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壬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本院(2020)皖012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一、被告杨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截至2020年3月9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18534.26元并支付原告应收利息37100. 04元及后续利息(以信用卡借款本金218534.2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杨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不服本判决,现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院将把该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成军:本院受理原告尚昌德诉被告黄成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成军向原告尚昌德支付租金17066元及违约金5000元,总计220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成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冯胜利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600元;2.被告冯胜利从起诉之日起,以12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员钢:本院受理原告杜国宾诉被告秦员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共计人民币8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颂恩:本院受理原告袁洪生诉被告钱颂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款玖万壹仟零捌拾柒元整,合计人民币91087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1月11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壹拾万零贰仟伍佰陆拾元肆角叁分,合计人民币10260.4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地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刘地松、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地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887.16元、透支利息5471.8元、违约金1995. 15元、律师费2500元,合计47854. 11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地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刘地松追偿;三、如果被告刘地松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刘地松提供的抵押物(皖S0S990本田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HGGK5887J8003857)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辉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合肥二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华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合肥二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6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12元,均由被告安徽华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娅: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1民初147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印象庙街商业有限公司、李水华、杨佳举: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雪松与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水华、杨佳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 皖010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江雪松与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于2020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雪松承包费、综合管理费、空调费合计89055元;三、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雪松履约保证金20000元;四、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雪松装修损失12907元;五、驳回原告江雪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3元,由原告江雪松负担672元,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11 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家举、孟炀: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晨光与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佳举、孟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晨光与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于2020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晨光承包金112678元和履约保证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黄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原告黄晨光负担835元,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杨:本院受理原告孙宏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能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玲:本院受理原告武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良成、童有琴:本院受理原告叶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宗清诉被告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金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建霆诉被告葛金鹏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驰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开门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众驰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家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迅诉被告吴家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志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刘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06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志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626046.9 元及利息29341.47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626046.9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刘志远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以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刘志远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阿奎利亚二组团102幢904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8) 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320 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由被告刘志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晏华:原告李孝兰与被告张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孝兰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张晏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素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肖素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 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肖素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056.25元、消费手续费2535.42 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705.9 元及利息42478.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8日,后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9月19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肖素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00元,由被告肖素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和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和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 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和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50415.97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6月6日为16674.56元,之后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张和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聚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春潮与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聚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美美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春潮承包金、管理费合计112080元,以及履约保证金20000元;二、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春潮装修损失34944元;三、驳回原告周春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5元,由原告周春潮负担1290元,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1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聚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兰中杰与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聚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美美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 皖010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兰中杰承包金、管理费等合计85781元,以及履约保证金20000元;二、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兰中杰装修损失8972元;三、驳回原告兰中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兰中杰负担485元,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15 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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