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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4-30 13: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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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传芳:本院已受理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鲍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传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13日期间物业费7809.6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鲍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来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旭:本院已受理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7818.4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安兰:本院已受理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6379.2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赵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额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周仁才、王艾平诉被告吕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学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仁才、王艾平劳务费58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吕学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琪: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为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攀登:本院已受理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攀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攀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9584.8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攀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腊梅:本院已受理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腊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腊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6379.2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宁腊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静:本院已受理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岳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8524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岳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静:本院已受理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物业费4989.6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何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柳康:本院已受理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柳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柳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7818.4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朱柳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勇:本院已受理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4986.4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孙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快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远胜:本院已受理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远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远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7584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远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炜婷:本院受理原告夏叶兵与被告徐炜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其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303165515):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兰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其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鑫瑞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423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华英:本院受理原告张业海诉被告周华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郑婷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高翔:本委受理的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与邓高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020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诉讼费预收)编号为皖财通字(2005)0041129450票据壹张,金额为1890元。特此声明。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宋世昌,警官证号082296,警官证不慎遗失,特此声明。