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虎: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朝相诉被告李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600元及逾期利息(注:446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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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陆小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8522元、利息1112.83元、违约金1780.19元(其中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透支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标的额61415.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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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良: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合磊诉被告夏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3400.00元整,并承担自2019年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法定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以及差旅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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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茂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夏产业创新发展基金会诉被告天津华茂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资助资金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0274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500000X10%÷365×367=50274,自2020年12月4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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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2549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15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其后实际违约金以254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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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正君、郁国立:本院受理原告高明诉被告郑正君、郁国立、湖北金三峡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09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设备买卖定金160000元,被告二、被告三负连带赔付责任;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均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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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任海梅、纪光普:本院执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任海梅、纪光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恢220号执行裁定书: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海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3幢1004、1005、1006室房产[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11296、40011295、40011288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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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96250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8年4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6日),后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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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明欢诉被告费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合伙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苏明欢投资款58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350.89元(以58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按照LPR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实际计算至款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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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静、王忠翠、王岚、许韬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昭军诉被告许静、王忠翠、王岚、许韬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造纸厂复建小区)3幢304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各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配合原告办理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造纸厂复建小区)3幢304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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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维宝: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德顺诉被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维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维宝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4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息合计104380元;2、判令被告盛维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2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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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良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叶卉与第三人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良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贷款100万元,用于清偿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2.判令被告叶卉对上述第一项诉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受理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7月13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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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35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53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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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福斯特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玉香诉被告淮安市福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6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优元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被告合肥优元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9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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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代偿款46392.35元及利息2105.12元,合计48497.47元(利息从代偿之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91.39元(从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原告承担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利群、刘利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总工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521号(现华泰小区六层住宅楼)19幢608室房屋腾空并交还被告;二、被告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照1000元/月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3600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直到实际返还房屋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新合:本院受理原告杜爱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1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6571.6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良芝:本院受理原告童明星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4910.95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350元、护理费9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交通费302元,合计1912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秀玲:本院受理原告许业建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24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各项损失合计2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祥宏、李祥珍、李祥华:本院受理原告李祥美诉你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依法分割原、被告父母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房屋两套,价值约2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介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石材款欠款142650.2元;2.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42650.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39332.71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延松:本院受理原告施发宏诉被告张延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延松立即支付9900元及违约金13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700元和换锁费用1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福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福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4622元(大写:肆仟陆佰贰拾贰元整)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16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622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喷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张聚峰、杨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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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慧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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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朋、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张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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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水香、黎富英、刘艺青、刘艺豪:本院受理原告魏啟俊诉被告付水香、黎富英、刘艺青、刘艺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75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永芳、朱司晨:本院受理原告关礼峰诉被告沈永芳、朱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光沂与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光沂借款本金18000元,并自2011年4月23日起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周、杨林:本院受理原告孙华平与被告王道周、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道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华平借款本金10000 元,并自2016年1月15日,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华平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少先:本院受理原告李宗青与被告张少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少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宗青劳务费3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周:本院受理原告方国珍与被告王道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道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国珍借款本金34700元,并自2015年10月7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毕超超与被告费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费海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毕超超借款本金67891.36元,利息23958.07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67891.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付资金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毕超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晓雨:本院受理原告陈敏与被告董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董晓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敏借款本金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洲:本院受理原告李立新与被告王贤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贤洲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立新货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周玉与被告徐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丹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玉借款128000元;二、驳回原告周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青同:本院受理原告郑宝岛与被告王青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青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宝岛借款本金35000 元,并自2018年10月21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新学:本院受理原告张勋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勇、杨满生、杨新胜:本院受理原告潘发与被告杨勇、杨满生、杨新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配合办理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旺园小区18号楼405室房屋的产权证并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办理产证的费用由三被告负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江:原告陈媛诉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11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200 元,并支付利息(起诉之日前的利息为35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此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勇、杨满生、杨新胜:本院受理原告潘小红与被告杨勇、杨满生、杨新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配合办理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旺园小区8号楼306室房屋的产权证并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办理产证的费用由三被告负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郑凤玲、叶雯:本院受理原告杰武与被告郑凤玲、叶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法判决被告郑凤玲与叶显共同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并给付违约金34万元。被告叶雯在接受郑凤玲、叶显转移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54万元的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谕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8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9470.82元、尚欠利息及相应的罚息、复利(尚欠利息自2019 年5月27日至贷款到期之日止,按年利率6.65%计算:罚息自2019年5月27日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 975%计算;复利自2019年5月27日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 975%计算。截至2021年1月31日,尚拖欠贷款为101174. 45元)。二、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D5幢43#(宜房字第50229192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索债权花费的律师费;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凤琴与被告安徽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 30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满江红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满江红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 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3232095元;2、被告向原告迟延支付租金违约金108203. 6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 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寿县宝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边群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龙屹机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宝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边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450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二被告1、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龙工挖掘机款人民币145000元及违约金5220元,并自2020年11月16日起,以14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至款清时止; 2、承担律师费85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宝能宝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光俊诉被告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宝能宝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450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确认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租赁合同告知函》无效;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赵黎明遗失编号为皖法A20101109的工作证和编号为34010184执行公务证,声明作废。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合肥书城项目住宅部分售楼部及样板房内装饰工程项目管理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遗失交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合肥)项目二期一阶段内装饰施工二标段工程项目管理专用章(有效期2017年12月16日-2018年12月16日)一枚,声明作废;
遗失南昌经开区欧香小镇住宅项目临时售楼部及B1、C1、C2样板房、大堂精装修工程项目管理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闫红超,警号082885,警官证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遗失阜南县郜台乡朱天豹和张华楠之女朱一涵医学出生证号0341129047,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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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