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清秀:本院受理原告熊永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竹萌:本院受理付伟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克兵:本院受理原告吴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7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科天众宜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美普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科天众宜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73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科天众宜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美普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淄博金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淄博金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8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业锁、程运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业锁、程运莲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周业锁、程运莲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上派镇人民东路的四套房屋(产权证号:0002342、0002341、0001462、0001466),位于合肥市上派镇体育路与体育路交口玫瑰苑(实勘地址: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体育路与青年南路交口玫瑰苑)的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上派021551)。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成松:本院受理原告卢浩瀚诉孙成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春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旻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邵正双、鲍开芳、江燕、邵巧东、安徽震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23民初259号原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九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万华锋:本院受理倪锦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宗童:原告姚桂芹与被告杨宗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宗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姚桂芹货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07.5元,由被告杨宗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振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7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陆文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文章(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504193032)、樊文平(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309013067):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原告李红与被告曹文章、樊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6日开始按照年利息12%(60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止,剩余利息支付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共计68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永萍(公民身份号码:342301197508014222):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超与被告沈永萍、朱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杰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沈永萍、朱国栋立即向刘杰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整;2.判决沈永萍、朱国栋立即向刘杰超支付借款利息325万元(包括2013年5月利息与自2013年11月5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为止的利息);3.沈永萍、朱国栋共同承担刘杰超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保险费4272元;4.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沈永萍、朱国栋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刚(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911057535):本院受理原告何宗浩与被告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宗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郭刚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187495元(利息自2009年8月30日以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184800元,此后以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为2695元,至款项付清为止),合计257495元;2.判令郭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奇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F1TM0A)、王奇(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210110219):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原告井飞龙与被告安徽奇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5172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暂计75236.36元(a,以5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化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9197.32元;b,以543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化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11547.71元;c,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化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30608.21元;d, 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按年利率9.57%计算;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化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23883.12元);3、请求被告二对上诉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兴年(340103196712172514)、郭丽萍(34010319690404252X):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琴与被告朱兴年、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朱兴年于2020年5月16日成立的借款合同;2.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支付利息30450元(利息按年利率17.4%,自2020年10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其后支付至款清日止),本息合计730450元。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22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超、贺小环: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超、贺小环、付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一、杨超、贺小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7908.0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二、付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勋龙、刘志伟、周利忠、朱林、费维东、刘建国、程勋柱:原告张乐天、张啸天诉被告程勋龙、周利忠、刘志伟、朱林、费维东、刘建国、程勋柱(1)、程勋柱(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本院(2017) 皖0102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程勋柱(2)、刘建国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俊标:本院受理原告杨晨诉被告徐俊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连、盛卫、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连、盛卫、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存华: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百姓厨房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赵燕、杨存华、龚辉、许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勇:本院受理薛兴武与马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马勇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薛兴武支付房屋租金9300元,水、电、燃气费用886.9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6月8日起以13312. 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薛兴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马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玉萍、高恒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立国、邵玉萍、高恒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16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70944.2元(截止到2013年10月30日)及垫付款的利息284622.71元(截止到2020年7月1日,后期利息以月利率0. 9%按合同约定至款清止)合计655566. 91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璟玥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215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主材代购协议》;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33678元,并支付违约金6888 元(违约金自2020 年8月15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大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费贤富诉被告罗守生、王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200000元,并支付暂计10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景和: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汉杰诉被告张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4900元及违约金898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 