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光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9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阳:本院受理原告冯璐诉被告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杨阳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4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国生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0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建设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迪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姚友祥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迪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席庆萍、吕雪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诉被告席庆萍、吕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席庆萍、吕雪娇偿还原告张文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0.9%标准计至款清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6月21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玲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 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沙鱼湾委托管理经营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30000 元及货款保证金150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份之前的结算款19000 元及利息83.44元(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6月7日利息83.44元,实际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房屋租金26950元、房屋转让费及保证金75000元、设备损失51084.5元、水电费3404.8元等;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汤传金: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与汤传金金融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277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汤传金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C2区康徽苑21幢2801室的房产[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04664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先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云峰钢模租赁站诉被告胡先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云峰钢模租赁站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60000 元,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曦:本院受理原告夏育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正英、邓少武:本院受理原告梁道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方正英、邓少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梁道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 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两被告已偿还的8000 元应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0元,由被告方正英、邓少武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志:本院受理原告杨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祖平:本院受理原告吴淑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祖平:本院受理原告龚发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航云天塑胶有限公司、张兰花:本院受理合肥国源塑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6593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计算,直至本息清偿日止],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暂计利息10960元,本息合计76890 元; 2、依法判决被告张兰花对本案欠付货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东莞市骏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325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66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8921 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宁商贸公司清算公告
兹合肥庐宁商贸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9日,注册号:3401001001777;法定代表人:于庆飞。因经营不善,其营业执照已于1995 年08月28日被吊销,现准备注销,由张秀红为负责人,夏先明、聂励琴、闫振、杨莉、韩冬为成员,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登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前来清理债权债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安徽省司法厅装备财务保障处,电话: 65982202。
另,合肥庐宁商贸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章、法人章(姓名:于庆飞)各一枚,特此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合肥庐宁商贸公司清算组
退伙声明
邢光亚:
2017年9月26日方浩、马亚军、邢光亚、李明、朱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承建颍上县第三小学工程,方浩占25%比例;朱峰占25%比例;马亚军、邢光亚、李明共同占50%比例,协议签订后,方浩按约定出资了100万元。
现本人声明将于2021年3月24日起退出合伙,对合伙事务自2021年3月24日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本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请在2021年4月24日之前对合伙事务的财务状况进行清算,以便尽快办理退伙之相关事宜。
声明人:方浩
退伙声明
李明:
2017年9月26日方浩、马亚军、邢光亚、李明、朱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承建颍上县第三小学工程,方浩占25%比例;朱峰占25%比例;马亚军、邢光亚、李明共同占50%比例,协议签订后,方浩按约定出资了100万元。
现本人声明将于2021年3月24日起退出合伙,对合伙事务自2021年3月24日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本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请在2021年4月24日之前对合伙事务的财务状况进行清算,以便尽快办理退伙之相关事宜。
声明人:方浩
退伙声明
马亚军:
2017年9月26日方浩、马亚军、邢光亚、李明、朱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承建颍上县第三小学工程,方浩占25%比例;朱峰占25%比例;马亚军、邢光亚、李明共同占50%比例,协议签订后,方浩按约定出资了100万元。
现本人声明将于2021年3月24日起退出合伙,对合伙事务自2021年3月24日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本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请在2021年4月24日之前对合伙事务的财务状况进行清算,以便尽快办理退伙之相关事宜。
声明人:方浩
遗失声明
本人张润龙,身份证(340122199710250075)遗失安徽当代万国府置业有限公司当代凤曦府16-502首付款收据和办证契税维修基金收据。特此声明,该收据作废,如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注销公告
安徽青桔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MD0217725G, 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街路8号镜街金鼎大厦2213室)合伙人会议决定注销律所,请相关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 日内办理相关债权事宜,逾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安徽青桔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