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我“跳槽”到一家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原公司以我拒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为由,扣留我的档案近两年时间。其间,我多次找原单位索要未果。请问原单位这样扣留我的档案是否合法?
读者:董天亮
董天亮读者: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因此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的行为是违法的。因用人单位移交档案不及时,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如劳动者无法找到新的工作或社会保险关系无法继续等,劳动者可以追索生活费或保险福利为由,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