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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20 09: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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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本院受理原告管军诉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管军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刘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马:本院受理原告朱祖勤诉刘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刘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祖勤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85.5元,由被告刘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学东:本院受理原告秦梅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费用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钰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及材料款246715.5元及服务佣金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货款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款清息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云龙(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81105469X):本院受理原告井亚敏诉被告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十万元整(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6000元(按6%年利率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计息至2021年3月1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永芳: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邦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赵邦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以结婚为名骗取的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媛媛(身份证号码340103198308271544)、陈明(身份证号码340104197801130050):原告杨凯诉被告王媛媛、陈明、胡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凯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借款64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5,6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罚息(以6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合计64560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学开:本院受理了原告刘吉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学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吉权材料款48,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储丽: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2913号原告马安想诉被告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储丽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华兵: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6413号原告孙美福诉被告余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余华兵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韩: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6159号原告李红岩诉被告卫韩、叶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卫韩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桂法: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6256号原告贾科进诉被告陈桂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桂法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先跃: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6968号原告席俊宏诉被告陈先跃、陈伟、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先跃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奇(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30101553X)、王昆(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712045530)、王洁(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908065525)、王业传(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3903254519)、吴陶礼(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3902160583)、葛大举(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3605095513)、万广艮(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4110095540):本院受理原告叶雅萍诉被告王奇、王昆、王洁、王业传、吴陶礼、葛大举、万广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奇、王昆、王洁、王业传、吴陶礼、葛大举、万广艮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2200元(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还款付息日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总计人民币810200元;2.王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的抵押物的价款在诉讼第一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刘燕梅诉被告王强、李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算27000元及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自起诉之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传忠:本院受理原告方在造诉被告吴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石子货款定金款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880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8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计2880元,实际计算至款清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照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倪良胜诉被告董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51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欢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欢欢、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刘欢欢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451950元、代偿款利息124512.23元(自2019年7月5日起,以451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款清息止),合计576462.23元;2、判令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刘欢欢名下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五洲商贸街清风阁3#楼603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阜字第2014058475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郑晓辉、被告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欢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骆君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君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骆君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54022.23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22日起,以代偿款454022.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金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骆君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卡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8000元;三、如被告骆君夏未能偿还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骆君夏名下位于芜湖市三山区伟星金域国际5#楼2单元203室(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439204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8元,财产保全费29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933元,由被告骆君夏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欧阳、孙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欧阳、孙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救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62223.56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3日起,以代偿款562223.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上);二、被告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8000元;三、如被告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未能偿还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欧阳名下位于巢湖市巢湖景苑5幢101室(皖(2019)巢湖市不动产权第545358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欧阳、被告孙丽丽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5元,财产保全费35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10元,由被告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被告欧阳、被告孙丽丽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镜湖区思妍服装店、施娟、黄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镜湖区思妍服装店、施娟、黄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镜湖区思妍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82086.84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0日起,以代偿款582086.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镜湖区思妍服装店未能偿还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黄维、被告施娟名下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伟星城4-20#楼3-401(皖2019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63095号、第063096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维、被告施娟对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0元,财产保全费3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60元,由被告镜湖区思妍服装店、被告黄维、被告施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有琴:本院受理原告乔雪梅诉被告孙有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马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焦国旭(身份证号码130534198608127912):本院受理原告金应生诉被告焦国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金应生与被告焦国旭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二、被告焦国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金应生购车款36.1万元,支付车辆维修费11870元;三、被告焦国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那日取回英菲尼迪小型客车(发动机号040612TQR25、车辆识别代码5N1CL0MA2GC539831),并承担该车辆办理后续过户手续的全部费用;四、驳回原告金应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家志、来梦颖:本院受理原生武建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4378号民事起诉状副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暂计10000元,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待鉴定后再进行计算; 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成都福洪鑫融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福洪鑫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成都福洪鑫融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皖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福洪鑫融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24日签订的八份购销合同。二、被告成都福洪鑫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88710元,并支付违约金887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宗: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炳诉被告马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颖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蓝之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颖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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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纵佳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纵佳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本院查封的你公司的办公设备等物品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该物品辆价格为378765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询价建议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湖北商会:原告刘勇与被告安徽省湖北商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91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一、被告安徽省湖北商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勇支付自2018年6月1日暂至2020年5月31日的租金436000元(18200元/年×3个月×8期)、违约金10000元,合计446800元;二、驳回原告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5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532元,被告安徽省湖北商会负担8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林、段宗美、程珊珊: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林、段宗美、程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林、段宗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847281. 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1847.27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之后顺延计箅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程珊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470元,由被告程林、段宗美、程珊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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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新与被告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朱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华新893076元,并自2018年10月10日起以8930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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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太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88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体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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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嘉东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诉被告合肥嘉东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 民神8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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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红绿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燕诉被告安徽红绿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院0111民初28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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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守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友钢管扣件槽钢租赁站诉被告汪守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体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09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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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真红、李德福、刘艳伍、唐红艳: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熹诉被告刘榕、刘辉、张戊辰、凌兴旺、周文渊、陆真红、王书耀、叶庆、周兰兰、李德福、刘艳伍、吴小燕、唐红艳、张堂秀、姚盼盼、姜小婷、洪艳、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8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被告刘榕对于本院作出的(2019) 皖0111民初1859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被告刘榕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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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过书

?本人因销售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经深深认识错误,向社会忏悔认错,保证以后不再做出这样的事。

?悔过人:昌庆发

遗失声明

遗失烈士李少全烈属证,号码(皖第字02602号),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