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詹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07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金200000元,其中100000元从2019年6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另外100000元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淑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海燕诉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07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新安苑5栋102室房屋(房产证字号:合肥市房权证东字第049426号)判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14万元的房屋分割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靖、王亚平、汪远月、喻远桥、江传红、段争和、张宣明、严明、柯言松、叶宜温、陆军、曹江、梅升平、王宇昌、林兵、刘玉学、操龙和、操正、吴年友、汤毛妹、叶自应、李祖才、毕力、陈勇、陈志鹏、储孙灿、储巍、方国发、汪志良、何皎娇、王先华、黄文婷、江纬、杨杰平、柯兴华、昝建顺、聂沫、赵华锋、陶胜、周燎奇、陈道红、王铁、陈峰、虞春红、陈中贵、虞旺银、张大庆、张亚桃、周士发、程翠翠、程明根、陆震宇、胡小昭、钱晓波、黄得祥、王锐、李俊、王书芸、孙粮、刘胜根、余程林、王同旺、桂成叶、魏敦亮、李军、潘诚、江传红、朱金林、方涛正、陈远东、代丽、李昌斌、汪长征、胡时新、宁鹏程、孔云福、叶云高、李勇、王业丰、丁旺盛、朱衡、周结林、陆梦彦、程劲松、曹齐义、陈泽红、张德苗、张向东、徐胜利、徐方生、檀长青、汪小林、刘仲、金萌、刘国庆、江东海、程和周、舒何元、吴海洋、查道林、范超超、石雅琴、李冰、任俊、张安宁、段志伟、陈小兰、张宣华、汪正亮、何金龙、包玲、陶当、彭春秀、占丽琴、韩鹏、刘辉、昝斌、李灿辉、宋飞、李俊、司马王伟、叶宜玉: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夏靖与原审被告王亚平、汪远月、喻远桥、江传红、段争和、张宣明、严明、柯言松、叶宜温、陆军、曹江、梅升平、王宇昌、陶胜、林兵、刘玉学、操龙和、操正、吴年友、汤毛妹、叶自应、李祖才、毕力、陈勇、陈志鹏、储孙灿、储巍、方国发、汪志良、何皎娇、王先华、黄文婷、江纬、杨杰平、柯兴华、昝建顺、聂沫、赵华锋、周燎奇、陈道红、王铁、陈峰、虞春红、陈中贵、虞旺银、张大庆、张亚桃、周士发、程翠翠、程明根、陆震宇、胡小昭、钱晓波、黄得祥、王锐、李俊、王书芸、孙粮、刘胜根、余程林、王同旺、桂成叶、魏敦亮、李军、潘诚、江传红、朱金林、方涛正、陈远东、代丽、李昌斌、汪长征、胡时新、宁鹏程、孔云福、叶云高、李勇、王业丰、丁旺盛、朱衡、周结林、陆梦彦、程劲松、曹齐义、陈泽红、张德苗、张向东、徐胜利、徐方生、檀长青、汪小林、刘仲、金萌、刘国庆、江东海、程和周、舒何元、吴海洋、查道林、范超超、石雅琴、李冰、任俊、张安宁、段志伟、陈小兰、张宣华、汪正亮、何金龙、包玲、陶当、彭春秀、占丽琴、韩鹏、刘辉、昝斌、李灿辉、宋飞、李俊、司马王伟、叶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再1-117号、11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45号、01610号、01611号、01612号、01639号、01640号、01695号、01712号、(2016)皖0811民初4号、5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56号、57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65号、66号、67号、68号、75号、76号、77号、78号、79号、81号、82号、83号、84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91号、92号、93号、94号、148号、149号、150号、151号、152号、153号、154号、155号、156号、157号、158号、159号、160号、161号、162号、164号、165号、166号、167号、168号、169号、170号、171号、172号、173号、174号、175号、191号、192号、193号、194号、195号、221号、222号、223号、224号、225号、227号、228号、229号、230号、232号、233号、234号、236号、237号、238号、239号、240号、241号、242号、764号、946号、964号、965号、967号、968号、969号、970号、971号、972号、973号、974号、975号、976号、977号、978号、979号、980号、2502号、(2017)皖081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夏靖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夏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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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代如:本院受理原告朱五明诉被告王代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代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五明给付砂石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1850元,由被告王代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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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大园:原告陈长实与被告梅大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2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55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2020年10月22日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为17550×6%÷365×723=208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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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琼:本院受理安徽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大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大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476元;二、驳回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王大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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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阳文、合肥洲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范阳文、合肥洲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范阳文、合肥洲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81024.8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7日利息为7942.49元,之后的利息以81024.8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3元,减半收取111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11.5元,由范阳文、合肥洲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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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成立:本院受理戴春笋与熊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熊成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戴春笋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9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熊成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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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生全:本院受理原告严纪伍与被告蒋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蒋生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严纪伍借款本金156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但利息总数不得超过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和自2017年1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之和;以66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但利息总数不得超过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借款本金2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以借款本金266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之和);二、驳回严纪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9元,减半收取274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44.5元,由蒋生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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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生全:本院受理原告严思堂与被告蒋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蒋生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严思堂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日起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但利息总数不得超过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和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之和);二、驳回严思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215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51.5元,由蒋生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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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雪峰、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雪峰、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刘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875元、透支利息4496.26元、违约金2994.86元;二、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刘雪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刘雪峰追偿;三、如果刘雪峰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刘雪峰提供的抵押物别克牌皖A235X0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43.5元,由刘雪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符佳佳:本院受理原告魏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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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涵润食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强:本院受理原告郑丽丽诉被告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贾强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5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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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开霞:本院受理原告张全海诉被告钱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钱开霞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6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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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乾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隋勇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乾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隋勇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吉林乾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隋勇乾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5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7249号原告安徽奇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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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六安市悦诚羽绒科技有限公司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于孝兵遗失律师证,证号为:13412199910332119,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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