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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16 14: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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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伟明、王书兰、山西华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伟明、王书兰、山西华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1)皖0111民初51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一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鸿飞: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东明与颜鸿飞其他案由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颜鸿飞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上派镇人民东路城东小区24幢103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上派011295),平均询价金额为12770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虹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家祥诉被告程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91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程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家祥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违约利息(以5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87.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新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关久树诉被告胡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91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新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关久树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00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00元,由被告胡新根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家掌: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晓梅诉被告李家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90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家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孟晓梅借款本金76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6000.00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0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恩正、张金红:本院受理原告吴豹、代晨光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租金30万元; 3、 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生全:原告沈华益与被告蒋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蒋生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华益借款60000元及利息(2020年9月18日之前的利息计算为9842元,2020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蒋生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华益律师费损失5000元。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835.5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605.5元,由被告蒋生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建华:原告王保胜与被告江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811民初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8800 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2月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何晓刻:本院受理原告何嘉倪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乔龙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聪(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402058219):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原告左珊珊与被告黄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并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110000x24%/365天x 46天= 3327.12元),暂总计本息和为113327.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迎春:本院受理原告盛大学诉被告陈迎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9024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水费38489元及截至2020年6月22日的违约金1617.41元(之后违约金以384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 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子斌、许碧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 皖081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二审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院08民终8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先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光跃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先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诉被告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素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明松、程素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恒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秀玲诉被告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分公司、广州恒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漫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漫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 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漫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宇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安徽宇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兵(身份证号340123196309041499)、高云(身份证号340123196903294122)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兵、高云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6084.8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96084.8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小凤:本院受理原告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72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79428.8元及违约金(1、违约金以8372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为5408.4元;2、违约金以95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为736.89元;剩余违约金以17942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准许原告对留置的家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偿还被告所欠的租金、物业费、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49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张劲松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72000元(本金150000元按资金年利息6%计算,从2013年1月15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后期利息计算至本金偿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店埠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昊: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勇、杨安冬与被告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李孝勇、杨安冬与被告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委托代理合同》解除;二、被告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孝勇、杨安冬代理定佥6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孝勇、杨安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春贵:本院受理原告郑爱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确认被告谢春贵欠原告郑爱飞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谢春贵在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等19家关联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对原告郑爱飞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郑爱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200元,由被告谢春贵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世全、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夏红芝:本院受理原告黄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樊世全、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萍借款本金1702000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863740元及之后的利息(利息以170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293元,减半收取19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447元,由被告樊世全、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负担23463元,原告黄萍负担1984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邦传、王杨:本院受理原告倪己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3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王邦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己龙借款本金820000元、截至2020年9月26日的利息105324元及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以8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邦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己龙律师费30000元;三、原告倪己龙对被告王邦传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以东万罗山路以南淮合花园6幢1304室(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84169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杨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倪己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78元,减半收取66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39元,由被告王邦传、王杨负担。裁定书主文为:(2020)皖0102民初1132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3278元,减半收取66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39元,由被告王邦传、王杨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278元,减半收取66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439元,由被告王邦传、王杨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艾尼佳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庆: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25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4156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8415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荣: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爱花、陈俊熙、陈思琪与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静:本院已受理原告严秀与被告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开霞: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开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8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平、昆山凡宿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蒋喜奎与被告吕平、昆山凡宿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道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嘉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道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3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718元。(物业费:114.84平米*1.3/平/月*45月=671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按200元计算;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德群: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少忠诉被告洪德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欠款110000元及欠款利息(以11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8781.6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策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中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东诉被告潘中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柴油费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090元(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20年8月20日LPR公布的一年期报价3.8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位租金、物管费、空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合计242339.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商位租金、物管费、空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产生的违约金33200.5元(以242339.44元欠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20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冬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位租金、物管费、空调使用费三项共计32191.4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商位租金、物管费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786.2元(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即:32191.46*304日*1%=9786.2元,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韬:本院受理的原告倪斌诉被告李伟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伟韬返还本人房租壹万贰仟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根深:本院受理的原告卫然诉被告胡根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报名费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巢湖市泉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歇业多年,为厘清公司经营状况,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股东会,并于2021年3月31日成立清算组(联系人:许业忠,电话13905655711,地址:巢湖市经开区濡须路与金巢大道交口)。依据法律规定,请公司各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巢湖市泉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4月7日

注销公告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徽彬扬律师事务所符合终止的情形,依法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霍邱县司法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