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磊、孙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董磊、孙艳、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2020)皖01民辖终59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7469.43元、透支利息2530.92元、违约金1675.8元,共计人民币41676.15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第1、2、5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诉请对被告一名下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L5B192)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鼎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75393.7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273.3元(资金占用费用按照本金75393.7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一年内基准利率4.35%计算后顺延至款清日止);3、判令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长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鼎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42150. 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515.30元(资金占用费用按照本金142150.5 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一年内基准利率4.35%计算后顺延至款清日止); 3、判令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晶鑫诉被告张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 元;2、原告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宗奇诉被告孙联军、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5000元及利息7133.58元,总计62133.58元。(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4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2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祥堃: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茂树诉被告程祥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壹万元及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天航之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修理费款计24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自2019年10月9日起以2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原告至起诉之日利息1440元,后续另算,款清息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车享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陈奇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车享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奇返还服务价款15800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5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3元,由被告合肥车享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2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伟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云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伟东、张浩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款10494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1年期4.2%,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为4407.6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长江:原告方文武与被告余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811民初11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 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单新原、郑茂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单新原、郑茂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单新原、郑茂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590.65元及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透支本金10590.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为1782.03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对登记在单新原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MY1500、车架号LJ166A222G2244806江淮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鑫:本院受理原告王权威与被告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权威货款2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春牛:本院受理原告杨金华与被告徐春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徐春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金华货款1000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7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本贵:本院受理原告许圣琼诉被告余本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强:本院受理原告朱梓煜诉被告朱强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歌朗恩特家居有限公司:本委于2020年8月13日下午3点00分开庭审理王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20] 62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10日。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75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989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史健洋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 合仲字第1273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会依法组庭,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3时,在本会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遗失声明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潘俊升遗失编号为皖庐法2018017的工作证,编号为20180017的执行公务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