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鸣:本院受理原告朱飞与被告裴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裴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飞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朱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9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春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马春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马春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474. 6元、利息6505. 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14.52元、取现手续费1093.6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9日,之后以49474.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马春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与被告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与被告王玲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返还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店一号楼二层摊位号为DS39-1-2-019的场地;三、被告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租金166253.30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每天628.92元的标准支付租金及占用费用至场地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被告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物业费48889. 97元、市场管理费16350. 14元、广告促销费42582. 80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计付至生效之日止;五、被告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违约金26335.82 元;六、驳回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3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鑫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鑫鑫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鑫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105467.69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43898元(之后自2020年10月12日起,以信用卡本金105467.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鑫鑫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3000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奥申泓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璐、原告娄惠娟、原告董晓雯、原告甄娟、原告李会会、原告盛青、原告王瑞琪、原告丁云、原告张迎春、原告张婷、原告周子昕诉被告合肥奥申泓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皖0111民初4967、4968、4969、4970、 4972、 4973、 7561、 4974、 4975、 4976、49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长道: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86853.3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6523.99元和利息(包括复利)11479.23元以及违约金2754.07元,合计为117610.62元(其中,利息、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20年3月9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东莞银行信用卡(个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卡非循环额度分期条款及细则》等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6796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小红:本院受理原告胡克升诉被告陈龙、杨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1913.31元(详见:赔偿清单);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赔偿款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进武: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33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牛进武偿还欠款18.5万元,利息44400元(自2016年8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送达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黄浦、宋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8月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水、电、燃气、物业费合计85647.92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95元,减半收取83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会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黄浦、宋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0)皖0102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被上诉人黄浦、宋贵军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二、判令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海涛货款320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3204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陈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陈海涛负担80元,被告陈伟负担37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富州:本院受理原告胡新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 民初34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富州偿还借款人民币28000元,利息1500元(自2018年2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 2、本案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贤义:本院受理原告何高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34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丁贤义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623.12元;2、被告丁贤义赔偿原告伤残鉴定、及由于右前臂石膏固定,影响工作、生活各项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亚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兴林诉被告安徽亚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070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存根: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与王存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王存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90.01元、利息9688.53元及逾期费用45261.39元,以上各项合计114939.93元; 2.判令被告王存根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静: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与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李静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511.34元、利息22756.3元及逾期费用114975. 88元,以上各项合计197243. 52元; 2.判令被告李静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元;3.本案诉讼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前俊:本院受理原告施晓光与梁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暂计5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元巧:本院受理原告梁和国与欧元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5万元(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前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宿川与被告朱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以年利率6%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荣华与被申请人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0) 合仲字第0656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
公告
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芸与被申请人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0)合仲字第0655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
退伙声明
邢光亚:2017年9月26日方浩、马亚军、邢光亚、李明、朱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承建颍上县第三小学工程,方浩占25%比例;朱峰占25%比例;马亚军、邢光亚、李明共同占50%比例,协议签订后,方浩按约定出资了100万元。
现本人声明将于2021年3月24日起退出合伙,对合伙事务自2021年3月24日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本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请在2021年4月24日之前对合伙事务的财务状况进行清算,以便尽快办理退伙之相关事宜。
声明人:朱峰
退伙声明
李明:2017年9月26日方浩、马亚军、邢光亚、李明、朱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承建颍上县第三小学工程,方浩占25%比例;朱峰占25%比例;马亚军、邢光亚、李明共同占50%比例,协议签订后,方浩按约定出资了100万元。
现本人声明将于2021年3月24日起退出合伙,对合伙事务自2021年3月24日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本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请在2021年4月24日之前对合伙事务的财务状况进行清算,以便尽快办理退伙之相关事宜。
声明人:朱峰
退伙声明
马亚军:2017年9月26日方浩、马亚军、邢光亚、李明、朱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承建颍上县第三小学工程,方浩占25%比例;朱峰占25%比例;马亚军、邢光亚、李明共同占50%比例,协议签订后,方浩按约定出资了100万元。
现本人声明将于2021年3月24日起退出合伙,对合伙事务自2021年3月24日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本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请在2021年4月24日之前对合伙事务的财务状况进行清算,以便尽快办理退伙之相关事宜。
声明人: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