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普车房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锐、牛敏、合肥唐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十块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普车房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剑、李天芝、王睿: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彬与被告王剑、李天芝、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香萍: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健与被告吴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方玉:本院已受理原告宋升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方玉立即返还原告宋升勇欠款本金18万8735元(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柒佰叁拾伍元整)及利息。2.由被告李方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晓保:本院已受理原告夏铜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661145元(该利息包括两部分:一是2014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两年期利息18万元;二是以5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6年5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5日,共计481145元,此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息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672000元及利息383264元(以67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16年2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5日,此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息止);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暂计共230640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培、合肥朴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祁兵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393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暂计算到2020年10月30日);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869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实际以合同到期为准);4、依法责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符义万、合肥市尚典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吉森板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清息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为7434.2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东升: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39858.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95.3元、专项分期手续费2964.53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信用金(分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为3613.72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盈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丹丹(身份证号码340111199008216089):原告岳晓坤诉被告陈丹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岳晓坤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本金100000元人民币并赔偿损失即资金占用利息3250.55元(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算至2020年12月31日,后期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以上合计103250.55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鹏飞(身份证号码342622198510107711):本院受理原告谢俊颖与被告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4万元;2.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1104.33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22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晓林、张梦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文与被告夏晓林、第三人张梦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俊文与夏晓林2003年10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光明新村1幢204室(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290720号)房屋所有权归张俊文所有;三、夏晓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俊文办理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光明新村1幢204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张俊文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张俊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进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6712270017):原告徐礼哲诉被告朱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礼哲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1242.78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从2012年8月18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童庆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童庆慧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大威:本院受理原告徐强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07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判决被告归还欠款三万八千元,附加利息四千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梅英:本院受理原告项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07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童商贸有限公司、苏怡彬、苏婉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美华诉被告安徽徽童商贸有限公司、苏怡彬、苏婉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伟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红梅诉被告孙伟伟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成红、宋银芳、武志远、葛宏凤、吴成娟、李德利、姚文丽、张志远、张中环、龚俊飞、聂欣悦、李丙聪、韩胜、程小英、胡圣涛、潘逸鸣、方云、张耀柳、俞经春、薛兴武、曾少川、韩丽、王赟、谢玮、孙自如、蒋华、王磊、陶桂珍:本院受理的原告阮家勤诉被告安徽祥和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申成红、宋银芳、武志远、葛宏凤、吴成娟、李德利、姚文丽、张志远、张中环、龚俊飞、聂欣悦、李丙聪、韩胜、程小英、胡圣涛、潘逸鸣、方云、张耀柳、俞经春、薛兴武、曾少川、韩丽、王赟、谢玮、孙自如、蒋华、王磊、陶桂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祥和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64504.62元;二、被告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64504.62元;三、被告宋银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四、被告武志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五、被告龚俊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六、被告聂欣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七、被告韩胜、程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八、被告薛兴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九、被告曾少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十、被告韩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十一、被告孙自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十二、被告申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十三、被告葛宏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十四、被告吴成娟、李德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十五、被告姚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十六、被告张志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十七、被告张中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十八、被告李丙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十九、被告潘逸鸣及方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二十、被告谢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二十一、被告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家勤损失4300.30元;二十二、驳回原告阮家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由安徽祥和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各负担1357.5元,阮家勤、申成红、宋银芳、武志远、葛宏凤、吴成娟及李德利、姚文丽、张志远、张中环、龚俊飞、聂欣悦、李两聪、韩胜及程小英、潘逸鸣及方云、俞经春、薛兴武、曾少川、韩丽、谢玮、孙自如、蒋华各负担90.5元。公告费800元,由武志远、吴成娟及李德利、姚文丽、张志远、张中环、韩胜及程小英、俞经春、韩丽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被告安徽祥和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等被告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执行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军名下皖AM8W78号小型普通客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立松:本院执行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立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立松名下皖AR9700号小型普通客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荣明: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荣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乐: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花瑜: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花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时尚坊餐饮店、周鑫: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站区时尚坊餐饮店、周鑫、孙学军、孙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一、周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3000元;二、孙学军、孙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89933.33元;三、驳回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学军、孙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副本2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光翠:本院受理原告单永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9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观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4 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梅梅: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康与被告彭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彭梅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小康支付1452464.4元;2、驳回原告刘小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2元,减半收取914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41元,由被告彭梅梅负担。另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026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高成、何燕、贵州润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鼎合盛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高成、何燕、贵州润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鼎合盛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巫成:本院受理原告陆晓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永东:本院受理原告程根苗与被告陈永东、林蜜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811民初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程根苗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付7600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尚欠利息为324684.9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韦楼昌:本院受理宋立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喜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学飞:本院受理原告赵江涛诉被告合肥喜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学飞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四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宗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陈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宗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1070838.61元,逾期利息110597.47元,罚息11551.25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070838.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陈宗权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陈宗权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公寓楼1813 室[皖(2018) 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42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07元,减半收取755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353.5元,由陈宗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高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高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249930.07元,逾期利息22766.45元、罚息2365.6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反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49930.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高孟未按本判决策一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高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倾城水乡东区11幢102室(房地产权证号:长丰字第148000445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86元,减半收取264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43元, 由高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学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周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周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598006.49元,逾期利息51459.04元,罚息5855.71元。( 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598006.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周学平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周学平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北苑市场1幢407室[皖( 2017 )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2225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36元,减半收取50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68元,由周学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甄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 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甄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月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606333.29元,逾期利息29236.35元,罚息137.51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606333.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甄月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甄月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阿奎利亚一组团123 幢602 室(房地产他项权证号: 178001063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92元, 减半收取52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46元,由甄月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瑶瑶:原告欧敏晟与被告谢丙奎、陈瑶瑶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谢丙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对被上诉人欧敏晟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付林、邓英根、付翠芳:本院受理的(2021)皖0123民初3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本源精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23民初456号原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九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 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熊伟、汪大美:本院受理的(2021)皖0123民初330号原告毛翠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金重启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铭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健辉:本院受理原告童广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永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福诉你与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陶店社区村民委员会、鹿建荣、张启安、段体和、杨西学、王纪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被告鹿建荣、张启安、段体和不服本院(2020)皖012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胜:本院受理方善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肥西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云谷路办公区一号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博文:本院受理原告程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何德昌(37-12-2502;37-12-2503)、刘玉玲(37-9-2306;37-9-601;37-13-501)、张辰燕(37-9-1701)、顾勤龙(37-10-3003)、刘爱华(37-12-3003)、杨文忠(37-12-2803)、殷越峰(37-12-2603)与阳光半岛公司签订的位于寿县新桥阳光半岛上述房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你方未向阳光半岛公司实际支付购房款,且你方对阳光半岛公司不享有债权,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上述房屋尚未建成,阳光半岛公司未能交付,你方与阳光半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现通知你方解除你方与阳光半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你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2月26日
遗失声明
本人孙家庆于2019年,不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丢失,特此挂失。本人身份证号码为34010419661001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