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3月初,肥东县人民法院应用《民法典》审理一起魏某诉谭某离婚纠纷案件,被告谭某婚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后魏某起诉离婚,谭某要求男方给付经济帮助获法院支持。
1987年,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举行婚礼,2007年7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独立生活。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2013年6月起分居。2020年3月,魏某诉至肥东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今年1月,魏某再次诉至该院要求离婚。
被告谭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双方在肥东县店埠镇某房屋主房三间上下、平顶房四间进行平均分割,原告另外给予被告20万元经济帮助费。
肥东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原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谭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0000元。
(通讯员 崔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