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华、姚桃: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正华、姚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雪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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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在兵: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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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本院受理原告贺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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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恩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江诉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得利人民币129000元(大写:壹拾贰万玖仟圆整)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5380元,最终以实际为准。利息计算方法以129000元为基数,从付款之日2019.11.5起,按一年期银行LPR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等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驰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玲玲、程潘红:本院受理原告刘建中与被告安徽驰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玲玲、何庆庆、程潘红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92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义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义学、合肥市天兆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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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飞、侯世勇、安徽省安跃迈翔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金赞与被告孔凡飞、侯世勇、朱又明、华康青、王俊、第三人安徽省安跃迈翔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53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十五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恒:原告曹子瑞与被告杨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曹子瑞160000元;二、驳回原告曹子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杨恒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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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高成宏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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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张景和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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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魏秀娟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安徽驻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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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季宏峰、周霞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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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胡忠飞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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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杜家文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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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许高胜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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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王大兵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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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李小健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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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胡李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尹国永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邵山先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马妮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张有习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张灿、张敏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14: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业正: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千千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分公司、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业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千千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井盖货款11万元,并自诉讼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泰山、王洪影:本院受理的原告冀杨与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柴松、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王新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叶红侠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伯宁(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03255457):本院受理原告谢发龙与被告谢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谢伯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和违约金182000元(自2019年10月1日暂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以6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国荣诉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国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告何国荣与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经理合作协议书》依法解除;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项目款项31325.8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项目质保金3000元;(详见质保金清单)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缴纳的合同押金5000元整;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省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2-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永龙、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王俊华与被告钟永龙、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门面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6日解除。2、判令被告钟永龙、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立即迁出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隆庭佳苑16号楼106上、106下两层门面房。3、判令被告钟永龙、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王俊华支付合同解除前欠付租金3830元(已将押金予以冲抵),并自2020年12月27日起按每月7350元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实际迁出之日止。4、判令被告钟永龙、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就欠付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实际迁出之日止。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海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晓鹏诉被告合肥海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1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3488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玲、张南南、王玉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殷玲、张南南、王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殷玲支付原告挖掘机款本金17850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355.24元,合计219855.24元(违约金41355.24元是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之后违约金仍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9年6月10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南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王玉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 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汪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谢永红、汪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谢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4703.13元及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6年12月19日起以理赔金额14703.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谢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811. 09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谢永红负担129.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公告费800元,由谢永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桃春、余才勇:本院受理原告吴必飞与杨桃春、余才勇合同纠纷一 案,原告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杨桃春向原告支付货款7239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3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余才勇向原告支付货款8639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3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燕玲、戚建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继东诉被告杨燕玲、戚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杨燕玲、戚建辉共同偿还原告陆继东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为基数,按月息1%标准,自2020年7月2日至款清之日止) (截至起诉日,利息为30000元)暂计530000元;2、依法判令杨燕玲、戚建辉共同给付原告陆继东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0元; 3、依法判令原告陆继东对被告杨燕玲提供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30-31幢31-603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2117275号)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请在抵押物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曹继莲:本院受理原告薛模祥诉被告合肥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曹继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9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薛模祥保证金30000元,欠款1454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分别以6461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以8080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均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曹继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薛模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8元,由被告合肥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曹继莲共同负担(被告合肥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曹继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曹继莲、卢明阳:本院受理原告薛模圣诉被告合肥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曹继莲、卢明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9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模圣欠款65039元、保证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9503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卢明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曹继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薛模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被告合肥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卢明阳、曹继莲共同负担(被告合肥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卢明阳、曹继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严璐诉被告张兰英、薛秀娟、薛武军、薛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严璐向本院起诉请求为判令: 1、判令四被告继续履行原告与薛耀卿于2020年12月6日签订的《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立即将薛耀卿名下位于合肥市六安路158号24幢304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19741号)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各两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立成:本院受理原告孙善骏诉被告卫立成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36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广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裁定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应中:本院受理原告潘道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仙桃市农翔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葛梦静:本院受理原告周继明诉被告葛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85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心宁、吕少波、李进朋、肖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晨、余心宁、吕少波、李进朋、高松洁、汪元华、肖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徐金华为被告,经本院审查认为,徐金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系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告徐金华通知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顺:本院受理原告孙华刚诉被告安徽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华刚支付工程款128140.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28140.8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卢顺在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范围内向原告孙华刚承担连带清偿贵任;三、驳回原告孙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被告安徽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顺负担3500元,由原告孙华刚负担23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永武:本院受理原告唐晓玲诉被告李永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38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原告享有并分割离婚后未分配财产的一半,总计1300万元(马鞍山永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永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星同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各一半的股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巧云、夏波:本院受理夏东海诉被告邓巧云、第三人夏波债权人撤销权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统0102民初685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撤销被告于2020年4月3日将其位于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A幢2807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6]、2808[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4] 、2809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7]、2810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5]、2811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2]、2812[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89]. 2813[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0]的房产赠与给第三人的行为:2、判令第三人夏波将上述案涉房产权属恢复登记至被申请人邓巧云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家国:本院受理原告凌知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33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依法判决被告王家国立即协助原告凌知将坐落在合肥市临泉路北元一名城C23#1303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凌知名下; 2、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王家国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许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统0102民初102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许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支付32600元;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7.5元,由被告许勇负担。另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267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和胜:本院受理原告赵连奎、张芝菊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49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委托款190000 元及利息18897元(自2018年6月1日起,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1月1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合肥意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帅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合肥意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合肥意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帅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帅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9.5元,由被告安徽合肥意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昊、方良:本院受理原告陈世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3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 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为97666.67元)总计为497666.67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玲玲、赵永东:本院爱理原告孔红梅与被告常玲玲、赵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孔红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24元,减半收取11512元, 公告费800元,合计12312元,由原告孔红梅负担。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7605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