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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2-25 15: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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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彬(身份证号码340111197302066019)、藏伏敏(身份证号码340122197409160629):原告王照福诉被告郭成彬、藏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照福请求判令:1、判令俩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82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317.4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借款还清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2月26日(暂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2021皖0123民初434号原告王林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应义:本院受理的宋执凡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宁:本院受理原告李宇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新松田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1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宝拓名车经营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李元元:本院受理原告朱文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瑞银、王慧:本院受理张世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成芝:本院受理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冬冬:本院受理原告徐荣银诉被告孙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9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新站区淮合花园20幢1501户房屋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房屋过户违约金1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7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光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开发区华美纳橱柜衣柜经营部、宋丽亚: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高诚衣柜制作部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华美纳橱柜衣柜经营部、宋丽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14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存根:原告许建勇与被告王存根、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存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建勇工程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建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先社:原告任连祥与被告徐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2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连祥借款本金176000元,并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连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有志: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有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陶有志签订的《武里山天街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二、被告陶有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与扶疏路交口天街商业中心内的2#楼204号商铺返还给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陶有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综合服务费合计123723.73元,并以欠付租金、综合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综合服务费支付周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段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四、被告陶有志自2020年11月17日起按328.5元/日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五、被告陶有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29568元;六、驳回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大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泽忠与被告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荣武诉被告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7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荣武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乐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昌红诉被告张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昌红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昌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5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王昌红负担1036元,被告张乐明负担1477;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乐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晖: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赵晖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蕊、张冬: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艳诉被告王蕊、被告张冬、第三人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三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被告杨鑫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新军、杨玮:本院受理原告陈礼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万元整;2、判令两被告立刻偿还原告借款利息95400元(以53万元为基数,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7月16日,以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2019年7月17日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其后利息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为止);3、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以下合计6404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先傲:本院受理原告刘会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克兵、宜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唐世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7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守军、丁凯:本院受理凌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帅:本院受理原告朱庆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有菊、张大银、鹿建凤、陈玉琴: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434号原告安徽创新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有菊、张大银、鹿建凤、陈玉琴: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434号原告安徽创新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已受理原告钱旭东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陆晓荣: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陆晓荣、朱金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及朱金山提出的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刚(身份证号码341222197401260277):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磊、高兰、曹洪春、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 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云、唐玉凤、胡增智、曹洪春、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圣勇:原告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香、薛松林、唐金华、陶圣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鑫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涉及除2#厂房一期外的剩余部分及次构车间、彩板车间、油漆车间部分租赁关系于2018年4月25日解除;二、王光香、薛松林、唐金华、陶圣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厂房租金740696元;三、王光香、薛松林、唐金华、陶圣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电费99238.10 元;四、驳回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薛松林、唐金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佣金424070元;二、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三、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四、驳回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46元,由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由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9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永龙、孙克仙:本院受理原告郭辉诉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韩永龙、孙克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106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郭辉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第三人韩永龙、孙克仙偿付原告郭辉欠款723038元;二、驳回原告郭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庆海、汪杰霞:本院受理原告杨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剑:本院受理原告黄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姚伟建遗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监狱3404137号人民警察证,身份证号34010319601226401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