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彪:原告罗平诉被告杨德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德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罗平8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92元由被告杨德彪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1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1360.46元以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15401.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20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18237.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122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124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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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平:本院受理原告周诗强与被告黄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黄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诗强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周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国中:本院受理原告王飞与被告潘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潘国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飞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6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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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月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丰兴婷诉被告蔡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蔡月清偿还原告丰兴婷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同期LPR利率标准计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6月21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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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霞、王贤萍、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王欣、王俊霞、王贤萍、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皖0102民初936号民事裁定书。后被告李伟对裁定结果不服,于2021年1月25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216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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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马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0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王马汉支付给合肥超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9日公司车辆挂靠管理费:2400元/年*3年,合计7200元;2、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王马汉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的皖ALQ771起亚K4,车辆识别代码:LJDTAA233H0135331的挂靠关系,将该车过户于被告;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新联想货物配载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17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业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春云钢管租赁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17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强:本院受理原告卢伟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1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如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8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孝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8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8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鸿盛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8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花岗镇陶店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3民初9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一鸣:本院受理原告彭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0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8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新站区清韵实木家具店诉被告胡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货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给原告;2、支付欠款利息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说明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杨萍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案号“(2020)皖0102民初6643号”更正为“(2020)皖0102民初6639号”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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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金海:本院受理原告刘承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娄金海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6671元;2、请求依法判令合肥领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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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金海:本院受理原告娄方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娄金海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7089元;2、请求依法判令合肥领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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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金海:本院受理原告娄方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娄金海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5070元;2、请求依法判令合肥领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娄金海:本院受理原告姚国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娄金海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8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合肥领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娄金海:本院受理原告唐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娄金海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9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合肥领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学梅、张效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黄学梅、张效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30214.7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0214.7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财产保全费322元,合计775元,由被告黄学梅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双墩镇西雅图酒吧、徐峰:本院受理合肥市冉久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306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2613.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75679.2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成根、袁自年、韩贝贝、刘婷婷、唐文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德翠与被执行人李近全、肥西县成根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16)皖0103执2895号),申请执行人黄德翠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五人作为被执行人,现向你五人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及提供证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军文:本院受理原告陈伍华诉被告聂军文、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叮购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蓝马创城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合肥逸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629号案件被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原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广俊: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海艇与被告陆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小定:本院受理原告陈翠翠诉被告何小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卫:本院受理原告束进霞与陈卫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瞿璐:本院受理原告谭延庆与瞿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晖: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晖、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曹晖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幢505室房屋,平均询价金额为167088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增跃:本院受理原告俞能胜诉你与第三人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飞诉被告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807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永贵: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9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卞国正:本院受理原告李张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5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鹏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796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晓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如下诉讼请求:一、 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款项150万元,并支付资金暂用利息(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6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兴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干与被告陶强、李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强、李兴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建干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200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建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被告陶强、李兴荣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安:本院受理原告程德智诉被告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安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8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和财五金店(经营者汪秀合)诉被告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徐超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31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過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34010068498023X8)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2民初7511号中被告张明桥名下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1幢1706室(产权证号:包字第068721号)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包字第8250003172)转让给张飞娥(身份证号:330323195703203323)
2021年3月16日
遗失声明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亳州分校涡阳工作站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涡阳支行;账号:12773001040021035;
开户许可证编号:361002479931;
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726001338401,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余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 13401201310218426, 法律执业资格证号: A20103418221347,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