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本院受理原告雍芳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70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苹果手机一部(iphoneX 64G),约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牛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牛哲向原告支付皖ALH757号车辆维修费12986元,并自起诉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 2、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鹏诉被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2600元及逾期占用资金利息暂计6522.8元(利息自2020年4月20日以222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后期利息自2021年1月20日以2226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荆州市鑫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宏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鑫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的货款298538.03元,并以298538.0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朗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布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发勇诉被告安徽布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炜、许贝佳:本院受理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晓克、方炜、许贝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57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徐晓克与方炜共同向原告支付购机款239156元,违约金44077.65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逾期仍未支付的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合计283233. 65元;2、判令被告许贝佳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被告为合肥瑶海区冠源货物配载部的公告,其中“( 2019 )皖0102民初5525号”应为“(2018)皖0102民初5881号”,特此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勤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7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龙政:本院受理原告车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松:本院受理原告赵良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耀芳(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500123102X)、许萍(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106181021):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诉被告周耀芳、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29547.83元及利息172535.03元,本息合计:602082.86元,从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每月本金的2%计算利息(429547.83×2%×16+429547.83×2%÷30×7=139459.85),从2020年8月20日暂算至2021年2月1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4%(429547.83×15.4%÷12×6=33075.18),139459.85+33075.18=172535.03,最终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合计612082.86元,合计612082.86元;2.原告对依法发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166号包河花园D区19幢104【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58280】后优先受偿;3、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晓春(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9210092511):本院受理原告彭雅琪诉被告范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6000元及利息和手续费72000元(暂计至2021年3月份,实际应按每月4000元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担保费500元,合计1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洋: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朝东与被告杨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钱朝东与被告杨洋离婚;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钱朝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先伟、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超诉被告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三人陈先伟、汪健、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会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会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青:本院受理原告刘金玲诉被告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宏菊: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海诉被告董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雪松、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传忠:本院受理原告方在造诉被告吴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石子货款定金款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880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8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计2880元,实际计算至款清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刘燕梅诉被告王强、李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算27000元及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自起诉之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宋玉兵:本院受理原告陈应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43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货款30400元;2、被告因违约给原告带来的损失7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杰、安徽搏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43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9元,利息暂计17132元,本息合计67131元(以49999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0年9月18日,之后的部分顺延至款清之日);2、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益忠:本院受理原告朱振贵与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胜利、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红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自法院登记立案之日起承担年利率24%利息至本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礼泉:本院受理原告钱朝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500元并支付该款自诉讼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的利息损失;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滨: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1000元,并承担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以5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绪龙、卫军:本院受理原告曹纯治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童绪龙偿还原告曹纯治借款本金89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卫军对被告童绪龙上述3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红光:本院受理原告丁荣诉被告徐红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龙瀚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枞阳县爱花商贸行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民终3279号案件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上诉人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钰: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峰、管艳诉汪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汪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新峰借款本金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以未还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汪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艳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1月22日起以未还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162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26.5元,由被告汪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群圣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飞、徐丙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昌武: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兰华与被告邵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政粮: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赵政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华小川:本院已受理原告陆俊峰与被告华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马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老合月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崔广东:本院受理原告李世玉与被告合肥老合月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崔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老合月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世玉支付货款58750元;被告合肥老合月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世玉支付货款5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74元,由被告老合月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崔广东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来六:本院受理原告刘引军与被告王来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劳务报酬尾款4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爱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如玲、唐钟源与被告王爱梅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3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唐燕飞应偿还的16万元借款及利息,钟如玲分得并继承该笔债权10万元及对应款项的利息,唐钟源继承该笔债权的3万元及对应款项的利息,王爱梅继承该笔债权的3万元及对应款项的利息;二、驳回钟如玲、唐钟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钟如玲负担2900元、王爱梅负担60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爱梅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告知函
安徽固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皖峰、吴云妹、吴凯峰、刘宏君、庄宜、全椒恒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坤建筑有限公司、安徽万德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司与吴美刚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司代偿的编号为流借字第20151207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及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吴美刚,上述债权已取得(2017)皖011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请你们在债权转让之日起向吴美刚履行偿付义务,现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和反担保人。
特此告知。
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
公告
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吴秋莎(身份证号342201198412050623),自2020年12月1日起,无正当理由无故旷工至今,在此期间通过邮寄方式先后给吴秋莎邮寄了返岗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退回)。现通知吴秋莎自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同意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发件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15955762798
公司地址:合肥市井岗路与甘泉路交叉口中煤西城广场20楼
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
遗失声明
李弘炜遗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具收据一张,收据号:皖财专字(2007)0702399640号,金额142088元,特此声明作废。
董宏进遗失安徽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具收据一张,收据号0001604706,金额5550元,特此声明作废。
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丢失一张,票号:皖财专字(2017)0001212240号,金额:8860元,声明作废。
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马鞍山市汇元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1年03月31日,该债权总额为1,944.65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该债权以夏天、徐爱平、刘洪武提供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吴经理,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69,0551-65803068
电子邮件:wuhao1@cinda.com.cn,chenliulia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3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linglin@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