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义:原告蔡磊与被告甘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长丰县人民法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卞秋雯:本院受理原告钱沙沙诉被告卞秋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玲、陈才桃、陈其应、曹根平:本院受理原告范兆廷诉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玲、陈才桃、陈其应、曹根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伟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晋化、程伟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程晋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309667.76元及利息(利息以309667.7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伟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5元,被告程晋化、程伟龙负担59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伟龙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伟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晋化、程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程晋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首付款本金109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9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8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80元,被告程晋化负担2500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文虎:本院受理的左泽青与曹学冬、孙文虎、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孙文虎:曹学冬不服本院的(2020)皖0123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起上诉,现在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守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双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44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4.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黑山县众兴秸秆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山县众兴秸秆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098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凤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凤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179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于洪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178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哈尔滨绘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绘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42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哈尔滨绘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哈尔滨绘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彭美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美生买卖合同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44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彭美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五常市盛亚粮食储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常市盛亚粮食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43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五常市盛亚粮食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五常市盛亚粮食储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金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金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93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金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金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长奇: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长奇买卖合同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09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长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杨长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45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怀来县成功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来县成功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43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怀来县成功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怀来县成功粮食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鸿盛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1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孝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1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1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宝清县丰泰粮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1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候如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1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龘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静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程诉被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原告王良俊、高卫国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许高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良俊、高卫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伟、陶陈陈、陶有芝、陶有章: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吴伟、陶陈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首付款196541.55元(含利息13457.55元)及违约金(以18308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陶有芝、陶有章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陶有芝、陶有章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80元,由被告吴伟、陶陈陈、陶有芝、陶有章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尊尚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尊尚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1289.8元、违约金31128.98元及利息(其中以31128.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5%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尊尚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损失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同轩装饰有限公司、张远兵:原告张腾飞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远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腾飞价款25709元及违约金(以257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腾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张远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张远兵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与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5906.61元,及违约金(以65906.6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足以承担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690元,由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伊顺华、陈元: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伊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租金20583.34元及违约金(以20583.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元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伊顺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3元,由被告伊顺华、陈元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明芳、徐文钧与被申请人徐明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徐明芳、徐文钧称,申请人徐文钧与被申请人徐明海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徐明芳与被申请人徐明海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徐明海于1990年4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徐明海,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光明新村14号楼109室。下落不明人徐明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徐明海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徐明海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徐明海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金霞: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1712号原告杨华诉被告黄永银、朱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朱金霞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勇、张丽丽: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0055号原告沈光传诉被告李勇、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李勇、张丽丽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正霞:本院受理原告周月霞诉被告毕重文、毕伯远、韩正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家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倪仁奎诉被告杜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900元及利息242323.2元(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利息237440元;以1.0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利息4883.2元,余下利息,款清息止)(暂计673223.2元);2、本案诉讼费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秀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秀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份租金90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1%1日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支付迟延支付费用期间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为22052.25元,即9075×1/100×243=22052.25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海林诉被告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解除与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租房合同,收回自己房屋的出租权;2、判令被告自2020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租金15000元支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忠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影诉被告胡忠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归还让我帮他购买窗帘四件套衣服等物品的金额共计三千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宏峰、周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季宏峰、周霞、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季宏峰、周霞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0009.93元、利息7300.7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49310.6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1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每期最高500元计算);二、判令被告季宏峰、周霞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三、判令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对原告第一、二、五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的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133663号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其金:本院受理原告叶跃荣与彭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息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柏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照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凯:本院受理原告倪青诉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宋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婧:本院受理原告林希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晋良金:本院受理原告王士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根深:本院受理原告卫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松:本院受理原告范成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 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浩男:本院受理原告马冲诉被告邓浩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邓浩男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共计26181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974元(以26181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14日至起诉之日计算,利息为2974元,此后发生的利息至款清之日);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玖捌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宽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玖捌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玖捌伍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本院受理原告潘立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潘立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之间签订的私教课程协议;二、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立10360元;三、驳回原告潘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2元,由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王昆:本院受理原告陈青清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王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陈青清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之间签订的《梦想私人健身教练坊教练协议》;二、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被告王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青清18800元;三、驳回原告陈青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0 元,由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被告王昆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生诉手安微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王昆:本院受理原告邵莉莉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王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7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邵莉莉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之间签订的《梦想私人健身教练坊教练协议》;二、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被告王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邵莉莉7380元;三、驳回原告邵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7元,由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蜕变者健身工作室、被告王昆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家丽:本院受理原告薛奎与被告郑家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薛奎与被告郑家丽于2020年5月23日所签订的签订的定货单;二、被告郑家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薛奎货款7000元;三、驳回原告薛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薛奎负担300元,被告郑家丽负担10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粤港茶餐厅、吴长军、万贵芳、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粤港茶餐厅、吴长军、万贵芳、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巢湖市粤港茶餐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500854.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500854.7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吴长军、万贵芳名下的位于巢湖市裕溪路北侧滨湖苑9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巢湖市房权证字第282606号、第282607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长军、万贵芳、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44 元,保全费32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86元(原告已预交8664元),由被告巢湖市粤港茶餐厅、吴长军、万贵芳、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杰、张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杰、张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熊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502708.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502708.3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熊杰名下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幸福逸居A3#楼2单元4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为:皖(2016)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115075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504元,保全费32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26元,由被告熊杰、张娜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许军:本院受理原告董安鑫与被告陈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许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安鑫货款39499元及逾期利息(以3949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安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2元,由原告董安鑫负担2元,被告陈许军负担16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云:本院受理原告寿天地与被告安徽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寿天地加工费人民币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寿天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徽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芜湖左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司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左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司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芜湖左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602179.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602179.7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司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芜湖左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百蕊山庄28#楼1-502室房产[产权证号为:皖(2017)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161370 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688元,保全费39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452元,由被告芜湖左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司柯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与被告张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1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履约保证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洋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赢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明军诉被告安徽赢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梁明军诉请:1、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合同履约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凯、许有保: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胜诉被告葛凯、许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传建:本院受理原告徐静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因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文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家慧宾馆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7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房费29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喜庆婚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1)皖0102民初17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与其租金512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48元(利息以51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4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往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林蓝浩鞋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货物欠款1188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拖欠货款4个月的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信杰木业有限公司、王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彪扬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7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安徽信杰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彪扬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144元及利息暂计11100.42元(以431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4日止,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及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王伟杰对上述货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奇妙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7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解约金15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常氏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费费用共计89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杨郑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 民初17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群锋:本院受理原告奚茂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7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51898.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 1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群锋:本院受理原告郑彤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超:本院受理原告鲁理桂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医药费7986.44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8160元、营养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600元、财产损失2290元、后续治疗费13500元,共计56836.4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招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754号补充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下午15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