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兆星河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汉阳诉被告安徽中兆星河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6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道海诉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玉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领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9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承伙:本院受理原告施一贵诉被告沈承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先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被告阮先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9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俊、彭卫娟、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俊、彭卫娟、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提、孟小兰、闫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提、孟小兰、闫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恒睿木业有限公司、王中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彪扬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合肥市恒睿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6615元及利息2373.8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以5661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14日止,以后延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和律师费2000元;2、判令被告王中玉对上述货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园园:本院受理原告陈超、王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1 民初56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双墩法庭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凤阳县凤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根、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郑根、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凤阳县凤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41533 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凤阳县凤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4638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08元;由原告凤阳县凤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郑根、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胜玉、李万凤、周作斌、仰海燕、陈颍、施浏俊、李志成、关瀚宇、郦建伟、王继春、陈泉水、李姝琦、吴霞、许静、龚昊、葛圣元、江秋池、沈惠君、周典宇、罗超、巫绪琴、朱庆文、俞经海、陶浩雄、张倩文、高宜凤:本院受理原告陈国静诉被告安徽祥和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王胜玉、李万凤、周作斌、仰海燕、陈颍、施浏俊、李志成、关瀚宇、郦建伟、王继春、陈泉水、李姝琦、吴霞、许静、龚昊、葛圣元、江秋池、沈惠君、周典宇、罗超、巫绪琴、朱庆文、俞经海、陶浩雄、张倩文、高宜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祥和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54185.16元;二、被告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54185.16元;三、被告王胜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四、被告仰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五、被告陈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六、被告郦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七、被告王继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八、被告陈泉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九、被告吴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十、被告陶浩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十一、被告张倩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十二、被告李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十三、被告关瀚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十四、被告李姝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十五、被告葛圣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十六、被告沈惠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十七、被告周典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十八、被告高宜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静损失4249.81元;十九、驳回原告陈国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实收5200元,应收3910元,由安徽祥和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各负担1173元,陈国静、王胜玉、仰海燕、陈颍、郦建伟、王继春、陈泉水、吴霞、陶浩雄、张倩文、李志成、关瀚宇、李姝琦、葛圣元、沈惠君、周典宇、高宜凤各负担92元。公告费800元,由王胜玉、仰海燕、陈颍、郦建伟、王继春、陈泉水、吴霞、陶浩雄、张倩文、李志成、关瀚宇、李姝琦、葛圣元、沈惠君、周典宇、高宜凤各负担50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有云、豆维所:本院受理原告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有云、豆维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81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童有云支付剩余租金人民币188098.05元;2、被告童有云支付滞纳金人民币699.04元(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就全部剩余租金188098.05元,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从2020年9月16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止;3、被告童有云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原告上述诉请金额暂计人民币200797.09元;4、原告对车牌号为皖AK270P的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被告豆维所对被告童有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我院于本报2021年1月25日刊登案号(2021)皖0811民初3355号,原告高井权、胡义华与被告安庆新庆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林超商贸有限公司、黄学群、曹明刚、王仲东、方学勤、高和平、赵翠萍、吴军、高凤、魏四一、尹珍莲、柯晔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安庆新庆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刊登错误,现特更正为:原告高井权、胡义华与被告安庆新庆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林超商贸有限公司、黄学群、曹明刚、王仲东、方学勤、高和平、赵翠萍、吴军、高凤、魏四一、尹珍莲、柯晔追偿权纠纷一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生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小叶扣板经销处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40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400.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1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道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宇雄:本院受理原告谢蕾、刘会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6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743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743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更正启事: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刊登的向吴洋、杨志公告的谢建瑞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抬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吴洋、杨志信用卡纠纷十一案有误,更正为谢建瑞诉吴洋、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毛子晨:本院受理原告邱惠萍诉被告毛子晨、方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寅生诉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开始按同期LPR利率15.4%标准计至款清时止); 2、被告王迎、赵春雷对第一项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王少的申请于2021年1月6日裁定受理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志电力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19日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担任豪志电力公司管理人。豪志电力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5月21日17时前向豪志电力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楼(电梯左侧第一间);姓名:叶宇,13965002281;姓名:陈竹,联系电话: 156755106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豪志电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豪志电力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时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二楼会议中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若有变动,以管理人通知为准)。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