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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16 14: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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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勇、郭红:本院受理吴振泉诉被告朱庆勇、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367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利息236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此后应付至利随本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健康:本院受理原告叶晓飞诉被告梁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6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勋:本院受理原告金明诉被告张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婚生子金瑾萱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号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成年为止;婚生子金瑾萱医药费、教育费凭发票或其他有效支付证明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2、由于被告一家一直故意阻挠原告探视孩子,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精神损失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向祚平:原告王悦诉被告向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4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聂善楼、聂长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被告聂善楼、聂长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46927.73 元:二、判令两被告按照每月1069.16元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原告理赔当日即2020年2月3日止的保费4062.81元;三、判令两被告以上述两项欠款即50990.5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3日起至两项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17693.72元(计至2021年元月15日);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东莞联华鑫精密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23民初144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联华鑫精密橡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8161.25元及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货款资金占用利息9812.80元,此后利息分段计算如下(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6090. 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以125280. 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以151380. 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以15312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9 年8月20日以62291. 25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东莞联华鑫精密橡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72 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恒方:本院已受理原告卫志超与被告朱恒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六一、汪玉爱与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钱军与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世苗与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剑与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福政与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兵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山运消防器材经营部诉被告余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佘兵兵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霍建强:本院受理原告何天鹅诉被告霍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霍建强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1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吴满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领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吴满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吴满英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7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甲: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邦平诉被告刘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责令被告偿还拖欠货款9240元;2、承担货款利息(自2019年4月15日-2020年11月9日);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成宏: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得华诉被告高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16000 元(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 5%计息,后续另算,款清息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清:原告吕德文与被告张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吕德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70元,由原告吕德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亚飞:原告吕德文与被告田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吕德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10元,由原告吕德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臧春传: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臧春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臧春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328. 16元及截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1578. 52元、逾期利息4150. 6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7. 595%的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臧春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0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74340元为限);三、被告臧春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四、如被告臧春传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臧春传名下皖AC5R30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4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60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被告臧春传负担676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道银:原告俞荣年与被告陈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荣年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陈道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杜秀美:原告杨立新与被告刘政伟、杜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立新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50元,由原告杨立新负担911元,被告杜秀美负担1939。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杜秀美:原告杨立新与被告刘政伟、杜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立新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50元,由原告杨立新负担911元,被告杜秀美负担1939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杜秀美:原告魏伯秀与被告刘政伟、杜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伯秀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魏伯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00元,由原告魏伯秀负担228元,被告杜秀美负担307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中权、孙义祥:原告宣素云与被告宋中权、孙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中权、孙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素云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39341.33元;二、驳回原告宣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10元,由原告宣素云负担247元,被告宋中权、孙义祥负担346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彬: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韩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 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8934. 05元、违约金1344. 43元、利息15928.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之后以78934.05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韩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661元;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50元由韩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萍: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杨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366. 99元、违约金2500元、利息5311.18元。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40元,由被告杨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磊:本院受理原告韩开友诉被告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18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闫静彪、张同革、焦洪臣、韩杰、王世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志成精米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铁锋区丰硕粮食机械经销处: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更正说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公告的原告合肥盈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皖0111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现更正为“(2020)皖011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世朝(身份证号码340121196204174639)、曾卫青(身份证号码340121196809214648):原告张祥与被告陆洋、陆世朝、曾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陆洋、陆世朝、曾卫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祥借款200000元。二、被告陆洋、陆世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祥借款2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6元,由原告张祥负担2544元,被告陆洋、陆世朝、曾卫青负担41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陆世朝、曾卫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龚云龙(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08104375):原告陈晓春诉被告龚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晓春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45000元(利息自2015年2月计算至2020年12月,按年利率12%计,已扣除对方已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利息按24%年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及保全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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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王宏柱、何维珍与被告王莺、孙瑞、张冲、权循勇、陈飞飞及第三人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0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追加王莺、孙瑞、张冲、权循勇、陈飞飞为本院(2019)皖0103民初93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王莺在381.5万元范围内对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权循勇在73.5万元范围对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孙瑞在30万元范围内对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冲在15万元范围内对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飞飞对权循勇未出资的73.5万元,对孙瑞未出资的30万元,对张冲未出资的15万元,对王莺未出资的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莺、孙瑞、张冲、权循勇、陈飞飞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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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兵(身份证号码342425197304152611):原告杨春雨诉被告陈吉兵、李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春雨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利息46159元(自2015年2月17日计算至起诉日,以顺延至实际付款日止,利率按年6%计算)合计13461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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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黎诉被告杨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李晓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婚生子杨凡玉和婚生女杨舒雯变更为李晓黎抚养;2.杨峰每月支付两个子女抚养费4000元至两个子女均满18周岁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杨峰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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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黎诉被告杨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李晓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晓黎与杨峰在2014年5月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三条约定有效;2.杨峰立即协助李晓黎办理阜阳市御景城9号楼2303室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协助将前述房产登记于李晓黎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由杨峰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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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舜鑫物流有限公司、姚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运兰与被告安徽舜鑫物流有限公司、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运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盐款2174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截止2020年12月9日,违约金98474.3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绪溢实业有限公司、黄陈福、杜学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嘉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绪溢实业有限公司、黄陈福、杜学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嘉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款项351326.4元,逾期利息按欠款总额的月利率1.5%标准支付利息,从2020年6月20日起暂至2020年10月20日止,共计21079.58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全部欠款和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霏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被告吴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余磊诉被告姚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云松:本院受理原告江小洪诉被告刘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先根、曹承芬、朱其波: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明诉被告张先根、曹承芬、朱其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硕:本院受理原告钱宏康诉被告史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合肥庐阳区好好多自选商店: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曹自伦与被申请人合肥庐阳区好好多自选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012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下午15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