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新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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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坤、祝晓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董坤、祝晓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坤、 祝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5258.95元、利息10535.87元、违约金3476. 55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抵押物(雪佛兰牌皖K10D73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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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刘杰、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508. 77元,利息1964.95 元、违约金2428.20元,合计27901.92元;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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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王家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家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542.45元、利息5414.71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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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丁春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丁春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2365.46元、违约金1500 元、利息21519.1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0742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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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孝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孝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孝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5766.3 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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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4722.3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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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山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山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山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7911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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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杨志、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186. 65元、透支利息4930.12元、违约金2279.27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杨志追偿;三、如果被告杨志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杨志提供的抵押物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S4E567)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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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张彬彬、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868元、透支利息1689. 19元、违约金3981. 46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彬彬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张彬彬追偿;三、如果被告张彬彬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张彬彬提供的抵押物荣威牌小型普通轿车(车牌号为皖AW6133)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490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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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洋洋、曹海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吴洋洋、曹海艳、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洋洋、曹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997.13 元、透支利息2136 元、违约金1725.72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洋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吴洋洋、曹海艳追偿;三、如果被告吴洋洋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吴洋洋提供的抵押物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S30505)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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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李锐、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 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924. 29元、透支利息2513.4元、违约金3909. 08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李锐追偿;三、如果被告李锐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李锐提供的抵押物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ML3079)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雷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雷云、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597.41元、透支利息4019. 25元、违约金2000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雷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雷云追偿;三、如果被告雷云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雷云提供的抵押物福特牌小型普通轿车(车牌号为皖A740Z8)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4161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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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燕东、卜俊银、丁余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卜燕东、卜俊银、丁余芳、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卜燕东、卜俊银、丁余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045元、透支利息9050.31元、违约金2275.25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卜燕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卜燕东、卜俊银、丁余芳追偿; 三、如果被告卜燕东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卜燕东提供的抵押物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AUQ890)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 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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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汤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0052.53元及逾期保费3451.47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52.5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5年8月12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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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伯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黄伯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伯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1142.8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142.8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4年10月21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侯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1990.62元及逾期保费1852.87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990.6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6年3月9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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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丽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代丽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一、被告代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91708.9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91708.9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5年9月1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厚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胡厚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厚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2778.23元及逾期保费2997.5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778.2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6年10月17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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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长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方长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方长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36756.6元及逾期保费8992.5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6756. 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6年10月17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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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书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姚书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书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9951.04元及逾期保费342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9951.0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4年10月16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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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高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4553.64元及逾期保费210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553. 6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5年4月28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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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亚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2770. 97元及逾期保费210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770. 9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7年5月15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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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57094. 78元及逾期保费1306.68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7094.7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3年10月26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大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解大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解大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7032. 86元及逾期保费3382.36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7032. 8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4年9月30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