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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3-18 14: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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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百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百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70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沈亚彬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晓0111民初19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高节:原告孙莉与被告赵高节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6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赵思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 元至赵思宇独立生活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周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周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 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8日,尚拖欠本息为104938. 28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2000 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尚大青:本院受理原告周其松与被告尚大青、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87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尚大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其松借款本金293000元;二、驳回周其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60元,由尚大青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立案执行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嫂水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张崎琼、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张崎琼名下合肥市宿州路60号枫林大厦负一层(产权证号:庐081841)房屋,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皖金房估字[2020] C013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总价9539709元,现向你方送达上述资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资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车晓涛 342601198905242414、合肥费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1340100MA2MUAMP6X:原告孙学锋与被告车晓涛、合肥费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车晓涛、合肥费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学锋借款本金800000元,并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元,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车晓涛、合肥费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晨34242619690120002X:本院受理原告杨柏军与被告余立、王晨、合肥灵智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117696元(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利息为23466.7元;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利息为13231.3元,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三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良洲、李然: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夏传琴与原审被告赵雨友、李然、尹良洲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尹良洲、李然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再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福庆源珠宝店、戴庆海、汪杰霞:本院受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福庆源珠宝店、戴庆海、汪杰霞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2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可义:本院受理原告张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逾期利息1523元(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标准,自 2020年9月10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后续利息继续计算至本清息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彦、冀桂芳、吴玉成、杨家翠、合肥徽仁中药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丁彦、冀桂芳、吴玉成、杨家翠、合肥徽仁中药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沈俊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钱款12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张涛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义洲、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陶汝中诉被告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义洲、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东:本院受理原告顾先峰诉被告徐东合同纠纷一 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顾先峰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进场费40000 元并承担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结满:本院受理原告陆丹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石结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陆丹妮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000 元自2019年2月1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陆丹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梅、杨涛:本院受理原告吴庆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梅、杨涛:本院受理原告江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凯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保新冷鲜批发部与被告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餐饮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保新冷鲜批发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23元,由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保新冷鲜批发部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保新冷鲜批发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 皖0102 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保额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有限公司货款5937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以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为14484元;三、 诉讼费均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翟志波:本院受理原告薛丽君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爱琴(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4810150225);刘家顺(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603090216);刘天佑(法定代理人:方婷婷,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8205218921):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高乔楠、金兴永与被告刘金地、李爱琴、刘武、刘家顺、刘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金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整以及利息147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后按15.4%计至款付息止); 2、被告李爱琴、刘武、刘家顺、刘金地、刘天佑在继承刘炳乾遗产范围内承担第一项诉请中借款本息247万的共同还款责任,并对刘金地担保的房产(证号:合蜀140006511)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优先清偿原告的借款本息等费用。3、被告刘金地支付律师服务费5万元整。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招商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18)合仲字第0754号重新组庭通知书,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下午15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18日

致歉信

尊敬的社会公众:我们安居在长江边,因在铜陵市长江干流淡水豚自然保护区水域使用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域范围内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鱼类的繁殖及生长。案件发生后,我们接受了司法机关对我们的处罚,并已支付生态修复费13569元。本起案件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也让我们认识到保护长江生态的重要性。现真诚地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并以此为戒。从今以后我们要从捕鱼人变成护鱼人,向周边人宣传禁捕政策以及非法捕捞的危害,发现非法捕捞的行为及时制止,要保护好我们的一江碧水, 保护好我们的母亲河。

特此道歉。

道歉人:崔应春 闻思清

遗失声明

合肥市律师协会遗失公章一枚 ,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