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茂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先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勋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浩权:本院受理原告何涛诉被告合肥勋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浩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庆海、安徽福庆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少鹏诉被告戴庆海、安徽福庆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峮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纯勤诉被告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峮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夏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夏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704号 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守贵:原告方玉宝与被告胡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守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玉宝借款本金120000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89元,由被告胡守贵负担2103元,由原告方玉宝负担58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寒梅、姚尚亮: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杨寒梅、姚尚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杨寒梅、姚尚亮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杨寒梅、姚尚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贷款本金53352.53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前的利息(包含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尚欠贷款本金53352.53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上浮40%再上浮50%自本判决生效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杨寒梅、姚尚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3元,保全费59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26元,由被告杨寒梅、姚尚亮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魏秀娟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胡忠飞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季宏峰、周霞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杰、方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杰、方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9580.9元、逾期保费6966.6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9580.9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周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勇: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谢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0541.97 元、逾期保费355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541.9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谢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赵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2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294799.52 元及利息74477.32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1294799.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赵锐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以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赵锐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吟春园高01幢904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7) 合不动产证明第0046823 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966 元由被告赵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修坤:本院受理原告刘跃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费用26000元,并补偿原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冕:本院受理的原告柳西洪诉被告王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双喜、合肥瑶海区煌辉橱具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寇扬诉被告吴双喜、合肥瑶海区煌辉橱具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乐庆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乐庆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正松:本院受理的原告靳正松诉被告任以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志强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沙鱼湾专卖店委托管理经营合同》;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加盟费50000元、设备物料费32000 元、货物周转金20000元,并支付结算收益及保底收益;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其违约造成的门店转让费、门店租金、装修费、水电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88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季雪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46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运输费199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实际至款清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02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8665.06元,违约金2872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3、被告提前结清剩余按揭贷款,金额为28874.8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徒木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徒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双方解除《购货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90475元并支付原告18095元违约金共计10857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誉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双方解除《购货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6325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8855元(至起诉之日止),共72105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生双(身份证号码340121196310164012):本院受理原告曹勇与被告李生双、郑敬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所借原告的100000元借款;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全部款清之日的利息102667元(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朱以林、何本英、刘刚、朱文锋、祖红梅:本院受理倪伟清诉你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是合肥新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6.67%;2、由被告、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和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和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人民币9954元,违约滞纳金2340元,合计金额1229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五艮:本院受理原告江小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小丽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小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有才:本院受理原告王传长与被告王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608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崇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徽蕴食品商行(经营者刘平)诉被告朱崇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朱崇领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4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伟、张同利:本院受理原告陈信速诉被告戴伟、张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戴伟、张同利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8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李涛:本院受理合肥轩赢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2762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092.2元(2019年9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月1日),款清息止;以上费用共计195854.2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1258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九宇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杨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腾信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郑业泉:本院审理原告汪冬青与被告一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合肥市三河古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被告三胡杰、被告四罗兰、被告五郑业泉、被告六宋东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民初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东街房产(肥西字第10014613号,庐剧博览园,西边9间门面房,面积为238.8平方米)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门面的查封;二、判令确认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东街房产(肥西字第10014613号,庐剧博览园,西边9间门面房,面积为238.8平方米)归原告所有;三、判令被告二、三立即配合将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东街房产(肥西字第10014613号,庐剧博览园,西边9间门面房,面积为238.8平方米)过户至原告名下。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喵一一宠物有限责任公司、汤正波:本院受理原告钱强诉你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8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散安徽省喵一一宠物有限责任公司;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后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辉:本院受理原告宇荣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8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100000元,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家海、王芹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家海、章兴、王芹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玉强(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07053555):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洪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露露(身份证号码340122199601101679)、郑传兵(身份证号码3012219701211676)、贾志艮(身份证号码34012219701121668):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催收公告
合肥强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谷向红、周业元、周劲松、合肥强盛石材制品厂:2016年9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同意接受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向合肥强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放1500万元贷款,我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为此,谷向红、周业元、周劲松、合肥强盛石材制品厂向我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19年9月到期,我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担保责任。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债务人合肥强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反担保保证人谷向红、周业元、周劲松、合肥强盛石材制品厂至今亦未依约履行反担保保证义务。现特此公告,请上述义务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公告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催收公告
合肥东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夏桂兰、罗燕、陈学松、罗瑞霞:2016年11月1日,我公司为合肥东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为此,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夏桂兰、罗燕、陈学松、罗瑞霞为合肥东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笔贷款已由我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代偿,全部担保责任已经履行完毕。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债务人合肥东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反担保保证人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夏桂兰、罗燕、陈学松、罗瑞霞至今亦未全部履行反担保保证义务。现特此公告,请上述义务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公告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公告
界复字〔2020〕34号
穆萍(身份证号:3421291958****0143)、牛书丽(身份证号:3421291972****0131)、牛书强(现年48岁)、牛书慧(现年33岁):
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牛洪德、牛少云、牛莉华不服被申请人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产登记提起行政复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界复字〔2020〕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父母牛慎清、马氏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房屋翻建后,申请房屋变更登记的权利人亦应为牛慎清及马氏。牛慎清及马氏如将自己所有房屋赠与牛尚才使用,应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将房屋产权转移给牛尚才,牛尚才方可在房屋翻建时作为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没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相关材料,亦没有牛慎清、马氏已将房屋赠与牛尚才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为牛尚才颁证的行为显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对牛尚才颁发界房权字第0104628《房屋所有权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界首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