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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23 1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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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程晨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孙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瑶海区程晨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租车费、违章扣分费用54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孙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刘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4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刘亮与张萍婚姻关系解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 元,公告费800元,由张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一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恰星食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4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安徽元一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省恰星食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1664元及违约金(以4166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安徽省恰星食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元一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正英:本院受理原告梁道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4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方正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梁道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标准,自2014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已偿还的利息8000元应予以扣除)。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 元,减半收取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0元,由方正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吴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付费用6740423.32元及利息损失(以6740423.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80元,公告费800元,由吴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之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孙剑:本院受理原告邬丽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合肥天之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邬丽支付工程款48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孙剑对合肥天之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0元,由合肥天之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孙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云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黄云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的保险赔款45508元;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800元由黄云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青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晋圣春:本院受理原告昆山鑫港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4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合肥青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昆山鑫港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72855.52元及违约金(以 472855.52元为基数,按2%/月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合肥青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昆山鑫港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三、晋圣春对合肥青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晋圣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青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54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13760元,由合肥青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晋圣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思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梦林:本院受理原告朱守云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安徽思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守云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安徽思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守云退还房屋装修费17500 元并承担违约损失100元;三、驳回朱守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思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时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曙光塑胶制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李时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曙光商行支付货款30000元;二、李时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曙光商行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1490. 9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暂计1224. 46元,此后直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5元,由李时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开运:本院受理原告孙文举诉你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陶开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文举支付出资款49000元;二、驳回孙文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2元,公告费800元,由陶开运负担1350元,孙文举负担12元;保全费520元,由陶开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尚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款项2307204.48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金山、陆晓荣: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债权152375元并支付罚息15643.83元(以152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罚息至给付之日,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暂计为15643.8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叉口恒大城43-44栋43-3203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权第20014548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28400.94元及保全担保保险费;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费欠款7658元及违约金(以7658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3‰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晨杰胶材料有限公司、程亮、曹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债权412666.64元并支付罚息53371.47元(以412666.6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罚息至给付之日,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暂计为53371.47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6号恒盛豪庭B15幢1404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46481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43301.91元及保全担保保险费;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迎锋:本院受理原告王彬彬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瑶海区临泉东路风景苑19幢A604室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罗曌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迁出商铺,恢复商铺原状;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15000元、违约金4800元、索款产生的交通和误工费500元,合计20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明:本院受理原告尹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建筑模板方木款590000元整,已结算利息:266000元,未结算利息259600元,合计:1115600元整。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质保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54825. 8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未付款154825.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暂计1114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暂计154825.80+11147-165972.80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有春:本院受理原告徐利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6816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息6%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营业执照变更声明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经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营业场所由“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26号凯帆大厦10楼”变更为“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与红花山路交叉口润地商业广场3#楼1910、1911室。

特此公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遗失声明

遗失阜南县郜台乡朱天豹和张华楠之女朱一涵出生证号o34112904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