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家342623198301097517: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原告张克全诉被告吴兴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70207.78元(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5年2月17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为88207.78元,款清息止,扣除已还18000元利息后为70207.7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绍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李绍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庆贝奈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安庆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80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章龙对被告安庆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段昀、安徽瀚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段昀、安徽瀚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寓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晓燕诉被告合肥寓意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郭燕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佣金424070元;二、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三、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四、驳回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46元,由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由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9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思勇:本院受理原告施晓光与沈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暂计5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双墩镇雅骏瓷砖店与安徽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瓷砖货款29027元及利息16835.66元,合计45862.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贤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贤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7953.6元(2011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共计113个月)及违约金2787.8元(暂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日为2787.8元,剩余违约金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 年8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共计1074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张益博、张耘天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芳:本院受理原告方志祥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 1、离婚;2、婚生女方露萍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6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道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伍先权:本院受理原告邱峰林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伍先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18)皖0111 民初909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先权:本院受理原告邱峰林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 民初9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莉娟、范中奎、方长英: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江莉娟、范中奎、方长英、凌先纯、刘腊梅、凌丽、陈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江莉娟、范中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99988. 41元以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合同的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位于安庆市市府路滨湖苑小区14#楼3单元505室、安庆市市府路滨湖苑小区8#楼2单元403室、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西一街51号房产、安庆市回祥新村46-2#楼303室抵押物处置、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案件诉讼费用以及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高成宏: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炎章诉被告高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暂计为62400元(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元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庐阳区大兵水电安装队诉被告许高胜、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许高胜给付原告汤兵水电安装工程款260168元,滁州利兹公司,滁州利兹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路同心企业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钟和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42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即15.4%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成都锦鸿英贸易有限公司、戴锟鸿: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成都锦鸿英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爽40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戴锒鸿对被告成都锦鸿英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荣平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景昌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岗:本院受理的(2021)皖0123民初3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道勇、邱秀芬: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崇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崇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崇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金156954.94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6954.9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76元,由被告李崇铱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崇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崇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崇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金151549.92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1549.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54元,由被告李崇铱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韦东、梁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韦东、梁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因原告担保被告借贷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币12570142元;案以125701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支付利率2%月息计3268236.92元:合计15838378.92元。以15838378.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款清至,支付利率2%月息。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判令上述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仇波、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喜诉被告胡仇波、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张金喜与被告胡仇波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物资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胡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金喜租赁物:碗扣横杆3264.3米,碗扣立杆2634.6米,顶托1928根;三、被告胡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喜租金97551.58元及违约金(以97551.58为基效,自2020年3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四、驳回原告张金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46元,由被告胡仇波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举。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凤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爱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凤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爱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凤琴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二、被告夏凤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爱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爱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原告合肥爱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夏凤琴负担10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宣荣:本院受理原告刘洪启与被告王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7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洪启借款本金20000元;2、驳回原告刘洪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8.5元,由被告王宣荣负担95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锦标:本院受理原告程立新与被告王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锦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立新货款145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7元,减半收取172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28.5元,由被告王锦标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受理原告宋利与被告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利8000元;2、驳回原告宋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王芳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庆、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黄忠、合肥德服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桂芳诉你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德服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52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1778.96元(详见赔偿项目明细清单),先由被告人保分公司、亚太支公司在交强险司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前述两保险公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公交公司、黄忠、德服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在交强险内部分由人保分公司、亚太支公司负担,剩余部分由其他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功伦、沈先祥、合肥仁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贞文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6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824094.5元。2、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惠468505.53元,以2824094.5元为基数,暂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强:本院受理原告骆荣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23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合伙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骆荣投资款3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78.05元(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按照LPR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实际计算至款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云辉、刘笑敦: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云辉、刘笑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陈善文律师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证书编号1340620121058968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