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德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发翠诉被告樊德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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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费翔: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刚诉被告刘志伟、费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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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克祥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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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召: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飞诉被告李传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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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本姚、陶发枝: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吉秀诉被告彭本姚、陶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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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帮勤: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娟诉被告音帮勤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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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丰、徐中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善春诉被告李丰、徐中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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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汤静诉被告沈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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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梅: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恒梅诉被告李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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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邦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韩邦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邦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新站试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协议书(015号-2012)》中701.8亩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和青苗、恢复土地耕种要求;二、被告韩邦贵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返还以上判决中的土地;三、被告韩邦贵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土地占用费,计算方式: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为231594元;2018年11月12日之后的土地占用费以84917.8元/年为基数,每三年递增10%,计至韩邦贵实际返还案涉土地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韩邦贵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韩邦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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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汝超: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汝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汝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96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汝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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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宋万伟、邓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万伟、邓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3966.5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93966.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为2000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若被告宋万伟、邓尚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宋万伟、邓尚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皖S5Z727雅阁牌轿车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45元由被告宋万伟、邓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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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跃新: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跃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跃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5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叶跃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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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02734.61元、逾期保费843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2734.61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50元由被告王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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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世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世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8744.96元、逾期保费2448.9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8744.96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20元由被告杨世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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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富: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家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家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7670.73元、逾期保费828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7670.7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40元由被告王家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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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忠兰: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房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03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39元,合计1479元,由被告房忠兰负担1104元,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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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贵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唐贵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4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唐贵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8625.48元、逾期保费3522.5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8625.4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47元由被告唐贵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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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逸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孙逸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4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1663.26元、逾期保费2761,3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1663.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3元由被告孙逸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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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沈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4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沈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1004.38元、逾期保费5522.6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1004.3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4元由被告沈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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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永才: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闫永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闫永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50855.8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50855.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为2000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若被告闫永才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闫永才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皖A210J6传祺牌汽车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18元由被告闫永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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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汪文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4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5150.12元、逾期保费2244.6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150.12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8元由被告汪文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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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如宏、张素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徐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如宏、张素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1818320.32元、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1818320.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黄如宏、张素香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黄如宏、张素香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中奥花园9幢606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证明第001777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13元,本院减半收取100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806.5元,由被告黄如宏、张素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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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传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徐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传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494020.75元、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494020.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徐传飞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徐传飞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苹果公寓2幢505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14136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3元,本院减半收取447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76.5元,由被告徐传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华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金华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华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1754061.38元、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1754061.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金华影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金华影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富世广场A座2814室房屋【不动产证明号:皖(2018)合不动产证明第00087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92元,本院减半收取105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96元,由被告金华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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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素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万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万素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517425.77元、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517425.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万素霞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万素霞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26号燃料公司商住楼504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2164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40元,本院减半收取4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70元,由被告万素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鹏、王月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办事处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松:本院受理原告胡杰、胡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夏: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洪涛租赁费、维修费等费用78300元及利息(以78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刘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95元,由被告夏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倩倩:本院受理原告窦园仪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心木业有限公司、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百心木业有限公司、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百心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5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明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合肥百心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保全费676元,合计人民币1396元由被告合肥百心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贵:本院受理原告孟凡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明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孟凡红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孟凡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徐明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海洋、朱金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韬光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文:本院受理原告孙凤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松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恒达五金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玉:本院受理原告景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樊世全:本院受理原告陶庆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有宝: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向婚生女支付抚育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艺茹、黄昆仑:本院受理原告喻神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22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喻神军借款本金40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你们已支付的利息36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丽: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杨诉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600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深圳:本院受理的原告季媛媛诉被告王深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599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先傲:本院受理原告严倩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余进龙诉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余进龙借款本金45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30日起以未还本金45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8%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元,保全费5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17.5元,由被告陈小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莲莲:本院受理原告俞能飞诉姜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莲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能飞借款本金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3日起以未还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姜莲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焕成、王利苹:本院受理原告裴斐诉刘焕成、王利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刘焕成、王利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裴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100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75元,由被告刘焕成、王利苹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行吉(现更名为朱行祥):本院在执行梁廷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01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评估朱行吉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半岛1号81幢102室一套住宅房(产权证号1390021468) 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或自公告送达之日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15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票号:No03268779,开票日期:2021年04月08日,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