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拉:本院受理原告钱群岭与李恒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594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5594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岳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向阳与黄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723万元,以1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5.4计算利息,暂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后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两项合计20.723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掣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用总计8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按照所欠租金总额80000的10%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车辆违章费用15400元,违章罚款6200元,扣92分计9200元,两项总计154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配钥匙费用24300元。5、请求判决本案律师费5000. 00元、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季丽、印淋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季丽、印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1064元,滞纳金3936元,以后继续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共计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码与周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判被告周科偿还原告货款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承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码与曹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被告曹承松偿还原告货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纳博商贸有限公司与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98元,自2020年06月0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暂算至2020年09月01日,其后另行计算至款清息止,合计5299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剑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范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400元,合计: 256400元,该利息自2013年11月17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5.6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中秋: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中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柳琴:本院受理原告曾柳琴诉被告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曾柳琴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5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5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6492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大千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任伟、邵思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邦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祥川:本院受理原告张松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1民初43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谢钱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妮: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刚诉被告马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整,利息2118元(自2019年起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用人民币235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有习: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有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1089.11元,违约金3545. 87元、利息共计47383. 99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8月14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合计132018.9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国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尹国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1197.96元,违约金9611.1元、利息共计45267.4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8月14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合计133376.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山先: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邵山先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208.9元,违约金2786.83元、利息共计19070.63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8月14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合计67063.8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小健: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小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978.73元,违约金5914.93元、利息共计25652.74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8月14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合计76546.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灿、张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洪迎成诉被告张灿、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因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5133.2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行业拆借银行贷款利率15. 4%计算从2020年7月3日起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直至款清息止);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前述第一、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后续诉讼产生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4: 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金权:本院已受理原告邓雨生与被告汪金权、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艳德:本院已受理原告徐玲与被告赵艳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友龙(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901287510):本院受理原告汪妍诉被告翟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6449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辣娇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合肥爱可美儿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州融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融侨酒店分公司诉合肥辣娇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合肥爱可美儿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安徽添禧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添禧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庐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州融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融侨酒店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案涉《酒店六楼场地租赁合同》;2、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赁费249070. 71元;3、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案涉合同解除后产生的场地占用费91114.8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此后的场地占用费按4338.8元/日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四被告停止占用案涉场地时止);4、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7745.83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此后的滞纳金按1010.6元/日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礼忠: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瞿刚、蔡雪梅、朱刚、瞿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217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云:本院受理原告袁金杨诉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骆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248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莲:本院受理原告黄爱林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48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濉溪县百善洪涛建材店、谢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中宽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248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庆康:本院受理原告张澄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省豪迈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澄购房款50000元及利息(以下欠房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庆康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800,均由被告安徽省豪迈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庆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平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胜平租赁费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兴锋、姚敏:本院受理原告杨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钱兴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磊借款38000元及借款利息(自2018年9月17起以实际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钱兴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文俊、陈程:本院受理原告何彩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志恒:本院受理原告朱丹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昆:本院受理原告郑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仁根:本院受理原告代忠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本院受理张德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振华、合肥军合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沙漠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震、陶海玲: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茜茜:本院受理的(2021)皖0123民初1173号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孔飞:本院受理原告段伦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从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达农资有限公司诉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黄山万祥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1年2月26日裁定受理黄山万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26日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黄山万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黄山万祥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4月30日前,向黄山万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A座17楼;联系电话:万律师13865905092、张律师152098523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黄山万祥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黄山万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如有变动,以管理人通知为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