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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20 09: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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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吉如、韦胜利:本院受理原告贾贤松与汪吉如、韦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2、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鸿:本院受理原告陶彩云诉被告陈鸿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61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儿子陈子陶由原告直接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儿子陈子陶抚养费3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梅伟诉被告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82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2625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262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盼盼、张毛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盼盼、张毛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士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士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先跃:原告合肥金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跃、陈伟、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合肥金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郭:本院受理原告时培军与宣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输款16700元及利息3000元(以16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至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续另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路伟:本院受理原告徐兰君诉被告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401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欧阳娟: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跃诉被告欧阳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58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海燕:本院受理原告童文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小春: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3574号原告姚金勇诉被告张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河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宗斌、韩修青: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4657号原告王传奎诉被告乔宗斌、韩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河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2909号原告黄世钿、郑开玉诉被告安徽万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河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宇: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2971号原告居玉宇诉被告王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包河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爱上果园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开门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爱上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25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40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元;3.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仲东:本院受理原告宋秀娟诉被告王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2556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偿还9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橙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帮云、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浩、郜晴。宝鸡市鸿信通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策: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鑫马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橙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帮云、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浩、郜晴、宝鸡市鸿信通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购车款共计12824600元,并自2019年6月13日起以128246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为265469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至被告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宝鸡市鸿信通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策对其中的3089200元的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见销售合同);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范均培、杨柳:本院受理原告何春梅诉你们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80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何春梅对被告范均培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西、临泉路南工行小区4幢404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瑶120051595)折价、拍卖或者以变卖所得价款在合肥仲裁委员会(2020)合仲字第0217号《裁决书》所裁决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杨柳对被告范均培所负的合肥仲裁委员会(2020)合仲字第0217号《裁决书》裁决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权利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威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广好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80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购车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30000元、车辆保险管理费5534元及损失39000元,合计17453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