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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28 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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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伟、胡建伟、马宗珍、巩飞雪、韦四海、 李红、陶良霞、陶良霞: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083、4080、 3969、3975、 3944、 4253、4245、42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建伟、胡建伟、马宗珍、巩飞雪、韦四海、李红、陶良霞、陶良霞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争争、殷争争:本院受理的(2021) 皖0111民初4149、41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殷争争、殷争争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丽、赵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被告张丽、赵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理赔款81147.53元、未付保费4430.59元,合计85578.12元;二、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违约金( 违约金以85578.1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安徽省金仕堡丰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燕诉被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张勇、安徽省金仕堡丰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玲、合肥市瑶海区意风家具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张学锋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俊彦:本院受理原告潘凯文诉被告潘俊彦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12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0元(自2018 年6月按每月2000元标准暂计至2020 年6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华高:本院受理原告潘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武华高立即偿还原告潘守刚借款1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清留与你司与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清留支付工程款198615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98615元为基数,前期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后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清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9元,减半收取2855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825元,由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1354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人的起诉; 2、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354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因合肥洁力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已经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裁定终结合肥洁力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万春: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万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23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万春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环城东路沿河花苑康宏苑1幢605室【产权证书编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15963号】住宅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肥西县上派镇环城东路沿河花苑康宏苑1幢605室【产权证书编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15963号】,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2078608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菲文: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菲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菲文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公寓楼1805室【产权证书编号:皖(2018)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08474号】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公寓楼1805室【产权证书编号:皖(2018)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08474号】,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1569897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戴庆海(公民身份证号码: 441521198006030058)、汪杰霞(公民身份证号码: 342423198203032364):本院受理原告杨世生与被告戴庆海、汪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戴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世生借款600000元,利息27000元;二项合计627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之后利息以6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汪杰霞对被告戴庆海本判决第一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世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90元;财产保全费37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855元。由被告戴庆海、汪杰霞共同负担14525元,原告杨世生负担330元。被告戴庆海、汪杰霞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杨世生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韶光(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610181574):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原告汤红峰诉被告刘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14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97.9元(利息以14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款清息止,按年利率5%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2日)合计146897.9元;2、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磊(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7310040517):本院受理原告陈瑜诉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陈瑜欠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合计1120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从2020年4月11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再加上2018年7月未支付的1500元利息,剩余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不动产(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28756号)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春如:本院受理原告姚宝佳诉施春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施春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姚宝佳借款本金11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1. 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姚宝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81元由被告施春如负担;财产保全费1166元,由原告姚宝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秀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秀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 民初13550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茹于2012年4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胡秀茹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皇马花园”小区30#楼商106室房屋的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登记。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胡秀茹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秀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刘大斌诉被告马建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大斌装修款1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开始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马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大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马建国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科伟: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普龙诉被告王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胜诉被告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作出(2020)皖0111民初16523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提起上诉。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2020)皖0111民初16523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原告袁胜诉请:1、判令原告通过被告二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与被告一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交易无效;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返还原告人民币538371.97元,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80700元(以538371.9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锐:本院受理原告李吉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吉广借款本金92449.63元及利息(以92449.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2137元,减半收取1068.5元,保全费9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823.5元,由被告张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圣行: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受保诉被告凌圣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晓杉家具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良辰诉被告合肥瑶海区晓杉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亚男: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宗炳诉被告陈亚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县宏伟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李双林、林丽、望江县九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陈群、陈金根: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666850元及相应利息(自原告垫款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九对上述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以及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振礼:本院受理原告李龙香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3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道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家松:本院受理原告史先文与被告胡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洁(身份证号码340104197902101558):原告左丛存诉被告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左丛存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1550元(自2018年12月31日按LPR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款清息止),暂计161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毕胜利: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被告毕胜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成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帝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宋长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萍:本院受理原告徐世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祖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江南春门窗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刘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江南春门窗配件经营部货款366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68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刘祖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东:本院受理原告夏中诉被告王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义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夏中借款本金10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0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12.5元,由被告王义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莱克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莱克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合肥莱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10月20日为693803.71元,2020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5.4375‰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合肥莱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1000箱沱牌十年原浆酒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90元,减半收取1829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合肥莱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海江:本院执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恢34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腾房迁出公告、询价结果告知书: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已查封张海江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66号恒盛皇家花园7幢401室房产进行网络询价。现公告送达拍卖裁定、拍卖公告、腾房迁出公告、询价结果告知书(网络询价结果为:1687699.66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长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长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谷长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88元,由被告谷长号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万智亮:本委受理的合肥比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智亮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017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公告

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原合肥天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理长期挂账的应付款时,发现有部分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为了使相关单位及时了解并行使权利,特发此公告,请相关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证明文件,尽快与我公司联系。

一、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琴

2.电话:0551-64485801

3.邮箱:1138694806@qq.com

4.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491号政裕大厦五楼计划财务部

二、截止时间:2021年5月27日17:00前

三、相关声明:

1.请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实际的权利人及应收账款情况。

2.如未能在截止时间前主动联系我公司,我公司将依法对应付账款进行处理。

四、无法取得联系的单位:凤阳县武店镇石灰轮窑厂

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