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益忠:本院受理原告朱振贵与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胜利、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振贵业务费30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振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绿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20元,原告朱振贵负担4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大年、孙晓波:本院受理原告叶刚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被告朱大年与被告孙晓波2019年4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夫妻共有房产位于长江东路中房名都A座1204室,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二、被告孙晓波出售的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蚌埠路交口中房名都A-1204室房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2087)售房款的50%归被告朱大年所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10元,由被告朱大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俊霞:本院受理原告蔚芝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席俊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芝群欠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4050.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1元,减半收取2480.5元;财产保全费1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20.5元,由被告席俊霞负担。
裁定书主文为:原(2020)皖0102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中18处“魏芝群”补正为“蔚芝群”。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明志、李小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25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77509元;二、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7750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上浮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并上浮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3日为9224.3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秀珍:本院受理原告许业建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4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各项损失合计2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力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5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99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022元(利息以9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按照LPR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洁:本院受理原告徐寒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5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被告立即偿还下欠借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自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人屋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悦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5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场地费34200元、水电费272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磊(身份证号码340102197310040517):原告姚仲明诉被告胡克琴、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仲明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24750元(利息为暂计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20年7月24日暂计至2021年1月4日,款清止算);2、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滨湖区云谷路1255号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幢办2-1203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02372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02375号]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以上标的金额总计34475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远征(身份证号码340103196604070019)、吴云霞(身份证号码340103196310141061):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兵与被告王远征、吴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10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自2018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翔(身份证号码:34112419831121501X):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强胜木业销售部与被告费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康:本院受理原告汇通诚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92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修主: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被告梁修主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被告徐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栾新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被告栾新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合肥玖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根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34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皖0111民初1434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张根撤回对被告合肥玖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启义:本院受理原告张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娜、许若云、许卫伟:本院受理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娜、许若云、许卫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253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许娜、许若云支付给原告代垫款187374.42元及违约金54456.30元(违约金自每笔实际垫付后始,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0年7月2日为54456.30元);2、判令被告许娜、许若云支付给原告后续违约金(以187374.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7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3、许卫伟对许娜、许若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逢春:本院已受理原告沈志龙与被告刘逢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名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强诉被告合肥名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