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昆、张珊珊、曾桂英、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昆、张珊珊、曾桂英、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昆、张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款计人民币4233385.51 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本金为基数,分别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飞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飞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款计人民币614896.23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本金为基数,分别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家丽、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丽、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家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款计人民币2220853. 29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本金为基数,分别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驳回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大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影利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大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影利亨科技有限公司诉请: 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全程融资合作协议》;2、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50000元诚意金; 3、判令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利息325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6%利息标准,自2019年9月27日开始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款清息止);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良洲、李然:本院受理原告赵玉领诉被告李然、尹良洲、赵雨友、夏传琴、杨尚宇、赵雨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赵玉领上诉状、被告夏传琴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良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赵玉领财产损失160010元及鉴定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赵玉领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2元,由被告尹良洲负担3051元,原告赵玉领负担3501元;公告费1600元,由被告尹良洲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原告陆斌与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飞、徐丙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飞、徐丙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76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建建:本院受理原告冷冰与被告刘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3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建建:本院受理原告冷冰与被告刘建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3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延、叶信千: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振华、陈志延、叶信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成文、李亚、苏方园: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文、李亚、苏方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彦(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0224262X)、骆桂忠(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07150156):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世灵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彦、骆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时章寅:本院受理原告蒋海龙诉被告时章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8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亚:本院受理原告吴杰诉被告程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圣武、陈道凤:本院执行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圣武、陈道凤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6638号裁定书,责令你们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圣武、陈道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公交二保场职工宿舍区5幢106室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我院于本报2020年11 月12日刊登的案号(2020)皖0811民初2356号原告沈志发诉被告苏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将公告送达的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苏传亮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150元,公告费1600元,两项合计4750元,由被告苏传亮负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余兆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本金108837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8月9日前欠利息20041.95元,违约金14843.7元,手续费8321.67元)并自2019年8月1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高纯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本金120282.64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8月18日前欠利息759.02元,违约金5837.53元,手续费18343.85元)并自2019年8月1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疏礼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本金112446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7月26日前欠利息1492.56元,违约金7541.89元,手续费18194.4元)并自2019年7月2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发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本金10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8月7日前欠利息3939元,违约金8649. 11元,手续费12950元)并自2019年8月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何丹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本金151546.26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7月21日前欠利息18537.97 元,违约金19370.27 元,手续费13379. 91元)并自2019年7月2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费维军、沈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兵:本院受理原告赵荣胜诉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3万元(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时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旱年:本院受理原告程世放诉被告胡旱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肆万玖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光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沈光格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志军、张姚华:原告杨道忠、管理平与被告朱志军、张姚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 皖0102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杨道忠、管理平对判决结果不服,于2021年1月28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要求你们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 民初8216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玉汝于成商贸有限公司、李莉雨: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通宝公司”)与被告合肥玉汝于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汝于成公司”)、李莉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皖0102民初881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华夏通宝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于2021年2月7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玉汝于成公司偿还华夏通宝公司代偿债权493879.13 元; 2、判令玉汝于成公司支付华夏通宝公司综合利息77746.67元(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本清息止);3、判令华夏通宝公司对李莉丽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栈塘小区9#202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42081 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玉汝于成公司、李莉丽支付华夏通宝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4297.5 元及保全担保费用98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8818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王邦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邦哲诉被告王帮俊、王邦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邦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帮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9625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日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款清息止),违约金2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后期顺延),律师费14000 元;2、判令王邦力对王帮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王帮俊、王邦力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帮琴:本院受理的原告熊传英诉被告董帮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1543.03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以11543. 0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行业拆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或者其他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凤阳县凤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根、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 皖0102民初1300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郑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本报2021年2月24日刊登的(2021)皖0102民初1817号原告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有云、豆维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名称刊登有误,现更正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有云、豆维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德、王凤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915812.6元及利息(以915812.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4日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后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刘杰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刘杰培训服务费25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龙宝: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龙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汪龙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028. 9元及滞纳金(以19028.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登记在汪龙宝名下车牌号为皖AW7J73的吉利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FBL433693;车架号LB37624S2FL054563)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书第一项中的租金及滞纳金;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6元由被告汪龙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1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华建忠:本院受理原告陈先江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立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立平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中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武立平返还原告安徽中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84288.98元;2、判令被告武立平支付原告安徽中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暂计人民币56403.03元(利息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以2020年10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为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为人民币56403.03元,之后以人民币2184288.98元为基数,以2020年10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武立平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桑君龙诉被告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各款项出借之日暂算至2020年7月6日,具体应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上合计为3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本院受理原告李蕾与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003165527)、张水成(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23196805178771):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龙诉被告万军、张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借款9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576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罚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4%的标准,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玺:本院受理原告方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6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洪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0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学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杨肃、王铁柱、吕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1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星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宝拓名车经营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飞: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飞、陶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飞名下位于肥西县花岗镇合安路南侧花岗新城住宅A-3幢505室【产权证书编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04364号】住宅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肥西县花岗镇合安路南侧花岗新城住宅A-3幢505室【产权证书编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04364号】,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765384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世德:本院受理原告刘传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照友:本院受理原告祖兆云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映梅:本院受理原告汪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宜乐:本院受理原告刘俊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常敏:本院受理原告余守甫诉你、丁仁兵、孔德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常敏:本院受理原告汪群诉你、丁仁兵、孔德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衡晨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瑞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2021)皖0123民初754号原告朱恩泽诉你与江浩、付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伟伟:本院受理苏义斌与杨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杨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义斌借款本金288000元;二、杨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义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6169元,减半收取308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84.5元,由杨伟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宪熙: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金领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支付已欠原告【①、2020年前(不含违约金)房屋租赁款:10122.63元+②2020年1-9月5日期间房屋租金11618.36元+③2020年1-9月5日期间房屋租金违约金:364.95元】计:22105.94元,直至合同期满时止;2、要求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和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殷延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5月26日下午3点0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3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5日
迁址证明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办公地址由原来的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26号凯帆大厦10楼迁至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与红花山路交叉口润地商业广场3#楼1910、1911室,特此说明!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