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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21 14: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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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意:本院受理原告倪斌诉被告陈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1405号原告陶琳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21079号原告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启磊: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1124号原告彭勃诉被告程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兴锋、谢利萍: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0056号原告石秀霞诉被告丁兴锋、谢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东、朱丹丹: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5984号原告王盼龙诉被告周东、朱丹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亚飞:本院受理原告花席席诉被告闫亚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文红:本院受理原告章城乡与被告汪文红、方立宏、高柱、肖军、合肥市无为商会、陆忠亮、李辉国与第三人邢献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章城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章城乡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伊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双诉被告伊甜民间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爱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淮响诉被告王爱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媛诉被告陈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策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宇晨:本院受理原告孟远与被告高宇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高宇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远货款15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李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640980. 64元、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640980.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李晓凤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李晓凤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荣华府3-30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96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俭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俭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武俭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57988. 86元以及利息1608. 5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3月22日,之后以57988.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20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晴晴:本院受理原告孙东海诉李晴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李晴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孙东海车辆维修费及误工费。2、驳回原告孙东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李晴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谢杰(身份证号: 340111197106305510)先生、阮永琼(身份证号: 340111197201265529) 女士:您于2019年09月26日与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了编号为76701916000704《个人贷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期限12个月,由我司为您向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提供保证担保,您自愿将名下位于庐阳区界首路99号栢景雅筑3幢1108、1108上、1108上梯(房产证号:合庐字第130026517号)的房产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借款已于2020年09月26日到期,截止到2021年3月24日您共欠款2141930.06元,其中本金剩余1996318.05元,利息143585.75元,本金罚息2026.26元。我司已于2021年3月24日向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履行了保证人义务,共计偿还2141930. 06元。

现我司已于2021年3月24日将对您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后,请您向债权人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债权转让后,您与债权人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1日

公告函

安徽影利亨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朝洲与安徽影利亨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013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